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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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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摘要:党的会议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而税务负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本,成为影响企业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重要方面。本文从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与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难以吻合,在管理体制以及增值税、所得税征收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出发,找到促进我国科技企业创新积极性增长以及持续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主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在科研技术人员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都是通过减轻其税负这一诱导机制来促进企业发展。实施增值税后下游企业购买应税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抵扣,避免了因产业分工而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企业能否在营改增中获得好处,还得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大小、抵扣链条的完善程度以及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目前增值税所涉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一是企业科研设备采购环节。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三是针对具体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形成企业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收入越高,增值税退税金额越高的状况,有效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二)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中,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目前有助于降低科技创新型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直接减少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针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到75%。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费用税前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措施,同时,对于产业创新中心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企业、相关研究部门科技人员不可避免要面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在我国,资、薪金个税税率级次设置了7个级次(3%-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税率设置了5个级次(5%-45%)。从税率上来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5%之高。以此促进科研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的优惠政策有如下几点:一是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收入递延纳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允许科研人员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首次将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扩大至个人投资者,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双扩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同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税务问题

(一)现行体制障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无法落实为鼓励和促进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推行各类税收优惠措施,然而,就目前存在的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却对此形成制约。由于我国所实行垂直型税收管理体制,引致目前以税收政策为手段、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效力不足,导致地方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政策协调不力导致税收优惠措施无法落实。同时不同部门对政策的认定差异也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实施。

(二)增值税政策的粗放化导致政策效果弱化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增值税问题相对复杂,各方面综合作用,导致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其中核心问题一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难。作为流转税,抵扣链条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增值税政策效果。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税收监控执行力度不全面,导致抵扣链条不完整。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小规模企业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问题。(2)政策更新慢,导致企业研发中人力资本成本等重要项目难以抵扣。增值税管理制度未能跟上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速度,对于新兴行业仍沿用传统的进项抵扣模式,加大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窄,导致未被纳入产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实际税负成本增加。

(三)所得税的高税率抑制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动力科研创新型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主要体现为科研人员技术成果转化中的个人所得税。一是科研人员所得税率高。一方面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科研人员在技术成果转化是需要缴纳最高档45%的所得税。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研发成功率低,沉没成本高,对少量成功项目的高税率对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形成打击。二是地方针对技术成果转让高税率所实行的递延交税办法,指标不治本。为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创新积极性,多地推行技术成果转化股权收入递延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以抓大放小促进税收管理体制完善从横、纵两个维度促进税收管理体制完善,一是建立横向税务、海关、科技等跨部门协调机制。以科技部门为核心,建立非正式的科技、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强调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对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提高各部门协调效率。二是纵向优化税收管理程序,赋予地方税务部门决策建议权。为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地方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地区实践,出台相关税收优惠规制。基于目前税务部门的垂直管理体系,一方面,可建立税务部门事务审批电子化信息系统,提升基层税务部门临时事务审批效率,及时反馈基层税务部门与科技部门政策协调中出现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未来可逐步增加基层税务部门在协调科技部门相关政策中的权限,提高基层税务部门决策的灵活性。

(二)以细化产业分类促进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针对目前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值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则首先细化产业分类,对主要新兴高科技产业部门实行分类管理。税务部门应协同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把握现阶段新兴产业发展动态,制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例。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抵扣链条,对于暂时无法建立有效抵扣链的产业部门,则可推行最高实际税率政策,减轻企业税负,提升企业创新积极性。二是细化增值税抵扣范围及抵扣项目,建立有效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降低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开具成本,拓宽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另一方面,则需要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特征,细化主要研发投入项目的抵扣管理办法,如出台研发中人工投入成本的抵扣管理细则,为不同行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有效建立提供指引。三是从长期发展而言,应逐步降低增值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主体税种,逐步提高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弱化增值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简化税收管理机制。

(三)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完善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应以降低个人所得税为核心,对其技术创新形成有效激励,提升科技人才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所得税管理实践,分步骤推进。一是改进技术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一方面可采取扩展征税递延期的方法,给予技术产业化经营更长时间限度,提高在项目获利后再征税的概率;直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对于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科技新兴产业企业或相关科研部门技术人员的成果转让所得现金或股权,不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累进征税,而是按照偶然所得,实行20%的税率。

(四)以简化税收征管管理体系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繁复的税收管理方法却分散了企业精力,增加了企业交易成本。一是从长期来看,税务管理部门应以降低科技创新型企业税务负担为目标,简化明晰税收征管体系。同时简化各类别税收优惠措施,建立简单清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办法。总而言之,科技创新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企业是创新的重要主体,而税务负担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经营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并最终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针对税收优政策的问题,亟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既抓大放小,又粗中有细,多层次、分步骤、分行业,完善税收政策和规章,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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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康丽珍,李竹梅.税收优惠、研发投入与企业绩效——基于中介效应的实证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8(6).

作者:曾利萍 单位:中山大学新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