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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法制环境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发展的土壤,在该地区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新时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事业起步较晚,法制环境尚不能称得上健全,这种客观现实也对公民法律意识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第一,法律制度的制定存在着诸多缺陷。科学的法律制度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最为直接手段,而当前在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多出现一些不科学的因素,这无疑会对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发生一些偏差。下面以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在毛雪枫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作者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进行了多层面分析。为叙述之方面,我们特取其中三个方面为例加以说明。
首先,作者指出,执行发动程序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作者认为,该规定并没有从实体法诉讼时效这一立法原意出发,因而造成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相冲突,进而限制了《民法通则》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权利。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以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欠缺”等。
其次,在执行管辖方面的立法缺陷。作者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针对执行依据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确定管辖标准,即对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机关制作的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同时从级别和地域两方面规定了我国目前案件执行的分工方式,然而它仍然不能适应复杂的执行现状,其立法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不合理,违背执行规律和效率原则”、“管辖规范缺漏,程序运转艰难”、“缺乏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分布不均”等。
再次,民事执行通知制度存在弊端。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可见,现行法律制度将民事执行通知规定为执行的必经程序,这样设计的本意可能是再给债务人一个自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执行实践中,这种程序往往造成执行时机的延误,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存在以下缺陷:“暂时剥夺了权利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权利”、“变更履行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有效送达存在诸多困难”、“常起到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逃债通知书’的作用”等。[1]
该文还从其他方面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鉴于本文的篇幅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相信通过以上几例,我们足以清晰看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确存在诸多缺陷。
由于法律制度在制定伊始便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或与其他法律制度有严重冲突与矛盾的地方,这势必给法律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这无疑会使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民众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
第二,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不佳也成为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事业成就斐然,然而一些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却并不令人满意。譬如,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法。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别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单从上则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年满六周岁(特殊地区的儿童可以延长到七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换言之,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都有保障适龄儿童入学的义务。既然国家把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对于那些不能保障适龄儿童入学的家长及监护人而言,他们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同时,对那些给童工提供就业机会的工厂主而言,他们行为显然也触犯了我国的教育法规,同样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既然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我国的教育状况应该有良好的效果。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广大农村适龄儿童而言,某些适龄儿童父母完全不顾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任意剥夺他们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还表现地十分严重。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小学辍学率为0.34%,其中女童0.36%。”“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84%,其中女生2.43%。”[2]而在上述流失学生中,农村中小学学生的流失率更高,尤其是农村初中学生的失学率竟高达50%以上。关于学生失学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学界已多有论述,本文的主旨并不在于此,故不予以展开论及。单从这庞大的失学数量来看,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些适龄儿童的父母、监护人等显然没有尽到国家法律要求应具的义务,遗憾的是,这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很少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这种状况在乡土社会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一些适龄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对教育法规的漠视,长此以往,教育法在一些父母眼中徒具空文。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根本不去考虑教育法规的规定,往往采取让孩子中断学业,打工补贴家用等。随着诸如此类现象的增多,民众必然对法律的社会作用产生低估,影响他们法律意识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