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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处理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是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学者普遍关注的话题。文章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出发,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状,并就如何使法学教育走向职业化提出了具体设想。
[关键词]
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人才培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比较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为提高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推动我国法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近年来的法学就业情况来看,法学专业有被打进“冷宫”的趋势,訛譹法科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许多地方法学毕业生毕业就面临着失业的问题。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教育的“供给”与司法职业的“需求”之间存在严重失衡。朱苏力教授曾经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訛譺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育必须要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社会声誉,促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并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拥有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
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来看,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法学教育为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者传输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还对法律职业者思维习惯的养成、职业素养培育、价值观念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践证明,法学教育一旦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就会游离于社会实际之外,缺乏培养目标,进而迷失发展方向。反之,法学教育如果以职业化为导向,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法律职业部门的需要,就能有力地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西方各国都把受过正规高等教育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都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有大学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美国明确规定法官和律师必须从法学院毕业并获得D.J学位(JurisDcotor法律职业博士),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都是其他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訛譻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转型、法治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专门化、职业化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制度,培养更具社会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才是解决当前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出路,才是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的法律职业者。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严重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无法有效衔接1.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无专业背景的严格要求,非法学本科毕业即可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一个学生如果想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不需要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只要在考试前突击复习,完全可以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这一点来看,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比社会上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更具优势,大学法学教育失去了法律职业培养的社会意义。2.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法律素养普遍偏低。从现有社会实际从业法律人员来看,早期的法律职业者有法学低层级教育出身人员,也有部队转业军人,更有少数其他行政部门转入的公务人员。他们整体法律素质较差,实际办案能力缺乏,未受过正规法学系统教育。虽然近年来,有少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充实到了法律职业队伍,但是纯粹法学科班出身人员比例还是偏低,造成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局面。3.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我国当前来看,律师、检察官、法官的门槛,主要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法科学生要想进入国家机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还要经历相当残酷,甚至不太公平的公务员考试。因此,相当多的法学毕业生虽然拿到了司法资格证,但是仍然无法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者关系疏远法律职业者(主要是公、检、法等公职人员)由于工作任务重,业务繁忙,极少有时间参与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学,没有时间参与法学院系的学生活动。少数院校法学院会安排一定数量的学生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或者安排旁听等社会实践活动,但总体上来讲,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并未形成密切的联系。这给我们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法律教育者不了解社会需求,也不关心学生培养的社会价值。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没有很好地进行调查研究,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到了社会也很难胜任工作的需要。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者本来该密切联系的,事实上关系越走越远,基本上各自只关心自己的领域。
(三)法学教育观念、机制与法律职业的不协调1.本科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不一致。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直接和首要目的就是培养社会需求的专职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一贯传统,长期以来一直侧重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大众化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文修养、培养法律意识为目标,显然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不太一致。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在课程设置上,我国长期以来比较重视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的学习,对于其他部门法学也都是进行理论方面的灌输,主要讲授概念、原理等,忽视或轻视这些法理是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在教学方法上,也是严格遵循教科书的体例,教师讲课的主导性和学生听课的被动性是课堂教学的习惯性做法。案例分析、课堂提问、组织讨论等还比较欠缺。
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发展路径
(一)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取向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为主,实现职业化走向的法学教育目标,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所承认的。法学教育在实际中偏离职业化走向而以学术教育为取向,直接原因是教育学制过短,但深层原因却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狭隘理解。法律职业教育仅被视为法律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而人文科学素质、道德素质甚至法律专业知识都不被视为法律职业素质,因而二者的教育被绝对孤立起来考虑,形成法学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争论。因此从文字上明确大学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明确规定人文科学素质、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质的养成和法律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就是法律职业素质养成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思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形成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养制度。司法机关的法律从业者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很少强调其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没有专门针对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要打破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者的分离格局,必须紧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必须构建一体化的培养模式。通过改革现有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准入制度、法律职业者培训制度等方面,逐步建立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培养模式。
(三)以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实现法律职业化走向的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尽快加强有关法学理论与实践方面知识的课程建设,增加全球化知识的比重,培养学生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强化外语尤其是法律、经贸外语的教学;优化计算机教学,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使用技能;改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把学生培养成以崇高的使命感去追求、实践法治理想的法律人才;增加选修课,减少必修课,为学生全面拓展素质创造条件。最后,在教学方法上,应改满堂灌为启发式、讨论式,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适当组织模拟法庭,以此促进学生树立良好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并逐渐具备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此外,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管理的改革,也应同步推进。
(四)提升法学教育对法律技能的培养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是难以实现有效训练法律技能目标的。要弥补技能训练这一薄弱环节,必须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主要是在本科法学教育阶段的实践教学改革。我国有部分高校已经尝试引进了诊所式的法学教育模式,经过几年的努力,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对于我国目前比较重视理论讲授的法学教育来说,引进和采用诊所式的法学教育,是弥补我国法学教育缺陷的一种重要方式,并以此来提升法学教育对法律技能的培养。
作者:徐宜可 单位: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