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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成本监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2011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相关文件和通知,通知要求和规定企业对供水价格进行调整时,必须要公开和监审供水定价成本。但是,企业日常进行成本核算所参考的文件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监审数据不一致,致使计算结果也出现了一定差异。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在法律法规规定下,供水企业对于成本核算工作应做的调整。
一、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供水企业的会计制度决定供水成本核算,不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出的成本也存在较大差异。当前,大部分企业执行的是财务部颁发的相关规则,这种规则与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规则有一定出入,因而导致了成本核算的不全面和不真实。
二、《成本监审》对于供水成本的要求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1年制定的关于供水成本监审方面的文件。该文件对相关成本的计算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该文件对于规范供水企业的行为、维护人们利益、实现成本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文件规定:输配成本、控制成本、期间费用三项成本费用共同组成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三项费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又存在较大差别。其中制水成本是对地下水或者地表水进行各项必要的处理与加工,使水质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相关纯净水的规格标准所产生的总体费用;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将经过合格处理的自来水输送到各个用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第二,《成本监审》规定了采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这就进行计算,根据核定资产的固定原值进行分类确定。通常情况下,按照3%~5%对残值率进行计算,按照资产的具体性质以及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对折旧年限进行确定。第三,供水企业应当严格区分相关费用是否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无关,必须严厉禁止将其计入定价成本。同时,即使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与其有关,但是国家政府或者相关单位下拨了相关资金费用对其予以了补偿,那么也不应该将成本费用算入定价成本之中。第四,根据相关原则,供水企业职工的工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但是员工的工资标准需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员工工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这一平均工资。同时,职工的人数也需根据实际进行严格核实,员工总数不得高于城市供水企业人员的上限标准。第五,除了本文第一条内容中提到的三项成本费用以外,其他任何业务所产生的成本都不得计算在供水成本之内。如果出现了不能进行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情况,在进行供水定价成本核定工作时,应该将其他业务成本从供水总成本中扣除。第六,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和开展正常活动所产生的经费也需根据实情进行核定,但是这两项活动各自所花费的成本分别不得超过所核定出的工资总额的2.5%和2%;同时,还需根据实情对职工的福利费进行核定,其中最高不能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
三、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建议
在供水成本监审中,科学有效地调整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可有效提高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供水企业效益与供水事业单位的发展又具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当前我国大部分供水企业存在着经营亏损的现象,因而加强调整成本核算意义重大。本文根据《成本监审》以及《企业会计总则》的要求,然后结合供水企业的具体职能、供水企业的生产流程情况和工作流程情况,将自来水的总生产成本拆分为两种具体的生产成本,即输配成本和制水成本。其中一级汞站到制水车间这一段路程或者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具体行为叫作制水环节,这一环节所产生的正常费用叫作制水成本。二级汞站是直接将成品水供应给用户的场所,它与运输管道维修所形成的环节叫作输配环节,该环节所产生的费用计入输配成本。供水企业的中心化验室、技术部、物资供应部这三个部门是既间接为输水环节服务,也间接为制水环节服务,将因而它们在生产中所产生的成本算入制造费用,然后进行核算。同时,为了方便《成本监审》对数据进行提取,应该对动力费、水资源费和药材增设数量进行核算。当前我国相关的会计法没有对会计的残值率进行规定,同时,由于可以选择多种方法对计提折旧(预先计入的一些已经发生,但是并未实际支护的费用)进行计算。因而可以根据《成本监审》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的方法进行计算,其中残值率为5%。一般情况下,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确定,需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可以根据《成本监审》所要求的折旧年限进行。
政府作为国家或者地方对财政进行预算和分配的主要部门,对于供水企业部分新建管网,政府会对其进行补贴,根据《成本监审》的相关要求,不可以将这部分管网资产计入定价成本之内。因此,为了便于企业进行成本监审时识别数据,在累计折旧科目下和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政府投入资产类别,更好的对政府补贴的资产进行识别。由于《成本监审》要求监审和公开的成本是自来水的成本。因而如果供水企业兼营了其他非自来水业务,必须单独核算其他业务的成本。相关管理费用根据收入比例对其他业务收入和自来水收入本应该承担的份额进行分配,从而使其达到《成本监审》的要求。对工资水平进行监控需以当地统计部门每年的《统计年鉴》所公布的市煤气、电力以及水生产行业工资数据为参考,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对福利费和工资的额度进行筹划和核算。同时,利用福利费的开支限额对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适当、合理的核算。《成本监审》规定了职工人数与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之间的数量关系,但是《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中仅仅涉及了管理人员在总员工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和生产人员的定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管道维修人员、汞站人员和营业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因而需将供水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此参考表有机结合起来,对员工的分布进行合理的规划,然后合理对员工平均工资、人数进行有效核算。《成本监审》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各项设施的修理费、社保费、工会经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列支比例进行了限制。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合理,需对这些项目的列支进行监控。具体做法为:将预警设置在电子账务的预算管理模块中,总账模块对预警进行控制。当然,如果企业没有使用预算管理模块,也可以运用月报表对报表进行预警和监控。
四、结束语
根据以上分析,当前形势下,基于《成本监审》的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工作面临着新的调整和发展方向,成本核算需在满足一般性财务法规与准则的前提下,调整核算方法与口径,从而核算出更加全面、准确、科学的数据。
作者:彭贝明 单位:九江市水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