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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的众筹项目风险管理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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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的众筹项目风险管理探讨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众筹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本文根据互联网众筹的特点和类别,分析了互联网众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利率风险和平台安全风险。在研究他国监管法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互联网众筹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途径和建议,希望为我国的互联网众筹发展创建一个更加合理合法的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风险管理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已经普及,成为创业、投资、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毋庸置疑:透明度高、支付便捷、中间成本低、参与广泛、数据丰富、信息处理能力强。互联网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模式,近几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互联网众筹发展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虽然有部分众筹平台已经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和实力,但与国外的成熟平台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何对互联网众筹行业进行合理规范;如何划清互联网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进行风险管理,保障投资人的切实利益,从而促进互联网众筹的稳步健康发展,这些是当前我国互联网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互联网众筹的价值

互联网众筹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总结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互联网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是“创业者或者团队以非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为其项目进行融资,种类包括文化、社会或是商业类”。互联网众筹模式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它的快速发展值得我们从战略高度来认知。从政府、众筹发起者、投资人三方面来看,它为我国推动全民创业、降低资金的中间成本以及实现普惠金融带来巨大的价值,具体内容如下。(1)对政府的价值。引导社会力量扶持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的发展;提供就业;促进创新。(2)对众筹发起者的价值。为众筹发起者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资;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有助于众筹发起者融资。(3)对投资人的价值。有助于促进闲置资金的有效利用;拓宽投资渠道;更好地满足投资、生产、生活需求。

三、互联网众筹的分类

目前,互联网众筹模式可以分为四类:商品式众筹、捐赠式众筹、债权式众筹、股权式众筹。商品式众筹又称为产品众筹,是在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的阶段,投资人投入一定资金支持项目发起人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在该产品或服务已经具备上市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按照约定无偿或低于市价取得该产品或服务。有时候这些回报并不具备经济价值,可能只是一种象征,如产品命名权,或电影首映的入场券等。捐赠式众筹又称为公益众筹,许多社会组织会采用这种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筹款项目,募集资金,大大拓宽了募捐的渠道,提高了效率,所以渐渐成为大多数社会组织筹款的有效途径。一般来说,捐赠式众筹涉及数量较少,每个人的捐款额也较少,更多的是利用“聚沙成塔”效应募集资金,支持教育、健康、医疗、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公益项目。通过互联网,捐赠式众筹平台及时披露善款的捐款者信息及使用信息,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增加了平台的可信度,从而获得更多资金。债权式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也可以理解为,债权式众筹是资金持有人(企业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筹发起人借款的过程,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逐渐兴起而产生的一种金融现象。目前我国有些网贷平台业务模式逐渐细分化,各类创新不断推出。比如债权打包分散投资,某平台曾经通过债权众筹的方式给某电视剧项目众筹一百多万,众多投资人投资共同的一个项目,最终获得一定的收益。股权式众筹是公司(一般是小微企业创业者)出让一定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借助了互联网平台,所以又被称作“互联网+私募股权”。商品式众筹和捐赠式众筹都是比较简单易懂的筹资模式,投资回报也较为明确可期,整个流程易于理解;但股权式众筹和债权式众筹是新颖的众筹模式,投资回报与多种因素相关,需要投资人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因此,债权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的风险来源,以及风险管理途径是本文的主要分析对象。拉开我国互联网众筹大幕的是2011年5月,“点名时间”的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平台。随后,一系列众筹平台纷纷出现。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转型、倒闭及出现其他问题的众筹平台多达254家。整体来看,2016年互联网众筹平台出现较大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平台自身,规模太小,可掌控资源少,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则是缺乏相关法律,监管政策不到位,风险凸显。

四、互联网众筹项目的风险

1.法律风险

第一,债权型众筹最容易沦为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P2P的爆雷从侧面证明了我国债权式众筹平台的准入制度亟待完善。有些众筹平台通过高额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然后定期发放利息,但使用的是后期进入的投资者的本金,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以高额收益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不断循环,其最终目的是投资者的本金,最后经营者携款潜逃,构成集资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人数在30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人数在150户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财产有以下几个特征: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向对象不固定的个人、企业吸纳资金并承诺回报;数额超过规定数目并最终造成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债权式众筹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因此,在运营过程中,平台可以推出创新债权式众筹产品,但一定不能触碰央行提出的“四条法律红线”:“明确平台中介性质、严禁资金池、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本条明确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禁止资金池模式运营的问题平台,防范庞氏骗局。

第二,股权式众筹最容易触犯非法发行股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数量超过200人,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受有关部门监管,门槛较高。如果股权式众筹采用这种方式,无疑很少有项目能够通过审批。目前,股权式众筹平台大多采用成立合伙企业的方式控制投资者人数,即众多投资者先组建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整体持有公司股份。但这种方式也存在问题,相当于打法律的擦边球,且《私募投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穿透”计算人数。美国2012年JOBS法案是在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签署的,以放松监管为宗旨,在众筹方面提出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众筹发行的便利性,降低私人公司融资的规则限制,为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我国的“JOBS法案”也在业界期待中,希望可以出台类似的法律法规,保障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健康发展。

2.管理风险

众筹的收益来自项目成功。在我国,筹资者在平台发布股权众筹项目并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只要提交基本个人信息和项目信息,平台初步审查认为项目有创造性和可行性,就可以发布。国内目前部分平台引入了征信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项目发起人必须提交良好征信报告并通过风险审查才可以发布,但平台自身的审查体系缺乏权威性。股权式众筹的最终受益来自筹资项目的良好运营,创业公司大多缺乏资金管理经验和公司运营经验,投资人很有可能无法收回预期收益。

3.平台安全风险

众筹的成功发起需要依赖互联网平台,平台的安全运行牵涉到众筹项目的信息及资金安全,因此,平台安全风险也是众筹项目面临的一大风险。目前主要有以下隐患。第一,数据盗用。2015年,企业检测到的信息安全事件平均数量达1245次,同比增长了517%。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间,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众筹平台有大量公司及投资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或被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入侵盗取,因此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就成为众筹平台稳定运行的重点。第二,电脑病毒的传播。众筹平台一旦被电脑病毒感染,可能造成平台上的资金流失或者系统彻底瘫痪,从而影响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众筹项目的顺利开展。因此,平台的安全风险是不可忽略的隐患。

五、互联网众筹项目的风险管理

1.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为防范被认定为资金诈骗或非法集资,众筹平台必须将自身账户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相分离,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否则大量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缺乏外部监管,就存在被挪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第三方账户的优势是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分离,防范平台非法操作,同时减轻平台管理负担和法律风险,使平台单纯承担中介的职责,各司其职。要注意的是资金托管不等于直接支取。目前大多数众筹平台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但支付平台成为众筹平台收款的一个“直通管道”,最终资金还是会直接进入平台账户,变成“资金池”,这是违背资金托管的意义的。在资金托管模式中,资金全部存在支付平台,不会进入众筹平台,众筹平台经营者无权挪用资金,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银行是资金托管平台的最佳选择,因为银行同时具备资金托管所需各项资质,以及完善安全的金融网络,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投资人不必担心资金的安全性。

2.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强化征信信息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我们有信息共享的便利条件,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应该能实现银行系统、公安、法院和网贷平台的信息共享,各个系统互相合作,共享信息,全方位打造诚信社会。(1)逾期贷款的信用管理机制。社会要打击借款逾期不还的失信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管理系统。比如,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彩铃,即将其登记使用的手机号码定制失信彩铃并投入使用,每当有人拨打机主号码就会收到提醒“你好,你拨打的机主已被××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谨慎与之交往”,对逾期欠款不还的失信人施加压力,督促并责令其改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科学的个人征信数据处理技术。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上有三家代表公司,在数据处理上,它们均采用了FICO信用评分模型。将申请人的历史资料与数据库中其他人的历史资料进行比较,通过数据对比和趋势分析,判断此人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3.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文所述,美国JOBS法案能够通过放松证券法律监管的限制,改善融资环境,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有效地帮助成长型企业更便利地筹集资本。JOBS法案对我国互联网众筹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借鉴意义,我国应该参照借鉴,结合实际,确立互联网众筹的合法地位,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众筹有法可依。从之前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分析,我国立法参照了JOBS法案的思路,如规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等。

4.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技术是互联网众筹项目和平台发展的重要技术依托,网络安全问题必须得到保障。2017年的RSA网络安全大会提出更加智能化的安全防护手段,更直观的可视化技术,以云计算、大数据为核心的新的企业安全技术正在颠覆传统企业安全技术。同时,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安全意识的增强,也是未来信息安全发展过程当中举足轻重的问题。众筹平台应该积极了解网络安全领域的最新信息,加大资金、人员、资源投入,配备专业的网络安全团队,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投资者的信息、资金安全。

六、结语

互联网众筹是新生事物,由于自身特点和外部因素,存在着不少风险。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互联网众筹是对传统融资模式的改革创新,有效地、快速地缓解了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缺乏资金的窘境。而扶持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的良好运营发展,能拉动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手段完善互联网众筹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互联网众筹的健康发展。

作者:马睿 单位: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