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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法律文书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教学

一、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必要性

纵观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法律文书的识别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证、仲裁机关处理各类普通诉讼案件和特殊诉讼案件时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法律文书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当学生系统地学习法理学、宪法学和各个部门法学后,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尤为重要。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实践的载体,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一个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因此,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法学人才为目标,高校应重视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与改革,促使学生真正掌握文书写作技巧,适应未来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书写作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的考试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这门课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学中予以高度重视。

二、法律文书教学的现实困境

从目前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来看,教学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滞后,课程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文书写作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一)教学模式落后、实用性差当前,几乎所有高校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课程的教学模式都以理论灌输为主导,辅以课堂练习,形式封闭落后。课堂上,教师依照教材内容提供简单的案情材料,让学生听、记、写、改,完成教学。考试通常采用开卷形式,学生只管照搬模板誊抄。此教学模式导致的问题不容小觑。一方面,导致学生对模板依赖性极强,文书写作上存在逻辑性差、语言表达不佳的问题;另一方面,理论灌输加模板写作的教学模式实用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在逻辑说理上会有截然不同的表现。以民事起诉状为例,离婚纠纷的诉讼重点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诉讼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只考虑模板、格式和相关法律条文的教学模式实用性差,不便于结合实际案例,无法满足司法诉讼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滞后性目前,市面上几乎每一种法律文书教材都存在案例陈旧、范文滞后等问题。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为例,教材中选用的范文过于陈旧和滞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枪支被盗案的立案报告;采用1999年的不起诉决定书;采用2001年的马向东案刑事裁定书。客观地说,十多年前的案子虽然具有代表性,但从司法进程而言,不管从法条上的调整、法律观念上的进步还是语言文字的运用来说,这些范文都过于滞后,根本不能代表现有法律文书的水平。学生习惯于模仿范文语言,造成他们制作的文书并不能与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相适应。另外,除案例范文滞后外,教材内容也存在实用性差问题。以起诉状为例,通用教材一般关于起诉状只涉及概念、内容、格式和范文,对写作思路和逻辑说理过程并无提及。可见,空讲理论的教材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积极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更无从谈起。

(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教学内容过多现有的法律文书课程普遍存在课时安排过少、学习内容过多的问题。以本校为例,本课程一般教学时间为17周,每周2个课时,共34个课时。我校采用的教材分为9章,按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划分,系统介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涵盖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法律文书类型,大致有60多种。粗略计算,为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意味着每节课至少要讲2种以上文书。因此,要学生熟练掌握写作技巧,显然不可能。事实上,教师往往只能挑选重要的几个或几章内容进行讲解。这样一来,学生训练的机会少,掌握的内容也少,付诸实践时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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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程序

本节内容主要讲诉讼文书的制作程序。因为非诉讼类法律文书的制作及使用在形式上往往比较简便,即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则比较复杂,这是由于诉讼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执法的准确性,因而对其要求十分严格。要写出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文书,除了制作者自身需具备较高的法律、文字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外,严格按程序制作,把握好法律文书出台审核质量关,也是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环节。诉讼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过程:

(一)起草

起草是指文书原件底稿的制作。一般是指非表格类的内容复杂的诉讼文书。如破案报告、起诉书、裁判文书等。起草原件之前,办案人应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理顺案件情节的线索,审核清所有证据,确定出案件的着重点。起草中应严格遵照格式样本中规定的制作程式标准,按首部、正文、尾部、分段、分项依次写作,将案件事实、列举的证据、认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逐项表述清楚。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或重要情节,应特别予以关注,着力突出,不可与一般情节平均使用笔墨。认定的理由应有理有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做出的处理结论或意见应态度明确、语言简洁,利于执行和履行。原件制作完毕后,还需注意认真检查和修改,在法律条项上应重点审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适用法律,确定性质是否准确;在文字上检查是否用词准确,句法通顺,言简意赅;在格式上检查是否内容完整,项目要素完备,法律手续完善等。发现错误及时改正。

(二)审核

法律文书的制作成文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当事人的声望、名誉、政治生命,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其行文出台自然要求十分严格。必须履行特定的审批手续。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合格,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准确执法,避免误差的重要一环。如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使用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等,案件承办人制作出该报告原件后须呈交主管局长审批,上级领导从办案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并签字认可,方可实施。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文书的使用,也需提交所在科室部门的业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的案件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还须经过主管检察长的审核把关,经签发后,才能正式制发。人民法院制发的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来说法律文书由庭长审签即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庭长审核的基础上则还须由分管院长审签,以示负责。庭长、院长在审签时须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量刑处理、书写格式、语言文字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把好关口,以确保案件质量。

(三)校对打印

法律文书经领导签发后即进入校对打印阶段。打印件成文后即形成法律文书的正本与副本。打印件要求规范、整洁、符合体式。标题的拟制需分两行,第一行应打出制作单位的全称,第二行应打出文书种类的全称,且位置得体、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标题行文规定。案件编号应统一坐落标题的右下角,不能前移。尾部致送单位的名称要位置得当,即“此致”应在上行之下的第四至第六个字之下位置打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顶格打印。制作单位落款应在文书尾部的右下角,不能随意前移或后置,这是由法律文书特定的规范格式所决定的。清样打出后,原件与打印件清样的文字校对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检查有无错字、别字、漏字、有无和原件内容不一致的表述,若有差错应立即修正、增补,判决书形成的正本与副本中,尾部左上角空白处还需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记,以示校对的准确无误。打印件形成后,如仍有错字或别字,或需修订之处,可直接在文书中进行修改,但修改处必须加盖司法机关的更正戳记,以示属司法机关确认。打印件阶段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私章。公安机关制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立案决定书(附卷联)依照规定须由公安局局长及检察院检察长署名,对此案件承办人应在打印件尾部“局长”或“检察长”栏目中加盖局长及检察长私人印鉴,之下在制作日期上要加盖公安局及检察院公章,法院判决书则只需在日期上加盖法院公章即可。公章的加盖,要求清晰规范。一是位置须盖在日期上,称为“齐年压月”盖印原则,不得越位加盖;二是印文要端正,不得倾斜,保持其严肃、美观;三是印文要清晰,不得模糊,难以辨认。

(四)送达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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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狱政文书是指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在对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和监管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从入监到释放,以及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假释;对死缓犯提请执行死刑等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狱政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能够如实地反映改造活动的全过程,反映改造工作的质量,能够保证狱政机关的活动合法有序。掌握其中的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技巧及规范化的格式,对提高改造工作质量,保证改造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

公安部于*年6月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狱政文书格式,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实践和总结,已逐步完善和规范。狱政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主要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等。

(二)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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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法律文书

一、概念

狱政文书是指监狱等刑事执行机关在对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和监管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从入监到释放,以及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假释;对死缓犯提请执行死刑等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因此,狱政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具体手段,能够如实地反映改造活动的全过程,反映改造工作的质量,能够保证狱政机关的活动合法有序。掌握其中的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理论、技巧及规范化的格式,对提高改造工作质量,保证改造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分类

公安部于*年6月制定的《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共32种狱政文书格式,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实践和总结,已逐步完善和规范。狱政文书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主要有: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脱逃罪犯捕回报告表申请使用戒具、关押禁闭审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等等。

(二)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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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技巧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划分标准。按制作主体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划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划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根据法律文书的功能和特点,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制作,突出主旨

法律文书的写作除应遵循写作的一般规律外,根据其特定的功能,首要的一点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进展情况,确定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和如何制作,即确定制作某种法律文书的明确目的和中心意思。以涉及刑事案件的文书为例,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人员制作笔录,并且要经宣读无误,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论文百事通这份笔录才算是一份合法的笔录。当司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只要符合管辖规定,应当迅速审查,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作有关立案报告的文书,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这就说明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们都有法定的特定功能,不是根据想当然的念头随意制作的。

既然法律文书都有它的法定功能,自然每种文书就都有它特定的主旨,而要实现它的主旨要求和法定功能,就必须在文书中突出它的主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目的是通过指控某某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罪;人民法院应对其严加审判,并给予应有的制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对某一案件的裁决处理的文书,就必须写明查清的事实,判明的案件性质,并阐明裁处的理由和作出最后的裁处决定。律师代书的诉状指控某甲对某乙有侵权行为,就必须在诉状中写清某甲对某乙的侵权事实,阐明指控某甲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请法院秉公处理。诸如此类,都必须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阐明其主旨,并能使其在文书中表达得鲜明突出、一目了然,以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二、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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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理论

任何一篇文章得以形成都离不开主题、材料、结构、语言,这是文章最基本的构造单位。法律文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体,其制作成文同样离不开上述要素。研究这些要素的运用规则及表达要求,对于我们制作出高标准、高质量的法律文书,确保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非常必要。

(一)法律文书的主旨

1.主旨的概念

法律文书的主旨,就是文书制作者在文书中所表现的写作目的及其主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通文章的主题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不同文种的法律文书,其主旨又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立案报告的制作目的是对确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刑事案件,如何立案侦查,而报请上级领导审批,解决如何侦破案件的问题;起诉书的制作目的是把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并明确文书的基本观点,即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用《刑法》和立法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和量刑的意见,请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后裁决;起诉状的制作目的是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错误予以更变或撤销。又如,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有罪无罪,罪重罪轻,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怎样判处刑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某项权利和义务;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主旨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和是否侵权。

2.确立主旨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持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及科学的方法论。

(2)深入进行调查取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反映客观实际。

(3)运用科学分析的方法,抓住矛盾的关键所在,使主旨有鲜明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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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翻译生态环境研究

摘要:

以生态翻译学为理论基础,以法律文书及其翻译为语料,旨在研究置身于法律文书这一特殊翻译生态环境下的译者主体性。研究表明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受到翻译生态环境的制约,受到译者自身能力的限制,进而影响译文的质量和译者自身的生存。法律文书翻译是发生在法律制裁者、译者和法律适用者之间的交际过程,译者处于整个翻译活动的中心地位,其主体性的发挥决定了翻译质量的高低和翻译文本的生存。因此,法律文书翻译中的译者既要具备一定的能力素养,又要打破翻译生态环境的制约,进行适应性选择和选择性适应,为译者和译本获得适者生存的权利。

关键词:

生态翻译学;译者主体性;法律文本

法律文本翻译要求译者以原文为纲,以“信”为旨,强调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合适性等原则,程序化的语言无形中遮蔽了译者的主体地位。但是,法律文书翻译是法学理论、语言学理论和翻译学理论三个相关理论应用的密切实践。作为参与主体,译者的自主与自为客观存在于各类型翻译的全过程。译者主体性的发挥是译者在复杂翻译生态环境中的适应和选择,是译者的自我收敛与创造,直接关系到翻译文本的质量和译者自身的生存。越来越多的学者放弃了“法律文书必须直译”“法律文书无法意译”等形式对等的直译、硬译方法。传统的观点受到挑战后,新的解放译者、正式译者、彰显译者的观点出现。胡庚申的《翻译适应选择论》奠定了生态翻译学的理论框架,将“译者主体”提升到了“译者中心”,确立了译者在翻译生态环境中的中心地位,彰显了译者的主体作用,从不同以往译学研究的角度对译者的地位和功能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由此可见,法律文书翻译是译者依据所处的翻译生态环境,适应性选择翻译策略,改写、创造、共同起草新的法律文本的过程。对法律文书翻译生态环境中的译者主体性研究,必须跳出译者对原文亦步亦趋的被动角色,正视其能动性,探讨译者如何在有限的翻译生态环境中,进行多维度适应与选择,如何最大限度地行使其主动性和自由度。

一、翻译生态环境中的译者主体性

翻译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具有相似性和同构性。与A•G•Tansley提出的“生态系统”类似,翻译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空内,翻译的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个翻译生态单位”。其主体由翻译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译者、翻译产品的享受者(消费者)———译者和译语读者、翻译研究者(分解者)构成。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译者既是读者又是作者,居于翻译主体生态系统的中心。译者主体性是指“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征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在整个翻译活动中,译者具有多重的文化身份。他处于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的各种力量交互作用的交界点上,作为分解者即原语读者,译者自身的文化、品格和审美对原文的理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译者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接近原文和原作者。作为译文的作者,必须考虑读者的需求,尽力接近读者的期待和接受能力。

生态翻译观照下的翻译活动有译者特定的动因(主观动机),也有可以做事情的目的(客观效果)。译者从事翻译活动“有温饱情欲之需,有功名利禄之求,有道德伦理之爱,有宗教信仰之信,还有渴求天地宇宙之悟”。翻译目的可以“促进交流沟通,引发语言创新,激励文化渐进,催生社会变革,推动译学发展”。译者的主体性是适应性选择和选择性适应的结果。传统翻译研究中,译者被称为“仆人”,强调译者对原文的“忠实”,翻译评论关注译语和原语的对比研究,侧重查译语对原语的忠实程度,并以此来评判翻译的优劣和译者的优劣。生态翻译学视阈下的“译者中心”明示了译者为中心的翻译研究视点。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并不是肆无忌惮、无所顾忌的,它尊重翻译生态环境和原语语境,强调译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强调翻译过程中译者主体性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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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中问题和措施

一、困境

当事人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心理状态各不相同,使送达工作的非千篇一律,不少送达的困境,是因为当事人的复杂情况引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当事人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多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编造被告个人信息。原告在起诉时,为了能立案,在没有被告真实地址的情况下,编造了被告的地址和通讯联系方式,导致多次送达文书未果。本来想通过司法解决纠纷,因为诚信问题而受到影响。

(二)被告人的地址难以寻找。案件中被告人的地址有些是被街小巷;有些处在市政工程拆迁,改造中;有些提供的地址有的搬迁;有些已更改:难以找到。一些来杭州打工的当事人的地址多租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农居点里,门牌号码没有经过地名办审核。地址往往是些非合法的号码,而且不是很固定。找寻这类当事人往往化了工夫没结果。再打工人员的流动性也使得他们的居住地址常常变换。起诉时的地址到送达或是开庭以后的地址常有变动。导致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常常存在。

(三)当事人的身份和生活与以往有变化,个人信息有所变化,导致新问题层出不群。商品经济社会的提倡使一些成员的性质发生变化,生活规律也与以往大不相同。一些商人的作息时间与送达的工作时间不一致,找寻当事人时容易落空。再加上诚信缺失,承诺会在许多借口下难以兑现。在送达人员多次催促下仍然未按时领取法律文书的现象不断出现。另外,原告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法院,使得按照原来的地址送达出现了送不出的情况。在通知原告获得新的个人信息后已耽误了送达工作。

(四)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历各异而使送达存在不同的困难。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水平各不相同,在接受法律文书送达时的反映各不相同。一些社会地位较低、经济收入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的当事人,诉讼和开庭是他们难以接受的事实。对送达人员有抵触情绪,往往使文书送达工作碰到钉子。即使是些知识层次较高,接受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也会因为面子原因而不予接受,从而增加送达的难度。

二、对策

从对当事人分类的角度,理清当事人不同的身份,分不同情况送达。对不同地址的案件,根据路线和居住情况等全面考虑是解决困难的对策关键。下文分五个方面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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