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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法学的逐渐恢复和发展,法学在跨学科的法律研究上有了新进展,这便是在原先的法律研究上更加注重实证的研究方法:社科法学。自从苏力在讨论中国法学格局时提出这一称谓后,十多年来,社科法学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并且愈加得到法律人的重视。于是,社科法学便与传统的法教义学逐渐有了对立之势。在众多法学的研究方法之中,法教义学能够恰到好处地体现法律人的知识和思维能力,但是社科法学却以它自成一派的亲和力以及更加能够对社会额公共政策给予满足的优势脱颖而出。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社科法学会在中国有一席之地,甚至可能比一些欧美国家发展得更加出色。本文从社科法学的发展实况出发,浅谈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
关键词:
社科法学;跨界格局;实证前景
一、中国制度与欧美相比的不足
其实,从目前来看,中国社科法学的发展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从中美两国来看,相比之下,美国将学科格局分为判例法学和社科法学,但判例法学其实与社科法学“本是同根生”。在美国的法律问题解释中,法律人还经常会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在注重对判例的社会情景考察的同时,也不忘运用社会科学的分析,两者相依相融、相得益彰,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的知识传统的延续和发展。而中国不尽相同。中国的法学体系有苏联、大陆和英美三种体系的影响,从而产生了当代中国法律界政法法学、诊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足鼎立的情景,学科之间的相融性少,包容性差,很难做到相辅相成,更多时候是社科法学接受着其他两类法学的冲击与挑战,这都是我们不想见到却又正在上演的事。
二、社科法学具有的三个优势
(一)弥补了法律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间隙空白社科法学致力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分析问题,所以它可以与相关的多个法律与非法律领域产生联系,这便是所说的跨界对话。除了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认知科学等法律学科,社科法学还可以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促进不同领域学科之间的交流。
(二)由社科法学产生的经验推出中国法理社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将会成为中国法律理论转型升级、更加稳定的一个最佳契机。中国的法律理论从来都受外国影响,如苏联、欧美等。而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仍在探索与完善之中。想要形成一套适用于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就势必要以中国的经验理论作为基础。社科法学强调对实证的研究,运用具体分析的方法解决问题,一旦贯彻落实,这将会对中国法律带来极大的改变。
(三)解决法教义学留下的难题法教义学始终要求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目前中国法律的完善与发展,这种稳定的要求显然是难以达到的。而社科法学具有其独特的解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在法律和社会中建立一条松紧适中的线,使得社会问题可以更好地被反映到法律体系中去。
三、社科法学在跨界研究上的意外优势
社科法学作为以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方式,在中国发展的时间短,自然参与的人数也少。但是让人惊讶的是,跨学科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证研究却受到了学术界以及很多学术书刊的欢迎。这就是说,社科法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上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意识到了这一发展情况。这是诊释法学很难做到的事,因为它的知识结构已经固定化,难以进行转换,也没有必要转换。除此之外,中国社科法学的独特优势也逐渐与其他学科制度相互交流,相互融合,这使得许多大大小小的制度经济学年会在法学与非法学专业的共同承办下得以举办。另外,比如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在社科法学的影响下也有了更多的启发。社科法学在学术研究和学科互补上的意外优势,使得这一学科可以进行更多的跨界工作,尽管这些不同的学科在知识系统上各有千秋,可其中的最终目的和合作价值却是值得肯定的。
四、实证的缺乏、过度拘泥于“学术性”
尽管社科法学在学术研究上有意外优势,可一门法学得以立足的关键,还是实证。可是,整个法律界从整体上来说对实证研究还是“敬而远之”的,法律人更多地研究方法论,而忽略了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性应用。可社科法学的研究,经常建立在批判法律的基础上,而缺乏对现实的“探果究因”。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是有所批判的,因为法教义学经常从抽象概念出发来解决问题,忽略了现实因素。因此,社科法学必须突破这种禁锢,结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真实情况,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拥有更高的实际可操作性。总而言之,社科法学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实证研究的传统,并且督促更多社科法学工作者忠于实证,从实践出发,从经验中发现问题,坚持实证调查的传统。积极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是假大空地进行抽象阐述和逻辑的思考,也不是单纯的依靠固定的思维来进行所谓的“学术研究”,这样的报告,即使做出来了,也是不现实的、充满学术气息的。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而言,只有以司法研究为中心,并且将法院、法官、律师、陪审员等司法程序参与者囊括入内,才能更好地满足实证的要求,从而将法律实证研究的价值得以突显。
[参考文献]
[1]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J].法学,2013,04:30-35.
[2]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J].法商研究,2014,05:58-66.
作者:徐尚霞 单位: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