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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和控制的目的不仅仅是审减工程费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审查和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高投资效益。构皮滩水电站地下厂房装机5台,单机容量为6(X)MW,年发电量%.67亿kw·h。该工程工程量巨大,施工周期长,参建单位多,施工标段若干,主标合同金额上亿元,9年时间签订合同及协议1300多个,合同金额100多亿元。本文总结了参加构皮滩水电站建设工程多年来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提出一些合同管理的看法,从源头上或侧面消除影响施工合同管理的不利因素,来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1从思想上重视合同管理
对于水电建设单位的建设者来说,不仅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重视合同管理,公司领导应该更加重视,只有单位领导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才会大胆去管好合同。作为一个好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不但业务要精,知识面要广,并且要熟悉现场施工情况,施工工艺,施工难点,预控在施工中将要出现的经济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有预控措施应对,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法制意识和文字处理水平。
首先,合同管理工作者要熟悉和理解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要逐条学习,理解后有的还要在专用条款中细化、补充;其次,在签订合同时文字使用要严谨,对于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要反复推敲,咬文嚼字,避免一个条款有多种理解或意思表达。如“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前者是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包干的,结算不作调整,而后者是以工程量计价方式,工程数量是可以按实调整,单价不变。还有些条款多一字或少一字也相差千里,如“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一年返还”与“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年返还”,按照这两种说法分别去操作,对于保证金的时间价值和财务费用来说应该是相差很大的。地质缺陷的处理、灌浆量单价的划分、超挖超填的预控、设计变更处理原则等等不可控因数,都必须根据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事前明确,避免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甚至对簿公堂。
2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维护招投标成果
有人会伺:招投标阶段合同还未签订时如何进行合同管理?专业人士应该知道,需招标的工程,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人拟定的,且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因此,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严格审查,对条款中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应提出修改意见,若等中标订立合同后就很难监管和修正。合同备案管理主要是审核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没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补充条款,严格控制在备案阶段就产生的“阴阳合同”,维护招投标成果,切实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发文要求“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应督促双方签订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合同备案环节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像构皮滩水电站这种大型工程建设施工期较长,在施工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合同双方可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三大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除外),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公式法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调价公式为么P=P()(A+BIFrl/Fol+B2Ft27F02+B3Ft3/F03一l)式中,么P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A为定值权重(即不调部份的权重);P0为工程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合同中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Bl、BZ、B3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份的权重),权重系数值经双方确认后列人合同专用条款,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之总和为l;Ftl、FtZ、Ft3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取调价期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可调因子的合同价基期价格指数,取第一年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i第一年不进行价格调整。以后价格调整每一年进行一次,价格指数采用国家行业部门确定颁布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价格指数(价差结算不计息)。在计算出的调价金额基础上加上应计的税金。除此之外其他因素影响合同价格均不作调整。
3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
当前,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为合理低价中标,工程利润普遍微薄,而且前期施工阶段承包人要垫资投人,给流动资金不足的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能够制约合同双方不正常、不应该的违约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常发生的担保类型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前两种担保已在实际工程广泛使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工程款支付担保不能真正实施。因此建议在局部领域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如在一些经营性项目上,可以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必须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工程全额担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段担保,这样既可以实现担保目的,又可以缓解双方资金压力。对于担保的额度,双方无论采用何种担保形式,应该是对等的,充分体现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4结合现行计价体系,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各方主体管好工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201)中的三种合同价款类型均不是很适合,应该及时补充一种固定单价合同类型以及一些附属条款,以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工程结算原则等,不要使有些人认为综合单价就是包括一切风险、综合单价是绝对固定单价的错误观念。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如广东、江苏等地,已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当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稳步推行。同时在重要合同条款的约定要加以适当的引导与规范,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应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相对固定,工程数量按实计算,当然对固定单价所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于有些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①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工程。②该工程在招标时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全能满足施工要求的。③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算工程量而报价的或招标人留给中标人足够时间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的。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所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和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合同主管部门应限制其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方式,或者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来平衡固定总价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5建立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实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
合同签订只是履行的基础.而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还需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保障。因此,对于有些工程,合同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加强合同执行阶段的监管,其最关键环节是竣工结算备案管理。
竣工结算文件是全过程合同管理情况的最终体现,可以直接反映出结算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算备案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对备案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审查结算文件的编审方法及期限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来执行,编审人员及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等。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关键要注意把握备案管理的深度,考虑到结算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备案管理应该是符合性审查,而不是将工程结算再重新审核。竣工结算过程过于繁琐不利于工程结算的推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有效措施为工程的竣工结算服务,甲乙双方要相互理解,特别是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来推动竣工结算的进程,避免工程完工几年曲终人散后工程竣工移交无法进行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