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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成本核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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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成本核算

一、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弊端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高等学校为例,高校固定资产的特点是数量较大、种类齐全、档次较高、更新速度快。随着高校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投资逐年增加,固定资产在高校总资产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近两年财务决算的数据显示,74所直属高校的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55%以上,学校每一元的运行成本就需要近1.5元的物资资本来支持。如果这些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在教育成本中反映折旧费,那么所得到的教育成本数据就是不全面的。但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现行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是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主要是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除了固定资产的清理或报废以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后一直保持不变。有的高校为了提升办学层次或迎接评估和检查,为满足相关指标的需要,对应报废的资产不予报废;有的高校放任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自行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财务部门却仍然挂账。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既不能正确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也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并使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能反映其实际情况。

(二)不能准确计量人才培养成本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在“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中一次性计入支出的,对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己消耗的价值不进行分摊,造成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期间教育成本支出偏高,而非购置期间的教育成本偏低。另外,高校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往往在其支出中占较大的份额,在考核使用部门或单位使用固定资产创造的效益时,仅考虑核算材料、劳务等支出的成本,而忽略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将不能准确反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造成项目结算时账面结余较多,出现“虚盈实亏”的现象。

(三)不能科学合理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

一方面目前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合一,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固定资产的是否更新缺乏可供参考的资料,往往由其使用部门主观提供更新固定资产的资料,极易造成学校资产的浪费。另一方面,现行制度规定高校的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则与单位的收入呈正比例增减变动,而事实上固定资产的更新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并无直接关系。另外,修购基金不仅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还用于大型修缮支出,这更进一步减少了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因此,仅仅依靠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提取形成的修购基金远远满足不了高校扩大办学规模的需要,为解决高校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紧张问题,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前期准备

(一)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前的清产核资工作

由于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高校平时对固定资产疏于有效的管理,为配合高校推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高校财务部门首先应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账簿的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可联系后勤、资产、设备、图书等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盘查,并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现代管理工具,完善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登记信息,如使用状况、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估计残值、剩余使用年限、使用部门、报废毁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通过清产核资工作,也可让使用部门充分了解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及其使用年限,以及本部门因使用该项资产每年应负担的成本,有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各部门固定资产“小而全”的购置模式。

(二)对清产核资的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未使用、在用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详细登记。对已报废和毁损并没有实物的固定资产在征得上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会计调整。对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有实物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办法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外,对于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对于在用固定资产在充分考虑各种有形、无形损耗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原账面价值与现行市场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补提折旧。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充分论证其可用性的基础上,如果可用则按在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若不可用则按照已报废、毁损、不需用有实物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建立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方式

各人才培养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一般有三种:综合折旧、分类折旧和个别折旧。其中分类折旧是指将物理特性相似、使用年限大致相同的资产归并为一类,计算出一个平均的折旧率,用该折旧率对该类资产计提折旧。从实务工作量及提供折旧信息的可靠性来看,分类折旧是对个别折旧和综合折旧的折衷,将性质相近、使用年限相近的固定资产作为一类计提折旧,既简化了操作,又基本准确地提供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信息。高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各类固定资产的功能、用途、使用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应按固定资产大类采用分类折旧的方式来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方法。折旧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高校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在不同年度间的分配结果,从而影响高校各年人才培养成本的测算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因此,高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受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影响的方式和速度,结合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以高等学校为例,高校固定资产的特点是种类较齐全,个体价值、性质千差万别,因此,应区分各类固定资产的属性分别采取相应的折旧方法。如房屋建筑物和一般设备,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其使用价值在使用期限内转移较平均,一般选择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30年;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10年;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但对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教学科研设备,由于价格昂贵、科技含量大、技术生命周期短、无形损耗十分严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电脑等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一般设备也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各期的折旧费用会相差很大。高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时,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要持谨慎态度,慎重选择折旧方法,一旦选定,在各期的会计核算时都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

为对各人才培养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进行全面的核算,应新设置“折旧费用”、“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折旧费用”科目借方反映教学单位和行政单位所占有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贷方反映分配后转入“人才培养成本”或其他支出科目的转出数,转出后本科目无余额。对于折旧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不同专业中分配,并可按照固定资产类别或使用部门设置明细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方反映各类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和增加固定资产而相应增加已计提的折旧,借方反映因出售、报废清理、盘亏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而相应转销其所提的折旧额。“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反映现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减项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在于具有潜在的服务能力,随着各人才培养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这种潜在的服务能力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断地发挥效能。但是,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是有限的,随着固定资产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不断使用,这种服务潜力会逐渐衰减直至消逝。因此有必要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人才培养成本的过程,是随着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以折旧的形式在教育收入中得到补偿而转化为货币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折旧也是一项成本费用,只不过这项成本费用是前期已经发生支出的非付现成本,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会计原则来看,对人才培养主体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是很有必要的,不计提折旧或不正确地计提折旧,将导致错误地计算人才培养成本和衡量培养主体的运作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人才培养单位的内部管理也不断加强,人才培养成本的会计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对人才培养成本的核算必然要求各培养单位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有形和无形损耗,为国家宏观管理提供准确的人才培养成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