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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象化教学法的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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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象化教学法的法学论文

一、具象教学法在高职法学课程中运用的现实价值

(一)破解理论教学环节的现实困境目前,高职院校对于法学课程的设置,主要是以理论课为主,课程体系带有学科本位的影子,所以法学理论课程一直面临着内容多课时少、理论学习多实践运用少的现实困境,教师在讲授时不得不采取“传授知识+接受知识”模式,学生也更多的是盲目抄笔记,死记硬背,从而失去了对法学的兴趣。因而,法学课程普遍出现了日益被师生边缘化的局面。破解这一困境,就需要教师与学生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对教师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能满足于传统“书本到书本,概念到概念”的灌输方式,而是要经常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把理论知识与最新实践运用融会贯通。另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也对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学生不是仅靠机械记忆方法去学习理论知识,而是要在教师有意识的引导下,通过个体努力及团队合作,对材料进行分析和判断,甚至对理论知识进行反思,寻找该理论知识点在实际应用中的多种答案。

(二)突破案例教学法的发展瓶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可以训练学生的逻辑能力,但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并不是对理论的生搬硬套,而是需要学生对案件诸多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因而,近年来,高职院校教师在讲授法学理论时,也进行了许多尝试,案例教学法就是其中最常见的做法。不可否认,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有纯理论教学的缺点,增强了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学者所言:“通过案例教学,学生从大量的材料中学会了归纳总结,学会了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为将来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提供了能力保障。”但是,作为舶来品的案例教学法,也存在不足。比如,教师通过大量的文字对案例进行陈述,又花费大量时间来分析案例,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过高,学生在老师讲解过程中又缺乏对案例的亲身经历,可能就会滋生出厌烦情绪,无法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如前所述,具象化教学法也同样强调对案例材料的搜集和选择,但是与案例教学法并不相同。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强调教师对抽象材料的具象化,教师不能直接把材料用于教学,而需要对材料进行重新组织编排,如围绕一个主题来设计讲授线索,或者把单个材料组合成数个案例,使材料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另一方面,具象化教学法也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对案例的讲演不是单纯停留在案例表述上,而是要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例如,对学生较为感兴趣的问题,可以顺势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或辩论,并且在学生讨论或辩论到一定程度后适时进行总结或点评。

二、具象化教学法在高职法学课程中的主要实现方略

那么,如何能让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真正发挥具象化教学法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具象化教学法的实际运用不妨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现。

(一)引导学生思考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案例具象化教学活动中,材料的选择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教师在选择相关材料或案例时,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实用性,即结合高职办学层次和特色的要求,选取的案例难度不宜过高,但要有较强的实用性,特别强调能够与学生日常生活相联系;二是新颖性,以国际电子商务法课程为例,当前国际商业惯例越来越多,但国际商业法律往往滞后于商业惯例的发展,不能及时地反映或者约束国际商业惯例。因而,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就采取了另立类型法的方式,以维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容纳技术最新进展之间的平衡,这就需要学生在学习甚至日后在使用的时候,不能仅仅满足于运用当前的法律规则来学习或理解。

(二)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具象化教学法能否取得成功,材料的搜集只是第一步,关键要取决于教师如何能把理论知识与材料相结合,引导学生获得丰富、生动的感知。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手段就起到了关键作用。结合自身的授课经验,笔者认为,在开展具象化教学活动时,除了分组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常用教学手段外,还可以采用如下手段。1.任务教学法任务教学法是以工作任务为核心来训练专业技能并构建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法,“基于工作任务”是这种教学法的核心思想。这种教学手段要求课程内容必须与工作任务密切联系,因此可以结合理论课堂教学活动来开展,适合于刚刚接触法律知识的学生。任课教师在运用任务教学法时,首先要给学生分配任务,明确学生任务的内容、条件和目标,并通过对任务的提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其次在教师简单演示后,让学生在教师适当指导下尝试完成任务,再次,学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提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阅读教材、查阅资料或讲解知识等方式帮助学生理解问题,最后把所获得的知识与任务联系起来,完成任务。2.角色扮演法所谓角色扮演,就是让学生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体验自身角色内在活动的同时,又能体验对方角色的心理,并且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实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这种教学手段一般适用于已经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二三年级学生,可以与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相结合。笔者以往的教学实践证明,角色扮演法对学生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学生会投入非常大的热情去分析案情、搜集与案情有关的法律法规、自主学习与案情有关的知识点,甚至在案情预演过程中,学生还会根据现实情况或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对既定案情进行修改或调整,把“要我学”有效地转换成“我要学”;在模拟法庭的活动中,教师引导作用也得到很好的体现,教师要挑选案例、分组指导学生、提醒法庭开庭注意事项,还要对整个模拟法庭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把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地进行点评。3.情境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是指教师为激发学生思考的积极性而创设特定的问题情境,以培养学生独立探求解决问题途径与方法的教学方法。较之角色扮演法,这种方法是给学生真正的真实案例,教师给学生提建议或不提,学生自己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因而比较适合于高年级学生。目前,情境教学法中最有特色的,当属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已通过实践被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重在实践中学习,较之案例分析法所采用的虚拟或已经发生过的案例,学生在“诊所”中所遇到的是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例,所面对的也是真实的当事人,还会面临许多突发事件。通过在“诊所”中承办案件,学生可以获得最逼真的感受,熟悉案件办理流程,训练处理细节问题的能力,学到大量在模拟环境下无法接触到的实战技巧。可以说,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是具象化教学的升华。目前普通高校在设立法律诊所时的模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应采用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设立模式为宜。理由在于,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利用学校现有的场地和法律援救中心必要的管理人员资源,能够节省相关的诊所运行费用,对于没有独立经费或者只有少量经费的学校尤其适合。而且,在这种类型的法律诊所中,教师可以更好地开展具象化教学活动,具体来说,教师要承担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办理案件的管理工作,要从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获得的案件中,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诊所教师的专业背景、社会需求等因素,来选择适合的案件交给学生办理,并且任课教师全程进行教学指导,而不是简单地由学生自行决定办理何种案件以及如何办理。

(三)采用独特的教学效果考核方式以往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其考核方式往往是通过一张试卷,对法学理论课程的诸多知识点一网打尽。可以说,这样考核方式更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强化记忆,只要学生能够死记硬背,通过考试并不难,但是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往往是考完就忘,更谈不上日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所以,具象化教学法应当采用独特的教学效果考核方式。考虑到高职法学理论课程的考核目的不同于本科与研究生,不问目的地将其与普通高校考核目的画等号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在高职院校,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应考核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关于理论知识理解能力的考核,教师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是学生能否通过具象化教学活动理解了抽象的法学理论,二是学生是否能够从现实生活中自主发现法律问题,并且找到理论支撑;第二,对于社会交往能力的考核,教师则主要看学生在与他人交流时能否找出对方的关键问题、言语表达是否清楚、思路是否清晰;第三是文书写作能力的考核,则主要由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材料中布置相应的文书写作任务,如合同、起诉书、判决书等常见司法文书的写作,根据学生完成的质量上进行评价;第四,针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考核,则是对学生的全面考核,教师在选取案例资料后,在课堂上设定小型案例场景,或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抑或进行法律诊所式教学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对案件进行自主思考,根据学生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熟悉程度、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圆满程度来进行评价。

(四)改变评价机制,加强对高职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具象化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不但要求教师“授业解惑”,还要求教师能够引导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思考。然而,当前高职院校对于教师的考核方式仍然是延续着普通高校的传统考核方式,即以科研考核和教学课时工作量考核为主,而教学方法是否先进,并未列入考核指标。这就使得教师对具象化教学活动的开展并没有兴趣,而已经着手探索具象化教学法的教师在当前考核机制下也面临“风险”。因而,可以考虑将教学方法是否先进作为量化指标,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中,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教师钻研先进教学方法的积极性,更有效地推动具象化教学法。同时,具象化教学法需要教师对所搜集的具象材料加以分析、组合,这就对教师的实践经验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否则,教师即使获取到了丰富的教学素材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提高教师素质的途径有很多,比如教师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可以结合高职院校所在地区的优势,鼓励教师参加与授课内容相关的顶岗实践。例如,通过与所在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展教学相长、产学结合的合作,让学校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定期到实习单位值班。这样在方便管理学生的同时,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碰到很多理论与实际脱节等实务问题,学校老师可以及时在理论上可以加以指导,化解学生疑虑,引导学生更好地参加实习,而且也方便老师更新知识,了解司法审判动向,加强与实务单位的交流。

三、结语

如何在讲授过程中将法学理论变得更为实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具象化教学法,可以从外围上突破纯理论课的课堂讲授,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获得较为真实、生动的感受,进而提高学生法律实用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

作者:章敏丹单位: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