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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备用照明通常采用正常照明兼备用照明的做法而不足以引起电气设计人员的重视。对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中有关备用照明的设置要求及供电系统进行探讨,并阐述了民用建筑与地铁备用照明不同要求的思考。
关键词:备用照明;最低照度;切换时间;持续供电时间
0引言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三类,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设置的照明为备用照明。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018年版)第10.3.3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2]第13.6.4条规定: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基于GB51348—2019的相关要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均采用正常照明灯具作为备用照明,有设计师一律按取消灯具自带180min蓄电池的做法。然而有项目在报送审图中心进行图纸审查时,因发生过被审图中心提出上述机房的备用照明应带蓄电池的情况,也有设计人员便不加区分所有项目均采用灯具自带180min蓄电池的做法。什么情况下消防设备房的备用照明需设置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设置蓄电池时蓄电池组的持续供电时间应为多少?本文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
1备用照明相关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的备用照明的最低照度值、正常电源断电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时的切换时间、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相关规范规定,备用照明相关规范要求如表1所示。由表1可看出,轨道交通行业相关规范对备用照明的规定与民用建筑行有较大差别;民用建筑行业除金融建筑对备用照明的切换时间要求更高,其他均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备用照明的照度可通过灯具数量控制,备用照明的备用电源切换时间和持续供电时间要如何实现,这就与备用照明的供电系统息息相关。
2备用照明的供电系统
根据电源情况,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的备用照明为一级负荷的供电系统有以下两种方式。方式一采用两路双重电源供电,供电系统方案(一)如图1所示;对于一级、二级负荷较少或无两路可靠市电地区,采用一路电源和自备0.4kV柴油发电机组供电,供电系统方案(二)如图2所示;备用照明为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采用两路双回路电源供电,供电系统方案(三)如图3所示。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规定,供配电系统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采用供电系统方案(一)时,按GB51348—2019第13.6.4条要求,备用照明不应设蓄电池。当一路电源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照明备用电源供电,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可按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ATSE的切换时间考虑,PC级ATSE的切换时间在100ms以内,备用照明不带蓄电池的做法满足表1中切换时间及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市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30s内供电。快速起动柴油发电机组做到15s内供电,以康明斯为例,选择合适的机型时供电时间缩短至7~8s。采用供电系统方案(二)时,备用照明不设蓄电池,当电力电源检修或故障时,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照明备用电源供电,但备用照明不满足表1中切换时间的要求。采用供电系统方案(三)时,仍符合国家标准GB51348—2019第13.6.4条电源与负荷分级的要求,备用照明不应设蓄电池。但一旦区域电源发生故障,备用照明将完全失效。通过3种供电系统方案对比分析可知,不能单一以电源能否满足负荷分级这一要求来决定备用照明是否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而应同时考虑备用电源的类型,确定备用电源的供电转换时间能否满足备用照明的切换时间要求。备用电源通常有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柴油发电机、应急供电电源(EPS)3种。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备用照明应设蓄电池组以满足其切换时间的要求,蓄电池可采用集中电源EPS,也可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的方式。此时蓄电池仅作为供电系统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电源使用,蓄电池的供电时间建议按15min设置,不需要按180min或120min设置。通过上述分析可类推,除医疗建筑中要求切换时间不超过0.5s的场所,一些规范中要求的备用照明切换时间不超过15s时,当采用两路市政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均不需要设置蓄电池;当采用一路市政电源和一路柴油发电机供电时,建议按不超过15min设置蓄电池;特殊情况只有一路市政电源时,如某多层住宅小区只有一个分控室用电是二级负荷时,机房备用照明需按120min设置蓄电池。
3对民用建筑与地铁备用照明不同要求的思考
从表1可看出,民用建筑与地铁对备用照明最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最低照度和供电持续时间上。民用建筑执行GB50016—2014(2018年版)对备用照明的最低照度和供电持续时间要求,明显高于GB51298—2018中备用照明的要求,而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明确规定为一级负荷,两类建筑在消防负荷用电分级一致的情况下,对备用照明的设计是否有可互相借鉴统一的地方呢?这也是笔者一点疑惑。
4结语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种,特别是有人值守的机房备用照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来由于几个主要电气设计标准及规范的更新,导致设计人员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不准确,不同地区的审图机构对规范实施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虽只是几个小小的机房备用照明却导致设计五花八门。本文探讨了民用建筑备用照明设计,可为电气设计人员理解规范条文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S].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S].[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S].
作者:黄金梅 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