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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
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
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
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
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三、结语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作者:李黎明吴禹达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第二篇
一、法学教育中的权力
在各种权力中,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影响最大的是教育行政权,其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复杂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方式往往容易导致教育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严重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众所周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由此可见,权力的异化总是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法学教育亦不能幸免。例如,一些手中握有教育行政权的官员在腐败滋生和权力至上本位思想的影响下横加干涉法学教育机构尤其是普通高校的发展,在高校科研项目的获得与其他教学资源的分配上设置门槛与障碍,以便牟取私利。同时高校招生领域的混乱与腐败也是众所周知的(如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蔡荣生腐败案)。由此可见,如何克服我国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条块分割、混乱不堪的现状,防止教育行政权力的异化与法学教育系统的腐败,改变教育行政权目前的尴尬局面,使教育行政权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统一行使,将是未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侧重点。
二、法学教育中的权利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法学教育中的权利包括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和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
1.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
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由隶属于各级教育系统的普通高校、行业培训机构(如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科研院所、党校、军事院校、民办学校等组成,并表现为普通高校为主,其他教育机构为辅。对于以普通高校为主的法科教育机构而言,平等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根据平等权,每个法学教育机构都有权在财政投入、招生指标、就业平台等方面获得国家的平等对待。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并非如此。具体而言,全国五所政法大学和北大法学院等十余所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其悠久的办学历史、丰厚的师资力量及优越的教学设施条件在法学教育中有着明显的优势,而新兴的法学院系则无法处于劣势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法科生在求职市场上遭遇非“985”、“211”的歧视。据此,目前法学教育领域的不平等现状阻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全面发展。对此,各个法学教育机构必须享有平等权,即在财政投入、招生指标、就业平台上受到平等对待。因此,如何消除法学教育机构的不平等现象,是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关注的焦点;我们的政府应该认真对待法学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利,“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2.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
法科生在法学教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据此,课程的开设等应该充分体现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非如此。以法科本科生为例,当前的教学体系是1998年教学改革所确立的16门核心专业课程。在当前“一刀切”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生的自主选择权并未得到体现。而作为一名依法接受教育的法科生,其有权利选择适合自身的课程。当然,部分法学院系开设了一定的选修课程,但结果也变成了必修课。就此而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从而突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三、法学教育的价值追求
庞德认为,价值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就法学教育而言,其应该追求正义价值、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
1.正义是法学教育的基石。
法学教育机构中存在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安排,即全国五所政法大学和十余所法学院系主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新兴的法学院系则于夹缝中缓慢发展。这种不平等安排在法学教育兴起之初是合理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不平等安排已经变得不正当。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只有在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才是正义的。据此,这些新兴的法学院系应在国家财政投入等方面获得相应的补偿。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正义的价值理念为基石。
2.秩序是法学教育的保障。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同样的,法学教育也应该体现秩序这一价值理念。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非如此。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模的极其复杂的系统。以高校为例,有教育部直属的高校,有部委所属的高校,有地方政府所属的高校,究竟由哪个行政机构来负责法律人才的培养活动是一个很难确定的事情。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分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因而形成了条块分割的现状,这反映出国家对法学教育的管理缺乏一致性和确定性。这种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混乱与失序,使得法学专业的开设缺乏严谨而具有随意性,导致法学教育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这种失序的法学教育管理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也成为法学教育有序发展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由此可见,统一国家对法学教育机构的管理,形成合理有序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意义非凡。
3.效率是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的效率价值所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法律资源的耗费,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法学教育而言,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向社会输送需要的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的最大困境是,在法律人才市场需求尚未饱和的情况下,法科毕业生却难以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质量低下,导致当前的法学教育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也就是说,国家对法学教育的资源投入,远未能实现其应有价值,即获得最好的人才培养效果。因而如何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
作者:陈红梅龙腾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第三篇
一、由报应主义到规范主义:法学教育萌芽
同态复仇不仅适用于侵权人,还可适用于侵权物,古代法律中的迪奥单法就是一典型法例。迪奥单是造成了人员死亡的无生命的物体。在古代法律中,迪奥单被作为罪犯来处理,予以摧毁。这种行为与根植于复仇的法律是一致的。如果你受了伤害,你就想还击,而不论伤害者是谁或者(如果你无法准确区分什么是有生命的,什么是无生命的物体时)是什么东西。因此,一棵树倒下来,砸死了人,这棵树就是迪奥单,必须予以摧毁。与报应主义作为主流的法律思想相应,这个时期的法律和法学与宗教和神学混杂在一起,立法渗透在习俗、宗教教义和神学经典中,世俗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罕见,少量的制定法中,报应主义思想无孔不入;审判方式沿袭固有的习俗,带有浓厚的神明裁判色彩。“朴素的习俗、朴素的宗教就是诸神永恒的法律,无人知其来自何处。”加之没有职业法学者阶层,无从形成系统的法学,更谈不上法学教育模式,零散的法哲学思想、观点依靠行为影响、口口相传实现代际传承。奴隶制商品经济产生以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得到发展,民事、行政管理、军事、国家机构组织法律规范等相继出现,报应主义思想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的继承性较弱(如民事法律规范)或根本没有继承性(如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加之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出现,他们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立法,动摇了同态复仇在刑罚制度中的根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成为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而随着替代惩罚的出现,报应主义思想在刑法中的地位日趋弱化,法律的性质开始由报应的工具向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转变,法律思想和观念相应由报应主义向规范主义演进。在由报应主义向规范主义演进的过程中,职业法学家阶层开始出现,零散的法哲学思想、观点逐渐被系统化为法学理论,古罗马法学家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科学的主题……”随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地位突显,以至于古罗马帝国五大法学家的法理一度被确认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
二、规范主义范式的反常和危机:法学教育模式之争
规范主义法学范式几乎从其诞生之时便出现学科共同体的分裂。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在裁决争议时,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然而,他的得意门生亚里士多德一方面同样认为,如果国家中存在品行和政治才能两方面都极为杰出的人物,那么,这位优秀人物就应当成为永久的统治者;但是,他又坚持认为,就是这种“如神”人物也必须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这样的人物所治理的国家中也必须有法律制度。而且,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做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由此推之,亚里士多德主张精英立法,法律至上,并不赞同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有在“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时,才能用衡平的方法来解决。此时,法官虽可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向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该案件。也就是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立法者的意思为依据,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已基本背离了柏拉图的实用主义思想而倾向于法条主义。基于强度路径依赖的影响,沿袭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的分歧,后来的规范主义法学范式裂分为实用主义和法条主义的发展进路,从而引起了长达十多个世纪的实用主义和法条主义之争。从欧洲初期的意志与理性的分野,到古典的自然法学派以立法中心主义与司法中心主义为核心的论争。在这个过程中法条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卢梭、布莱克斯通、康德;而普芬道夫、伯雷曼奎、柯克、洛克、威尔逊则被划入实用主义代表人物谱系。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论争对当前法学教育的模式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法条主义造就了理性化教育模式,而实用主义则成就了经验化教育模式。理性化教育模式宗旨在于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教学内容主要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方法主要采教授讲授、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考试主要采笔试,考试内容为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和现行法知识。经验化教育模式宗旨在于培育学生的法律技能;教学内容除了法律知识外,设置了大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和法律伦理课程;教学方法常用seminar教学法、诊所式教育法、案例教学法;考试主要采口试,考试内容为学生对法律技能的掌握程度。
三、未来应有的法学范式:分配主义
在历经十多个世纪的裂变后,规范主义法学共同体自功利主义者开始相互妥协和融合。此种妥协和融合主要表现为实用主义者和法条主义者对法律为理性或意志界定的折中化,立法权和司法权并重,强调法律至上同时,承认法官对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职业者阶层在法律价值取向中发挥的能动作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似乎为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融开了先河,此后的分析实证主义和社会学法学步其后尘,推动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折中化,企图寻找两者某点上的衡平,重组统一的规范主义法学研究范式。后来者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德沃金、韦伯、埃利希、庞德、卡多佐、霍姆斯、弗兰克、卢埃林和弗兰克对此贡献颇大。然而,这种交融并未改变法学范式的危机和反常状态,反而使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然而,就在这种扑朔迷离的危机和反常状态中,隐约透出一线未来法学范式革命的曙光:20世纪自然法思想复兴后的正义论成了其光源。从早期代表人物鲁道夫•施塔姆勒和韦基奥界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开始,历经拉德布鲁赫和罗曼的分配正义、达班的正义三分法、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世界共同体”正义论、到西奇威克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这个时期的正义论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共性:①正义都被界定为社会分配领域,亦即正义即指分配正义;②正义首先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公平获取资源或利益分配的资格;③正义的内容主要指公平分配资源和利益。正义论向分配正义聚合表明,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法学共同体逐渐形成。随着法学进入后规范主义时代,法条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日趋缓和,两者之间已没有了往日的泾渭分明,分配正义此时似乎成了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取向,分配主义大有取代规范主义而成为法学新范式之势,法律风险理论则为之起了造势作用。法律风险,包括依法院裁判文书所生之法律风险,均可视为由(依)法律分配的风险,此即为法律风险建构性。
法律风险由(依)法律分配所生,补正了正义论中分配客体的单一性偏差,使法律成为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依据,分配的客体一方是权利、资源和利益,权利是获得资源分配的主体资格或能力,资源是利益的来源,利益是实然状态的资源;另一方则是义务、风险和损失,相应地义务是承担风险的主体资格或能力,风险是损失的来源,损失是实然状态的风险。立法权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风险、利益和损失的分配(立法分配)是宏观意义的分配;司法权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风险、利益和损失的分配(司法分配)是微观意义的分配。至此,法学范式逻辑初步形成: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风险、利益和损失进行分配,价值取向或价值目标为正义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因而,法律风险理论具有推动法学“范式革命”的特质和潜力:首先,通过完善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使分配正义论以全新的姿态君临处于危机的规范主义理论,成为法学范式革命中最具可能性的新理论候选者;其次,促进分配正义论者和法律风险论者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使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理念的法学共同体得以“扩容”;此外,通过补正分配正义理论中分配客体的单一性偏差,使分配正义论在工具论、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较之规范主义更具思辨性、全面性和动态性。在此基础之上,以分配正义为核心的分配主义表现出独特的“学科基质”,以及与规范主义范式的“不可通约性”,法学范式的革命性突显。当然,从规范主义到分配主义的转换远未完成,不仅在于以分配正义为法学核心理论的法学共同体尚未成熟,还在于分配主义暂时无法完胜、取代传统的规范主义理论,其中法律风险理论与规范主义理论中的法律规则结构理论、法律责任理论的磨合就是一个难题。然而,可以断言,未来的法学不可能回归传统,分配正义论对意志和理性悖论、立法和司法二分的突破尚无一种理论能够取代,而法律风险理论对分配正义论的补正亦非传统法学理论力所能及,因而,分配主义是法学范式革命最具可能性的成果。
四、分配主义范式下法学教育模式的精英化
精英化培养模式“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也就是说精英化培养模式培养目标既不是只知道审判程序和精通实在法的法律工匠,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理论家,而是能将高深的法学理论运用于解决实际案件中问题的社会精英人才。因而,“教授法律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但是“法律教育不应当仅限于上述即时性目的,还应当向学生展示通过充分认识与这一职业相关的知识方能达致的最为宽泛的世界。这些视界能使他们关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会一般哲学中的地位,法律的伦理目的以及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个社会能够期望从具有正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我们初步构建分配主义范式下法学院教育的精英化模式:
1.课程设计
首先是法学专业课程,这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需要,必修课程可选取法学核心课程中应用性和操作性强的作为必修课,如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选修课包括现行核心课程中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以及劳动法、环保法、外国法制史、法律英语、法律文书、法学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婚姻家庭法、证据法、网络法、广告法、仲裁法、法律逻辑等。其次是法律精英课程,这是培养具有分配正义理念的法律精英人才的需要,诸如经济学(含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分配正义简史、正义论专题、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伦理思想史、世界法哲学名著选读、西方法制史、英美法概论、罗马法、演讲与口才、比较法研究等。其中经济学、社会学分配正义简史、正义论专题必修。分配主义范式下,经济学在法律精英人才培养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说法律解决资源和利益、风险与损失怎样分配的问题,经济学则解决为什么要这样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学使学生知其然,经济学则使学生知其所以然,因为,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他们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进行分配,马歇尔也将经济学视为财富在人们之间分配的学问,“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指出“一个法律人只懂法律,不懂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机理,犹如一个医生只知病症,不明病理那样”。因此“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社会学之所以重要,乃在于将分配的正义与社会的秩序紧密相连。分配正义简史、正义论专题则为学生直接解决什么是正义问题,培养学生的分配正义理念和世界观。
2.教育方法
起源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育法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对于培育具有法律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效果显著,不加赘述。分配正义理念的形成要靠创造条件让学生身临其境、身处其位,方能对其施以潜移默化之影响。专题讨论法和会议论辩法可担此任。专题讨论法的基本过程是,先由教师设计出源于典型案例与分配正义相关的问题,其类似于一个复杂诉讼和非讼案件。然后教师将这些问题布置给学生,令他们在课外准备解决的方案。其后学生们再把他们准备的不同方案拿到课堂,在教师的引导下展开讨论,探讨并获得分配正义的最优解。这种方法主体仅限于师生之间,虽以典型案例为源头,却难使学生身临其境,对学生分配正义理念形成影响有限。但由于程序简便可以作为常用的教育方法。会议论辩法是学生为研究具体案例中的分配正义问题而与案件当事人、教师、专家及旁听者共同讨论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从而深化对案件中分配正义主题的认识,实现学术交流的最佳效果。学生在案件当事人、教师、专家甚至旁听者的相互论辩中,得到启示,受到分配正义理念潜移默化之影响,从而形成自身的分配正义理念。
3.考试方法
精英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打破现有的命题笔试方式,改为模拟法庭测试。模拟法庭当前在中国常用于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其实模拟法庭用作考试方法比用于培养法律技能更合适。不过关键在于对模拟法庭过程中的程序,参与人的仪态、语言表达、思路清晰度,裁判文书的说理和裁判结果等设定科学的权重方能对学生的法律技能、分配正义理念和职业道德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
作者:蒋云贵单位:长沙大学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