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互联网+”下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高校教学活动带来了深刻变革,在“互联网+”模式下的法学教育寻求改革创新的可能路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它有助于准确理解“互联网+”教育模式的深刻内涵,避免陷入认识误区从而僵化对该种教学模式的应用。以互联网为契机深入开展互动式教育;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落实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国家教育目标是“互联网+”模式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一、“互联网+”教育模式的内涵
2015年国务院在“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给出的定义为:以互联网为发展基础,将互联网发展的创新成果与社会各领域深度结合,实现技术创新、效力提升、结构革新,提升社会各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和生产要素的实体经济发展新生态。这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层面作出的一个定义。然而,从高校教育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并非简单地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授课教学,例如网上课堂,多媒体教学,在线考试,这种浅显模式下的教学无异于“换汤不换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教育模式是指互联网与教育行业的结合,即教育行业的互联网化。至于如何互联网化?有学者指出,应该将互联网技术影响下形成的现代社会思维方式应用于法学教育。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学教育领域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贯彻互联网“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精神理念。这种模式要求我们针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需求、市场需求、教育需求,充分发挥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学习型社会。
二、关于“互联网+”法学教育模式的认识误区
倡导采取“互联网+”法学教育模式并不意味着摒弃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而是在面临科技对教育行业带来的冲击时,事先采取有效措施紧跟时代的脚步,而不是被互联网浪潮推着走,这样才会使法学教育领域焕发出新的生机。大众对“互联网+”的教育模式普遍存在以下几个误区,一是盲目追求应用多媒体教学而忽略实际需求,二是互联网授课形式可以完全取代传统师生授课形式,三是违背提高法律实践性的初衷。以下是对这三点认识错误的详细阐述。首先,教学形式虽然需要多元化,但是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同的教育环境适合不同的教学形式,多媒体教学起到只是一个引导加多视角了解教学内容的作用,具体的逻辑分析和理论探讨还需要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思考完成,因此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教学需要注意与授课内容进行好协调,否则会导致授课形式繁琐,对学生吸收理解知识的效果没有助益。其次,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笔者认为教师的权威并未受到根本地位的挑战,尽管网上各种新颖信息供应不穷,但大多是都是碎片化学习,难以形成体系,即使是成套的网络课程也未必能完全达到传统教学课堂反馈与及时交流促进知识融会贯通的程度。最后,违背了提高法律实践性初衷的“互联网+”教学无异于为传统法学教育套上空壳子。开展“互联网+”模式的法学教育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如单纯为了应付学校方面对教学形式的考察而机械性使用互联网资源,不仅浪费了教学时间成本,而且无法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三、“互联网+”模式下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一)以互联网为契机深入开展互动式教育互联网时代的互动式教育应该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形式开展,然而“教师为辅”并非意味着教师一方不需要主动,互动式教育的核心在于双方都需要主动。教师和学生可以借助互联网上丰富的法律学习资源完成对法学理论的深入理解,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庭审公开网了解到司法系统如何将法学理论付诸于实践。
(二)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分为学校针对教师的教学成果的考核方式以及教师针对学生的学习成果的考核方式。首先,对于教师来说,学校为了便于考核其教学成果,通常采取要求教师提交授课大纲或是巡视听课的制度,授课大纲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课堂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巡视听课的考查方式也难以从实质上改变教学质量。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考核方式如老师只提供一个大致的教学计划,学生与老师共同商讨具体实施的细节。运用互联网技术在教务系统创建评课专区,学生在开课前,开课后及课程结束后都可以将自己的建议反馈到这里,供学校和教师参考。其次,对于学生来说,传统的笔试考核方式并不能绝对地反映一个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相比之下,口试更能体现学生的真实水平,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要求学生做大量的资料收集工作,而且需要将这些资料加以整合并口头展示出来,考验了学生的逻辑性和表达能力。使学生有意识地去利用网络资源收集资料补充丰富自己在考核中展示的内容。
(三)落实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国家教育目标所谓“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掌握交叉学科知识的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因此学校应加强交叉学科的建设。传统的方式是开展“双师教育”或者跨专业选修,这种方式提高了教学成本,规划不好会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慕课”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慕课”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地学习资源,学校应鼓励并教导学生善于利用“慕课”资源学习与法律相辅相成的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
参考文献:
[1]刘满达.互联网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从形式到内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06):04.
[2]曹伟.“互联网+”时代的互动式法学教育[N].光明日报,2015.10.13(14).
[3]崔艳峰.“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变革[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01):55.
作者:何忆 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