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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中的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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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中的法学论文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

(一)诊所案例选取的原则

法律诊所在教学中的应用,区别于案例式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教学方法,在一般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讲授过程中,案例式教学法是作为辅助,来让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知识,掌握理论知识。但是,若开设诊所式教学对学生进行培训,则是需要案例把所要培训的内容系统起来,一条线,这就需要案例的选取要有高瞻远瞩性质,所选取的案例,要具有一般案件中一些规律性或者带有共性的东西,如:要具有完整性,材料要完整,内容要清晰等。1.完整性。学生对案情事先有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诊所式教学,因此,案例需要能够帮助学生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一个案件的大致分析过程为,首先分析案情,然后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分析己方当事人的诉求,以此观点出发,寻求相关法律依据,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我们教学单元环节需要学生归纳事实、总结焦点,而该案件没有争议的焦点,则不符合我们此单元的教学目标,因此,案例需具有完整性,才能够体现我们教学目标的要求。2.准确性。比如,此单元我们的教学内容是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则案例应当是民事案件,若是选取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则与我们的教学目标不相符。3.符合学情。这就要求案件的选取应当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作为三本院校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口语表达能力以及灵活应变能力都较强,但是对于基础理论的知识的掌握与理解,还是稍欠缺一点,因此,选取的案例尽量考虑学生的分析能力,避免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对于案件本身具有争议性质的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演练。此外,还要考虑课题学时的有限性,选取案情概括全面难以适当,学生易于把握的案件。

(二)诊所案例选取的途径

案例选取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案情大家熟悉的一些案件。每年都有一些案件是社会公众所热议的,这些案件既是大家事先知晓的,又具有新颖性,能够激起大家的共鸣与热情,否则,即使一个案件非常经典,但是多年使用的话,教师本身也会失去热情,教学效果必定受到影响。另外从权威教材中寻找,诊所教师从实践中选取,立足于自身,利用各种资源扩大案例选取的渠道。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上主要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一些公益机构合作,有保障地获得一些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这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容易收集,在法律上争议不大,比较适宜诊所学生。

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必备条件

(一)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本院校和公立高校相比,虽然欠缺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但同时却也存在资金来源多样性的特点。股东有权安排资金的使用。学校要持续发展,保持不竭的活力,必须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为中心。应用型高校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更是大势所趋。为培养出更为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学院必然愿意投入资金开办诊所式课程。

(二)师资力量的储备

1.三本院校的教师多以年轻教师为主。这一批教师多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有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同时也有极大的热情学习新知识。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需要掌握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还应更多地熟悉诉讼法学和律师实务。鉴于目前高校教师缺乏此类经验,可以安排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最好是兼职做律师工作或陪审员。这样有利于教师积累办案经验,接触过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司法工作的实际程序和律师执业技能,这样辅导学生办案才能得心应手。2.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除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外,还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只有教学经验丰富,才会抓住学生的心理,正确引导学生的思路,有的放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在系统的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还要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培养。3.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应具备多维的知识结构,不断研究各部门法律体系。平时教授诉讼法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应研究民商事法律,如:劳动法、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实体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有实体法教学经验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还要熟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指导教师应拓展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税务、统计、管理等相关业务,这样不仅能指导学生办案,还符合诊所管理的要求。教师外语水平的提高,在诊所实践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要。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国外,我们所阅读的资料和国外专家教授的培训指导均使用英文,尽管资料和教授的发言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但容易形成隔靴搔痒,也降低了效率。如果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外国专家教授的对话交流和阅读资料时能熟练使用英语,能大大地提高工作的效力,而且还能更好地领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与世界法学教育的最新潮流接轨。4.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要经过专门培训,掌握诊所法律教育所特有的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从国外引进,国内无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法律诊所教师可通过专业培训或去国外学习观摩,阅读国内外的文章和书籍,借助身边的经验来学习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三)课程考核标准的确定

法律诊所教育若作为课程开设,则需要确立与之相对应的评价机制,确定科学的学生成绩评定方式。该成绩评定方式应该能够反映出诊所式教育的特殊之处,区别于一般的法学学科基础课程的考察方式,如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外加平时成绩,共同作为期末考试的成绩。作为诊所式的教育课程的考察方式,应当符合该课程的开设目标,综合多种因素予以评价。如多元主体参与诊所课程的评定,应当分设相适应的评价指标,科学设计适宜的权重。

作者:刘丽荣王玉臻单位:长春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