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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
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虽然都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但二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项目管理与业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而与工程监理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工程监理与业主虽然也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但它与项目管理却是被管理和管理的关系。
3.项目管理依据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对业主承担管理责任,工程监理除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业主承担监理责任外,还应具有对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包括建筑许可、建设程序、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进行监督和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报告的权利和职能。
(二)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法律作用不同
建设项目是否委托项目管理是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的,国家无强制性规定;而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是由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建设规模,国家强制性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
(三)服务的依据性和规范性不同
国家至今没有专门出台法律法规针对项目管理,管理行为活动、管理方法及管理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执业人员亦无明确的法定的岗位职责,只有靠自己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去摸索、总结,继而形成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是企业或项目专属的管理依据性文件,不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而工程监理,国家早就有《监理规范》作为执业的准则,无论是监理行为活动,还是监理执业人员,都有法定的、明确的操作规范、操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四)服务范围不尽相同
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应根据各自的委托合同而定,对于同一个建设项目而言,它们的服务范围大致可能是相同的,即都是实施阶段或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理;也可能是不同的,就目前我国实施的情况来看,项目管理大多是实施阶段全过程管理,有少数项目管理是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开始的;而工程监理则大多是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有的甚至是施工阶段全过程中某几个方面的监理,尤其是民营建设项目多数都不含投资监理。
(五)业务范围不同
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展开的。而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除全面覆盖工程监理的范围外,还可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索赔、资源管理、风险管理、项目评估等众多业务内容。
(六)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工程监理一般仅限于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且管理活动不但深入到施工过程的作业环境,而且具体到对关键工序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见证、旁站及检验检测,是一种侧重于微观的管理;而项目管理则基本涵盖了对所有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其管理活动可以深入到作业环境,但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行为操作,是一种侧重于宏观的管理。
(七)管理活动性质不同
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管理的主动性;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决定了管理的被动性。这种主导和被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管理的前瞻性和预判性。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要求其管理意识要具有超前的预见性,管理行为要体现出超前的预判性。也就是说,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的各种因素要进行超前预见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以便这些因素出现时能够从容应对,化被动为主动。
2.项目管理工作的制度性。管理的实质就是“管人”和“理事”,如果说人员岗位职责是管人的制度,那么工作制度就是理事的制度,没有这些制度,理事就会随意而为,就没有规矩,没有规矩就没有主动性。因此,先进的项目管理必须建立系统的管理工作制度,使一切管理活动都在制度下运行,有了这些制度就等于掌握了管理的主动权。
3.项目管理方法的程序性。科学的项目管理必须做到管理方法程序化,抓住了管理程序就等于抓住了管理的动脉。因此,一切管理活动只有按程序运行,才能掌握主动,消除被动,否则,主动也可能变为被动。
4.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性。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实质上就是整合各相关建设资源,使其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服务。及时、高效的组织协调能给项目建设注入活力,从而提高其主观能动性。反之,则会给质量、进度、投资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危及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而增加管理的被动性。
5.工程监理方法的被动性。建设工程监理方法无论是事后、事中,还是事前控制,大都是建立在施工单位的行为活动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先天就带有被动性。
6.工程监理手段的被动性。工程监理的监理手段一般包括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和签发监理指令等,而这些行为活动大多发生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在进行时或已经过去时,带有很大的被动性。
(八)工作内容不尽相同
工作内容主要是指管理或监理服务所从事的工作指向(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在服务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其主要工作内容大致相同,但工程监理侧重于控制和协调,项目管理则更侧重于管理和组织。
(九)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不尽相同
工程监理的工作方法主要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上,其主要手段是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和签发监理指令等;项目管理的工作方法主要体现在组织协调上,其主要手段是规划(管理活动规划)、核查(技术核查)、督查(过程监督、检查)、控制(程序控制)、纠偏改进(目标纠偏,方法、手段改进)和下达指令性文件等,使用这些手段及其成效主要都是通过组织协调这个基本方法实现的,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且侧重点也不一样。
二、结语
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在项目建设中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减少了管理的被动性,避免了管理的盲动性。有了项目管理的工程监理可以专注于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而有工程监理的项目管理则可专注于方案的优化和整合建设资源的组织协调。只要双方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就能使建设项目在有限的、既定的资源投入下获取最大、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者:周凤翔单位: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