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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规范化建筑市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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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规范化建筑市场

我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已被推入市场。近几年来,已投标承包国内工程300余项,其中90%以上的任务是在社会上通过激烈的投标竞争而获得的。由于历史和政策等方面原因,拿到的工程项目是打了很大折扣的计划价格,付出的却是开放的市场价格,因而施工企业的产值利润率均小于1%。1992年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系统亏损企业约占1/3,潜亏企业也超过1/3。这种状况使离退休人员的劳保费用,企业办社会的费用和基地建设费用等都失去了来源,施工企业步履艰难。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正在落实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行三项制度改革,发展多种经营,推行项目法施工,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如何走向市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企业,是近期的热点问题。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向政府、向社会发出了呼唤。

(一)要尽快制定我国水利、水电建设与承发包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自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承包建设的管理体制以来,至今已有10年这”年来,水利水电建筑市场基本上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施工企业处于极不利的被动地位,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了使水利水电建筑市场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呼唤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在总结10年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颁发结合我国国情,类似国际通用的“菲狄克”那样的条款,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中经济合同条款的范本、标底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查办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结算价款的调价方法,合同执行中违纪索赔方法,工程、设备和人身保险办法,质量保证金的扣款和退还规定,以及合同纠纷的仲裁和建立仲裁机构等。用这些法规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合理、公平、平等、守约,一维护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制定合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价格

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价格仍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是造成工程价格严重落后市场价格的主要原因。每次修编设计概算,其增幅一般在70%以上。在公有制的情况下,由于招标文件中普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条款,加上毫无约束的不规范的“自由竞争”,使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逐步扩大,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利益,反过来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制定和维护合理的工程价格,实属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当务之急。

1.人工工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艰苦、危险,而且远离城镇。目前采用的月平均工资标准120元严重偏低。劳动部、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关于流动津贴提高到5.3元/人的规定受到多数建设单位的抵制。按水规总院的改革设想,建议人工工资以每月800元为宜,折合小时工资不足4元,仅为二滩水电站劳务工资的60%。同时,取消各种辅助性工资、施工津贴,增加待业保险基金、离退休劳保基金,适当提高人工定额。

2.施工机械台班费近几年来,施工机械和零配件价格大幅度上涨,年折旧额偏低,以及水电施工现场环境恶劣和水电施工特点造成机械使用率低,现行的制度和办法已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施工企业的施工装备严重萎缩,据初步统计,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系统年损失施工装备1亿元以上。水规总院设想将施工装备使用年限改为经济寿命台时,控制在10000一zs000h左右。施工企业呼唤按施工组织设计配足施工装备,包括使用期间所需的配件,并按当时的价格和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出设备和配件的本息,足额摊人经济寿命台时,以减少难以预料的大幅度涨价风险。

3.材料费近几年来,多数建设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概算中的材料价格(一般要比市场价格低30%一50%),以降低取费基数;同时,材料价差不准提取费用;并规定次材不补价差,由于次材约占材料总价的20%一30%,其涨价风险全由施工企业承担。这种做法直接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施工企业希望随行就市,采用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年的市场价格。

4.有关费用和计划利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和劳保费用历来严重超支。以武警二总队为例,与部颁定额相比,1992年管理费超16.9%,达300多万元;水电十四局管理费超支更加严重,1990年完成产值21600万元,实际管理费开支3650万元,比部颁定额超支60%。总公司系统离退休职工1992年已达5.2万人,为在职职工人数的26%,水电十四局已达50%,且年增长率约为18%左右。根据这种情况,管理费按直接费的14%提取,劳保基金按直接费的6%提取是比较合理的。现行的计划利润严重偏低,造成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很多开支没有来源,职工待遇与建设单位、发电厂形成明显反差。从现实情况出发,水利水电工程的计划利润不应低于社会平均利润(15%),并要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相联系,风险越大,利润水平也应越高。

(三)亚待解决合同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工程进度价款结算调价办法

比较现实和可行的办法是,参照二滩工程的具体做法,结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订。

1.合同预付款二滩工程的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5%,其中约一半在下达开工令之前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动员调遣费;另一部分在施工企业进场后付给。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总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只拥有国拨流动资金1亿元左右。而要完成年建安工作量约40亿元的任务,流动资金缺口很大。施工企业为了生存,普遍借债搞工程。从实际情况出发,水电合同的预付款,大型合同以合同总价20%为宜,小型合同应在25%以上;合同预付款可在施工企业完成合同总价的10%~15%以后分期扣还。

2.材料预付款二滩工程的外国施工企业,只要材料进场后,即可凭发货票由建设单位预付进场材料款的75%,并规定建设单位可从以后3个月的工程进度结算中分期扣还。即使这样,外国施工企业仍然感到流动资金紧张。当前我国建筑材料市场尚不发达,迫使施工企业增加材料储备。建议制订材料预付款办法时,扣还预付款的时间宜延长至5个月。

3.工程进度价款结算调价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期较长,受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建设单位用以控制工程造价的设计概算,国家是仍允许调整的;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单价不允许调;通常采用非规范的标外补助,随意性较大。国际上通用的工程价款结算调价公式,在我国因无权威单位定期各种物资的价格上涨指数而无法采用。这种“死”合同,“活”市场价格,使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迫切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工程价款结算调价办法,真正实行动态管理,使价款结算走上法制化轨道。

(四)利用索赔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发生索赔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在我国水电建设行业内对索赔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解。建设单位不愿意提索赔,施工企业也怕提索赔。目前在承包合同中虽有些索赔条款,但执行起来困难不少。水电施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不足,变更合同内容以及自然和特殊的意外原因,造成确实非自身责任增加的支出或损失,均可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的索赔。一般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以正式书面方式提交建设监理单位。如发生索赔争议,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双方认可的咨询单位进行调解和仲裁。合理索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组成部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利用索赔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合理索赔还应有根有据,坚持实事求是,需要有详实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都要有计算稿,提供的索赔文件要有说服力。这就要求水电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平时注意各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当前,制定水电建设施工索赔办法或规定,也是迫在眉捷的一项工作。

(五)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集团化的探讨

当前,水电建设市场还比较混乱,招投标法规也不够完善,造成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年施工产值和劳动生产率大幅度上升,近3年平均增长约30%;而产值利润率却逐年下降,总公司系统平均小于1%。西南地区某工程局1992年产值利润仅。.3%,如考虑设备潜亏因素,实际上是亏损单位。根据该局20多个中标合同分析,平均压价水平约20%~30%。国际石油输出国有个“欧佩克”组织,国内也出现了类似组织,限制产品的最低售价。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也应有相应的组织,这就是集团化之路。施工企业集团化后,可充分发挥总体优势,避免单位之间的盲目竟争,纠正不正当竟争行为,抵制投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的不合理、不公正、木平等条款。在集团内部可实行某种社会化分工协作,组建一些专业化队伍,对大型专用施工设备进行统筹,提高设备利用率,组织水电科技攻关,共享科技成果。这样,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六)加快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

过去,我们习惯于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落实基地建设补助费、施工津贴,调高工资等级水平,增加施工调遣费,要求次材与主材同步调价等等。甚至提出给以保护的要求。这些都是计划经济打上的烙印,已被历史证明收效甚微。外国承包商在我国承包水电工程,从来不问概算人工单价,也不问概算中各种取费费率是多少;他们只关心劳务、材料、设备和运输等市场价格,汇率和汇率风险,税种和税率,施工风险大小,投人资金的最低回报率,以及我国政府的有关法规等。二滩工程单价比国内合同一般要高l至1.5倍,个别单价要高出3倍以上。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共同研究落实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我们的十四项权利,其中定价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研究市场、价格,共同制定对策,保护合法权益,才有可能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施工企业应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步伐,调整内部组织结构,积极推行项目法施工。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项目法施工与单一的施工项目管理、项目经济责任承包有着本质区别。项目法施工要求企业进行配套改革,在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劳务层相对分开,同时要建立企业内部市场机制,为各施工点提供所需生产要素,实行有偿服务,业务系统化管理,解决管理层为各项目点服务和控制问题。不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实践说明,推行项目法施工,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素质,有利于加强管理和控制,有利于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与国际模式接轨。

(七)要解决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费用的来源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和营业外支出费用的负担相当沉重,且呈激增趋势。实行招标承包体制后,结束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携家带口转战工地的局面,但这部分费用随之失去了来源。由于水电招投标市场竞争激烈,又缺少必要的法制,不正当竞争的错误行为到处可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实际取得的施工利润和费用,较离退休人员和营业外支出所需的费用有很大缺口。实行电力行业劳保统筹后,只解决了离退休人员的部分费用。据统计,1992年总公司系统劳保超支5000万元。自办中小学、医院、公安保卫等营业外支出约830。万元。据水电五局统计,营业外支出已占施工产值的5%,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在上级单位的帮助下,共建住宅7.5万套,尚需再建4.8万套,连同配套设施,约需资金10亿元。建国4年来,这支25万人的水利水电建设大军已建成大中型水电站总装机约2500万kw(不包括地方建设管理运行的中小水电站),为祖国的水电建设事业作出了无私的奉献。这些水电站已交给各网、省局和水利部有关单位运行管理,年发电量约1000亿kw•h。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也一再表示,认为建设这些水电站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应由网、省局帮助解决,但时至今日还没有落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呼吁,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研究解决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和营业外支出所需费用的合理的正常的来源,建议设立基金制,为便于操作,做到网、省局公平负担,按各网、省局所管水电站年发电量大小比例提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