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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自由裁量权
近来,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不同刑”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比如,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又如,醉驾案四川孙伟铭与杭州胡斌所获判决也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许霆案,其跌宕起伏震动了整个社会,吸引了无数关注的目光,引发了社会热议,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但整个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却远未结束。主要原因恐怕是前后数次审判所确定的刑罚落差太大,以致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怀疑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得量刑公正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将量刑权的制约问题囿于实体法研究领域,没有从程序制约这一维度审思制约量刑权的有效对策,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克减量刑失当现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是势在必行。我国的国情和法制传统决定,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独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构建中国特色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量刑的概念
有关量刑的概念,中外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以马克昌、高铭暄教授的定位为主流:“量刑,亦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关于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现状和弊端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甚至相关法律规定也几乎没有,而是将量刑和定罪合二为一,在同一庭审程序中一起解决。这种量刑运作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
一是加重“重定罪、轻量刑”错误思想,淡化执法者对量刑重要性、特殊性的认识。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控诉方对量刑指控的缺失,直接导致辩护方在量刑辩护上缺乏明确针对对象,辩护角度和力度不够,辩护律师一边作无罪辩护,一边又提出从轻减轻量刑意见的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出现。
二是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我国实体法在刑罚裁量上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这种粗放型的立法模式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法官个人决断。
三是弱化当事人权利保障、影响司法权威。定罪与量刑混合庭审模式中,没有独立的量刑程序,被告人无法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害人也没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控诉,实际上双方权利均被弱化。再者,经过合理程序的裁判结果,往往更能增强公众可接受性,提升司法权威。隐秘状态下做出的裁量结果,无论本身多么公正,也难以让人心服口服。
三、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设想
(一)独立与相对独立量刑模式的利弊
我国需要什么样的量刑程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即独立量刑程序和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前者指,法院先就定罪问题开庭,然后休庭评议,在确定被告人有罪及具体罪名后,将定罪结果告知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再专门就量刑问题进行第二次开庭。后者指,将庭审分成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先调查定罪证据并进行答辩,定罪程序结束后法庭继续审理,在假设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量刑证据调查和答辩,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中间不休庭。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独立量刑程序时机尚不成熟,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更符合我国国情。理由有:一是我国没有建立刑事案件分流制度,如果定罪与量刑严格分离,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必须要多开一次庭,现在司法资源无法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巨大工作量;二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只负责量刑,定罪由陪审团负责,我国法官则集定罪与量刑职能于一身,没有必要将定罪与量刑严格分离进行;三是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法官在法院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无权决定的案件不能当庭认定证据,更不能宣判,必须休庭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决定,设立专门的量刑程序只不过又多了一个形式,增加了一道程序而已。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可以增强量刑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消除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二)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具体设想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因此本文拟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二元化,分为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程序上分开进行,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后,再进入量刑阶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同一程序中进行。
1.定罪阶段与量阶段分离模式
该模式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该类案件中,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相对分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既然被告人暂被推定为无罪,也就没有必要过多关注其量刑问题。再者,将量刑问题从定罪中分离出来,可以使法庭将主要精力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上,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防止审判法官因事先接触
量刑事实如品格事实、前科事实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进而影响定罪。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阶段独立于定罪阶段的具体设想如下:(1)定罪阶段。在控诉方宣读起诉书(状)之前,审判长宣告庭审围绕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审判长指挥控辩双方就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如被告人的前科问题、被告人的品格问题等,应制止双方在这一阶段提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认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陈述。在法庭评议阶段,如果合议庭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案件进入量刑阶段,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性质重大、复杂而难以做出决断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量刑阶段。在重新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量刑事实和量刑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控辩双方使用品格事实和前科事实等,双方还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阶段查明的事实。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在法庭评议阶段,合议庭应当对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结果进行评议。宣告量刑结果,并说明量刑理由。2.定罪阶段与量阶段合一模式
这一量刑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三是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
这三类案件控辩双方在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争议,为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中可以将对有罪问题的确认与量刑问题的调查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具体操作为:(1)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明确告知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法庭将直接按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2)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的结果,法庭审理按定罪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进行,即对定罪证据分组出示、质证后直接进入量刑程序,控辩双方重点围绕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3)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案件适用定罪与量刑阶段分离模式进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人一开始自愿认罪,但在量刑程序中突然不认罪的,法庭应当结束量刑程序,重新采用分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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