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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营改增”税务政策的逐步推进,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税法也进行了多次调整。作为建筑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建筑公司,在“营改增”背景下,应积极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对企业自身的运营方式作出科学的调整,以期降低自身税负,提升企业效益。
[关键词]“营改增”;中小建筑公司;财务控制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了“营改增”税制。“营改增”后,中小建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其自身存在的管理问题,现有的财务制度、机构管理方式、项目承包模式等,都有与“营改增”不相适应之处,导致这些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因此,中小建筑公司在财务管理和控制方面也相应有相应的财务控制和税收筹划,才能切实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充分利用现有税收政策红利,降低企业成本。
1“营改增”后中小建筑公司出现的问题
“营改增后”中小建筑企业出在供应商信息、合同签订价税、物资设备采购方式、机械设备获取和使用方式以及“甲供材”的处理等几个方面都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1.1供应商信息混乱
中小建筑企业一般依托大公司的“集中采购平台”来建立起供应商信息库,尚未实现自有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管理。存在信息不完备的问题,没有包含纳税人身份和发票等与税收链条相关的信息。“营改增”后,应交税费的范围的各类成本支出,不同的供应商,进项税的抵扣情况也存在差异,其进项税是否能充分抵扣,直接造成公司成本费用增加的情况。
1.2合同签订价税问题突出
合同是公司约定经济事项、进行经济往来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公司增值税一项重要的纳税义务证据。“营改增”后,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业务承接、采购、设备租赁和工程分包等经营活动,若有涉及“营改增”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必须在相关合同中侧重体现出来。如在营业税条件下,承包合同可以部分价税,但在“营改增”背景下,承包合同就要见价和税在合同中以相应的条款明确体现出来,并需要考虑多个税率以及是否符合增值税计税要求等相关情况。
1.3物资、设备采购税费抵扣存在风险
在营业税背景下,中小建筑公司可以通过“统谈、统签和统付”“统谈、分签、统付”“统谈、统签、分付”或“统谈、分签、分付”等方式,集中采购物质、设备等,以此来提升公司的内部财务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而在“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企业的集中支付,可能会由于货物、资金和发票流转的方向不一致,而导致进项税的抵扣风险。
1.4机械设备获取税费不明
劳务、材料和机械设备是建筑企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机械设备是施工的必要物资。“营改增”税制规定,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的租赁费可获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作为进项税进行税费抵扣;然而出租方为自然人的,由于无法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租赁方就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所以,建筑企业选择机械设备的出租方租用设备,也要考虑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若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也难以确认收入的管理方式,有少纳增值税的风险。
1.5“甲供材”税费抵扣
业主处于保证工程质量的考虑,往往会采用采购工程主材物资的加工方式。这种方式以下简称“甲供材”。营业税背景下,“甲供材”可不计入投标总价,或者部分计入投标总价。后者业主不开具发票给建筑公司,这种方式将会对建筑公司的计缴增值税产生相应的影响。“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相关服务并使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招投标报价前,建筑企业必须了解清楚“甲供”的相关情况,合同中是否有考虑材料的税费抵扣问题,了解招标企业是否能开具可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等问题。如果甲供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存在不能抵扣税费的风险,进而增加企业运营成本。
2中小建筑公司“营改增”税务筹划措施
2.1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资料库并对其进行考评
为充分抵扣工程进项税额,中小建筑公司应首先梳理现有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供应商,并收集相关供货商信息,确定纳税人身份,判断其是否有资格开出增值税发票,以便日后项目开展是可以迅速准确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然后依据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信息资料库,并做好日常更新和维护。同时公司要出台供应商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供应商管理条例来评估供应商资质及合作前景,设置专人专岗维护和更新信息库,以便合作时参考。
2.2做好各类合同税价筹划
中小建筑企业的合同主要包含了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采供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做好不同类型的合同税价筹划,是企业自身利益的保障。①承包合同要注意合同的税价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明确计税方式、税率和提供发票的类型,对相应的支付条款应明确计价时间的约束性条款,明确保证金的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明确代收转付业务的开票事宜等;②分包合同的价税内容管理,要增加分包方资质和身份识别条款,明确劳务分包方的相关资质,明确合同价款发票、付款时间和发票抵扣事项等合同条款、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条款等;③规范采购合同价税内容,明确供应商身份,明确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款,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付款时间、发票抵扣和发货等事项;④规范设备租赁合同内容,明确出租方身份,明确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款、明确提供发票类型和税率、明确发票付款时间和方式等。
2.3优化物资采购供销关系,确保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向
一致“营改增”后采用“统谈、分签、分付”的方式,规避“资金流”“服务流”和“发票流”这“三流”不一致所带来的税款抵扣风险。若既要集中采购,使用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进行支付,油桶又要符合增值税的扣税要求,可考虑采取先审核下属单位采购请求,拨款只各采购单位,在各需求单位向供应商支付,实现资金分付;或者与资金中心写上,在资金账户下舍利下属采购单位的明细账户,支付时采用各明细账户支付的方式,从付款凭单中直接显示各采购单位名称,以证明资金流向,确保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向一致。若不能施行“统谈、分签、分付”的方式,则建议采用内部购销方式,以适应增值税的管理。
2.4做好机械设备内外部调拨和租赁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公司采取不同的租赁方式对成本影响不同,在“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下,可采取不同的筹划方式。机械设备的外部租赁方面,公司可参照供应商选择及平衡点测算的相关内容,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租赁采用“综合采购成本”计算和比较方式。机械设备的内部调拨方面,针对“营改增”后机械设备的内部调拨方式,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所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可将设备调拨编委租赁或转售机械设备。采用这种方式要注意的是关联交易定价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2.5事先预防、协商,以获取甲供材部分增值税
区分“甲供材”是否计入投标总价中的情况,建筑公司可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和业主做出说明,这种操作方式已构成货物销售,需要业主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相对应的进项税。若业主不是一般纳税人,则需与业主协商,通过将“甲供材”转变为“甲控材”或甲方向乙方转售材料等方式,尽可能获取甲供材的部分增值税。业主确定供应商后,业主、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甲方接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结论
现代税务筹划的目的并不是强制性降低税收,而是合法合规地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对建筑企业而言,应针对“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调整财税控制管理,做出相应的筹划,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张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50):91-92.
[2]吴锦锦.建筑业营改增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财务审计,2016(6).
作者:石龙 单位: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