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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自始至终是农民或是用水合作部门农民组织,这一点应该得到明确,所应该遵循的是“民办公助”原则。政府相应部门要不断对农民进行相关引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共同所有所的,在形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应该也是管理者,经营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自己经营和租赁承包经营均可。
1.2用水计量常态化“供水到户、计量到户、定价到户”是应在北方广泛推广的一项水价制度。现阶段,在国有供水单位实施得较为广泛,下一步应该大力发挥农民用水部门的积极作用,将供水计量到户真正落实到位,应该看到没有农民用水部门的配合,在一些灌区光靠政府部门是不可能将这项制度落实好的。而南方比较湿润而且多雨,两部制水价比较科学合理。基本水费由国家承担,农民所缴纳的是计量水费。用水单位可以在小范围内按照面积缴纳水费。值得注意的是按水量收水费,公平原则很重要,各方的利益都要在考虑的范围。工程条件是是否按水量收费的根本前提。工程条件不好的地区,输水线路长,到达计量口以下至下游的农户水损失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水量收费很多农民是很难接受的。百姓的意愿永远是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哪种方式可以得到广泛的认可,一般就选择哪种收费方式。用水可以采用阶梯价格。不仅可以有效增加管理收入,还可以减少用水量的浪费。但是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地区的灌溉条件和土壤情况都不同,所以需要因地制宜。工程配套条件不完善的地区,水价的梯度应该做适当调整,可以减少农民的经济负担。征收上来的梯度水费,应该本着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态度,应用在水利工程上。
1.3完善基层水利技术服务体系建议进一步明确乡镇水管站的行政事业性质,并作为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和设施,落实事业经费。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能力建设,提升其管理与服务的能力。与乡镇水利机构一起构筑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乡镇水利机构应承担更多的公益性事业,如防洪、水土保持等,并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乡镇水利机构可以将小型水利工程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私人进行管理和经营。
1.4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对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进行变革,都可被认为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中的这些权利又是可分的,而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内容,明晰所有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针对某项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所有权者应发挥主导者和发包人的作用,政府发挥指导作用,而不应大包大揽。实施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应根据产权归属、公益性成分、设施规模、受益范围等情况进行分类,确定具体的经营方式。对于以公益性(防洪和农田灌溉)为主、受益范围较广的,特别是跨村的小型水利工程(如灌排渠系、小型水库、较大的堰塘、小型泵站等),宜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经营。用水合作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某些水利工程也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确定具体的经营方式。对村组集体范围内、受益范围较小、公益性较弱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选择买断经营等方式;对具有防汛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库和塘坝等工程,以承包或租赁经营为主,不宜拍卖。对经营方式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水利设施的可持续利用,应建立一套制度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基层政府或水利部门也应避免为了改变自身经济条件而简单变卖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另外,还应处理好经营者和受益户的关系,让这些水利工程既发挥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效益。如用水户的用水权利、承包户供水责任、水质保护责任等都应明确,避免改制后引起群众矛盾。
2结束语
水利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在不断建设的同时,管理和维护工作同样重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该给予全力地配合支持,共同为水利工程的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贡献力量。
作者:张敏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兴十四镇水利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