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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程专业认证试点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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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工程专业认证试点研究

2005年5月,原人事部等18个单位成立了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我国工程师制度改革相关事宜。2006年2月,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了工程教育工作组。在工程教育工作组牵头单位教育部的组织下,按照与华盛顿协议实质等效性的原则,我国初步建立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体系和文件体系,并组织开展了具体专业的认证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已有75所高校102个专业点通过了专业认证。随着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一些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并迫切需要解决,例如如何形成良好的各方参加认证工作的动力机制问题。笔者参加了认证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过一些问题,产生过一些疑惑,对有些问题也有自己的初步思考和想法,在此提出,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认证工作的关注,参与对解决有关问题的讨论,更好地推动认证工作的开展。

一、关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目标的实现

按照价值工程的观点,不同的主体对象(如政府、高校、学生、行业协会等)对通过专业认证所达到的目标有不同的期望,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体现了专业认证对不同主体对象所具有的不同的功能价值。对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来说,目前组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主要是要通过认证,加强高校与产业界的联系,提高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的适应性,促进工程教育参与国际交流,促进高等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从而提高高等工程教育质量。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提高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的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四年多来的认证实践工作,接受认证的学校都认识到,认证确实能促进学校对教学理念的反思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促进加大专业建设投入和改进不足。例如,东南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程明认为,认证的自评过程中,要对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体系、培养计划、课程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配备、教学管理、支撑条件、经费投入等进行全面的梳理,可发现不少平时“熟视无睹”的问题,从而做出针对性的改进,因此,自评过程就是一个自我反省、自我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这些学校也认为,现场考查专家均是来自相应专业领域的同行专家,能够帮助认证学校发现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不足和可以改进的地方,从而给出针对性很强的建议,有利于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但是,在认证工作过程中,笔者注意到,目前相当多的高校,对认证所能够带给学校和专业的作用存有疑问,或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忽视了认证对于高校价值的本质是一种通过接受外部的评价促进专业建设的机制。有以下一些现象存在为证:一些高校把认证视为一个贴了教育部标签的项目,认为凡是政府组织干的就是应该干的,单纯以通过认证为目标,而不是把认证作为专业建设的手段;一些高校把认证工作当成了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忽视了认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对专业的影响不是仅仅存在于从认证申请受理到通过认证的这一个时间段,它涉及的人员也不仅仅是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忽视教师在认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有的高校和专业,此领导在位时重视,彼领导在位时不重视,即使其学校、专业已经通过了专业认证,但其通过认证促进工程教育改革和专业建设的内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相当多的高校通过认证后放松了常态化管理,对于认证中发现的问题并没有积极落实改进。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较复杂,本人分析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认证工作的外部衔接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当初组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是要和我国将要建立的注册工程师制度相衔接,形成工程师团体和产业界对工程教育的外部评价机制,以保证高校培养的人才在申请成为注册工程师时达到相应职业团体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工程师制度改革工作形势尚不明朗,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少了通过外部评价这样明确的目标,作用也就自然打了折扣。

二是学校对认证能促进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作用认识不够。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全适应实际,以及外部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高校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对待认证的态度上,更多地将其理解为一种荣誉,还没有把追求同行、用人单位的积极评价作为其发展的动力,也没有认识到接受认证的过程本身对于提高其人才培养质量的直接作用。正是作为专业认证制度直接受益者的高校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明确意识和动力,对参与认证有不恰当的动机,必然会弱化对专业认证实施的需求,从而阻碍专业认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是当前我国的认证制度建设尚处于培育阶段,认证的外部评价作用还没有有效地实现。认证工作组织开展过程中,力图吸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当前我国独立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完全成长起来,特别是我国没有完整的注册工程师组织体系,难以提出推动建立和实施专业认证制度的强烈要求,社会公众对于教学质量的评价还局限于认同政府在评价专业建设质量上的权威性,来自中介组织的评价作用还不够权威和有效。综合考虑目前各认证参与方的特点和认证实际运行机制情况,笔者认为,目前阶段,认证应以促进专业建设、促进工程教育改革作为其主要目标。待认证的外部环境进一步理顺、形势明朗后,可再兼顾其他目标,如与注册工程师制度衔接等问题。在目前此阶段,可采取简化认证的办法,迅速发挥认证的作用。例如,可以这样操作:对某一部分高校相应专业,强化对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的审阅,而简化或取消现场考查程序,让那些具有较强实力的专业走简化程序通过认证,从而形成在全国范围内某一专业有实力的高校都通过了认证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具备一定实力但又不属于顶尖类型的那部分专业点,它们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或谋求在本校内能获得优待,必然有较强的追求通过认证的动力,追求进入“明星专业俱乐部”,而对于那些办学条件较差的专业,无形之中将感到较大的压力,也会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样做的结果将会真正促进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

二、关于认证组织体系的完善

认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工程教育工作组的领导下,由教育部具体组织,初步构建了认证组织体系,保证了认证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主要工作是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以及在十大类专业领域成立了相应的分委员会或试点工作组,有条件的分委员会还成立了相应的秘书处。但是,也要认识到,目前的认证组织体系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专家委员会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能够独立承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机构未能成立,而只是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所谓专家委员会,顾名思义,是一种顾问性质的承担参谋职能的机构,但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专家委员会承担的许多任务却不是一个参谋职能机构所应承担的职能,如审查认证结论、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工作等。同时,相关文件规定,认证有关人员聘任、重要文件的、认证结论和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论等都由教育部负责实施。专家委员会既然不是一个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性质的组织(或至少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却还要和教育部共同承担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等种种职能,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职责权利不对应的情况,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同时,包括各分委员会主任(试点工作组组长)在内,目前专家委员会有80余名委员,即使是副主任委员也有10余名。这样庞大的专家性机构,议事和决策的效率和成本不甚理想。还有,委员虽以个人身份参加专家委员会,但在某种程度上又似乎代表着某一机构或高校,这样就导致委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时,其所相应的机构成为了阻碍因素。此外,必须认识到,由于机制原因,认证结果对委员本人或所服务的机构没有明显的利害关系,难以确保委员们严格认真履行其职能,例如,在审议各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认证结论建议时有不认真、不严格要求且事实上也难以深入考查的倾向。再如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问题。如前所述,当前我国独立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完全成长起来,我国没有完整的注册工程师组织体系,难以提出推动建立和实施专业认证制度的强烈要求,而目前,各分委员会委员或试点工作组成员都是来自各高校、企业、行业组织的兼职专家,由他们组成的分支机构,没有完全发挥出相应专业领域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功能,导致在工作安排和执行决策方面常常不尽人意。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认为,行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定位于认证工作的协调者、指挥者和监督者,置身于认证具体事务之外,着眼于设计组织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专业认证制度外部运作,为专业认证发展培育、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在目前阶段,应当将工作重点从组织认证工作开展转移到宣传、组织高校专业建设和培育完善认证组织体系上来,同时还应有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元评估”的监督机制,来确保专业认证结果的可信性,从根本上保障专业认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设想,未来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性质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认证工作;各专业领域的具体认证工作则可在社团下组建相应专业领域的分支机构来承担认证任务,同时,如果在某一领域确能找到有实力和权威性的行业组织单独或联合承担认证任务,则可通过制度设计授权相应行业组织来实施。有观点认为认证社团下应全面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相应专业领域认证具体工作,笔者认为,中国工程教育规模大,每个专业领域都很复杂,如果所有认证工作都完全由认证社团来负责,实行集权制,风险大,效率低,难以听到不同的声音。应当参照国际的惯例,进行适度的分权,部分专业领域认证工作可以由有关对口的专门职业团体或其授权的专业认证机构来负责,充分发挥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部分领域组建相应的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适当地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服务。这种分权与集中并行的方式将是最佳的方式。

三、关于认证专家队伍建设

工程科技人才的培养包括在校培养和职业实践培养,其中前期在校期间的培养,一定要和产业界紧密结合,这是工程教育搞得比较好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是我国工程教育必须走的道路。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从一开始起,就提出要走教育界和产业界联合认证的道路。我们要想真正实现专业认证制度,必须有效地发挥行业组织在高等教育专业认证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支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在内的高素质专家队伍。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的不同专业领域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在需要不断完善的阶段,职能界限还比较模糊,行业协会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有追求自身利益的要求,本身的权威性还没有被社会普遍认可。目前,注册工程师制度仅在我国很少的工程专业领域实施,发展历史不长,行业组织开展认证工作更是一项从来没有过的新业务。也就是说,目前,大多数行业协会还不具备足以担负专业认证职责的素质,难以提出推动建立和实施专业认证制度的强烈要求,在认证工作中尚难以保持独立、公正和权威性。特别是目前,相当多的行业组织派出参加认证工作的专家,多是行业企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教学管理等情况不是非常熟悉,本身又担任非常繁忙的行政性事务,投入认证工作精力有限,难以真正发挥其行业专家的独特作用。同时,来自高校的专家参加认证完全是凭个人兴趣,没有像国外高校那样规定有专门的志愿工作任务。据调查,有的国家认证专家在进校前要阅读自评报告几十小时乃至上百小时,而我国专家在进校前阅读时间太少,普遍存在阅读自评报告时间不够的问题。在我们实际的认证中考虑到减轻学校负担的需要(同时,也是借鉴国际惯例和一般性做法),要求适当压缩进校实地考查时间。这就要求,为保证考查效果,就需要在进校考查前,专家组有足够时间,充分阅读自评报告,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正是由于行业性组织发展不够成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以及专家个人实际投入不够等情况,导致目前教育部门和产业的联合认证效果不是非常明显。为此,可考虑建立一支专兼结合、高校为主、行业参与的专家队伍。提出建设专职认证专家队伍,是考虑到认证工作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较强、对人员要求较高的工作,专职人员参与认证工作,可以把认证工作当作自己的真正事业,而不是临时兼职的心态,必然会钻研认证工作业务,提高认证专业素质和工作质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开展工作。提出以高校为主,是因为我国高校教师一般也积极参加企业的技术和工程活动,熟悉企业和行业的需求。总之,发挥高校教师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营熟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行业一般性要求的优势,共同做好认证工作,提高认证工作质量。

四、关于接受国外认证机构认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学校专业通过了国外有关机构的认证,但多是中外合作项目,如上海理工大学中德学院机械制造以及电气工程两个学士学位2005年通过ASSIN的认证,北京邮电大学通信工程及管理等两个专业通过了IET的认证。国内办学的项目也有一个,即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2009年通过了英国化学工程师协会专业认证委员会(ICchemE)的“MasterLevel”国际认证。但是,本文提出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直接引进国外机构进行评价会不会与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等相抵触,需要认真进行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外认证机构要在国内从事认证活动,必须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同时,条例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从《认证认可条例》起草的部门和规范的内容来看,认证可以理解为主要适用于规范企业即经营性组织的相关活动。但是,该条例的第三条也规定:“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从条例第二条对“认证”的解释来看,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该条例所称“认证”在性质上还是相同或相近的,都是对是否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而该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排除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教育领域的认证。因此,目前尚难以认为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不适用该条例。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还没有对教育专业认证作出明确规定(是否鼓励、限制或禁止)的情况下,本文认为,可以参照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的办法,由我国的认证机构与国外认证机构举办合作认证项目(例如在某一专业领域设立合作机构开展专业认证),处理此类问题。如果对这种做法有一些疑问的话,可以先期开展试点,逐步探索积累经验。这种做法主要基于以下的考虑:鉴于美英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教育认证工作已经多年,其认证思想理念科学先进、专业认证管理体系成熟,实际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也较为完善。特别是国外长期实践形成的良好的认证文化将对我们开展工作带来积极影响。或许我国汽车工业引进德国大众作为合作伙伴进而发展自己的汽车工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轿车工业面临着迅速追赶世界轿车工业先进水平的重任,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引进国际的先进技术、先进装备,作为我们发展的起点”,并作出了轿车中外合资经营的决策。于是,1984年,中德合营上海大众应运而生。在这片轿车工业开发开放的“试验田”里,德国大众对产品质量的严谨态度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对上海大众乃至我国整个汽车工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给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提供了一个管理的标杆作用。上海大众走出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合资经营、流动发展的道路,为中国汽车工业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轿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崭新的发展理念和成功的实践模式,对我国轿车工业整体快速发展功不可没。笔者认为,采取中外合作举办认证项目的做法,对于克服我国认证工作中固有的一些与文化层面相关的不足、促进我国认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并最终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的认证体系,是一条捷径。

五、关于认证标准

要做好专业认证工作,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认证标准。由于我国工程教育规模巨大、情况复杂,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平衡,即使是同一学校不同的专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认证主体的意愿需求和认证客体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认证活动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设计科学合理的认证标准体系。目前已初步形成的认证标准包括两个部分:对所有实行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适用的通用标准和针对具体专业适用的专业补充标准,这两类标准从专业目标、质量评价、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支持条件、学生发展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规定了一个完整的服务于认证目标的标准体系。这个标准体系经过多次修改,在实际应用中得到了认证专家和高校的基本认可。但本文认为,在标准的观测点的某些方面规定还是要求偏高。例如,通用标准以及各专业补充标准,对实践环节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描述和规定的要求来考查高校的实习教学环节问题,目前接受认证学校相应专业大多数在这方面都应该是“未达到标准的要求”,或至少是“存在不足或问题”。但根据认证试点工作4年多来的统计,目前通过认证的102个专业点,指出在这一标准上未达到要求或存在不足的罕见。此外,还有对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的规定,以及对高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与其实际相符合程度的规定,通过认证的专业是否确实达到了相应的标准要求,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一个问题: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到底适用一个什么样的价值观?这个价值观既影响着认证标准的制定,也影响着认证标准的执行。到底是制定一个要求较低的标准、让通过认证的高校确实是不折不扣地符合这样的标准的做法好,还是顺应目前的实际做法,制定一个与认证价值目标相适应的要求较高的标准,以期起到对我国工程教育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而在实际认证实施中可网开一面,放松要求,默许打折执行,以便让行业内公认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都能够通过?

六、关于认证工作实施过程的风险

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发生的一些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争议,应当引起我们对认证工作风险的警醒和充分认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所存在的风险,本文认为有系统风险和管理风险等。系统风险是指产生路径依赖的风险,导致认证的目标无法实现。我国的认证工作,从本质上看,是一个利益平衡、协调、博弈的运动过程。一旦这种利益运动过程形成了一种平衡的状态(这种平衡状态表现为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专家队伍、习惯做法、认证文化等),在一定的时间内,这种平衡状态所导致认证的目标实现程度的大小靠系统内部是难以自行解决的,这就是路径依赖所产生的系统风险。按照卢晶等人的观点,由于专业评估认证对现行行政性教育评估体系和制度形成了路径依赖,导致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实施在较长的时间里收效甚微。同时,专业评估认证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将对既有的工作模式、思想、理念、权力分配等进行重新划分,同时这种制度创新总是伴随巨大的风险,成本也相对较高。鉴于专业评估认证制度实施的高风险性与现行行政性教育评估制度的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特征,人们更倾向于沿着原有的教育评估制度和既定方向往前走,而不愿意冒险另辟蹊径。从而导致目前存在的利益集团明显的角逐倾向,从根本上对管理模式、管理权限等构成影响。

管理风险包括违反认证工作纪律带来的声誉损害风险、认证宣传不到位带来的认识偏移风险、主要设计决策人员的职位变动风险等。事实上,由于整个认证工作机制尚不够规范化、制度化,主要制度设计决策人员职位变动从而导致对认证工作的冲击,对认证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样的风险已经发生。此外,还应认识到,目前,认证当中各种参与机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认证专家的兼职化和接受认证的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过分关注认证结果,以及对认证管理工作难以投入足够的精力等,也导致专家违反认证工作纪律的风险较大。管理风险可以通过完善认证的各种制度、加强管理予以转移和化解。在这方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建立了认证实施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分别审批制度,将认证过程中三种重要的业务让三种不同的机构分别进行承担,分别监管。这种设计应该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认证机构和专家的违规风险问题。此外,有一些问题,如认证收费的问题、建立认证秘书队伍问题、专家队伍建设的问题、监督与仲裁的问题,都值得各方专家深入探讨研究,认证工作也需要听到来自各方面不同的声音。总之,在拥有工科学生最多、开设工科专业点数最多的国家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还是一个新事物,需要我们在推动工作进展过程中保持警醒,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不断探索总结,不断完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