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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晶,在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农业以及医疗事业中,一直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拥有科技、经济以及政治优势的发达国家,似乎并不愿意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也不愿承担与其使用相关的任何义务,这种情况在传统医药领域尤为突出。本文从人权角度来分析传统医药知识应当获得权利保护的正当性。
1典型案例
1.1印度的楝树(NeemTree)与姜黄案在印度,自古以来人们一直知道楝树(NeemTree)可以用来治疗各种疾病。楝树的树皮可以清洁牙齿,树叶汁可以预防某些皮肤疾病以及控制寄生虫感染,种子则被用作杀菌剂和杀虫剂。在这一知识启发下,研究人员发现azadirachtin是楝树种子中具有很强杀菌作用的有效物质,且对人体无害。美国w.R.Grace&Co.(Grace)公司于1992年6月在美国专利局就azadirachtin的作用申请专利,并获得批准(No.5281618专利)。该专利保护范围是稳定的aza•dirachtin溶液和相应的生产方法。1994年3月,以这个专利为基础的产品在美国上市,并被广泛使用。此外,千百年来,印度人一直使用姜黄(Curcumalongs)治疗多种疾病和创伤。1995年美国密西西比大学了解到并利用了印度人的这一知识,并借此取得了“利用姜黄治疗创口”的方法专利(USPat.No.5401504)。虽然在印度民间以及政府的一致反对下美国撤销了这一专利,但传统知识的作用可见一斑。
1.2Genencor公司剽窃案Genencor公司长期为宝洁公司的清洁剂产品提供起清洁作用的蛋白酶,这种能使衣服变白的酶来源于肯尼亚博果尔湖底微生物。当地人很早就发现博果尔湖水具有消除疲劳、治疗病痛的作用,他们视湖为神灵,祭拜湖水已经成为当地习俗。Genencor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设法取得了湖水、湖底泥土的样品,经研究很快找到了其中起关键作用的酶,并于1999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专利,该专利在2001年获得了授权。借此专利,Genencor公司于2001年与宝洁公司签订了5年的全球销售合同,这带给Genencor公司超过6亿美元的收益。当地人民与肯尼亚政府获悉此事后十分不满,谴责Genencor公司在未经肯尼亚政府同意下获取博果尔湖的微生物,并且还申请专利,占为已有,是生物剽窃。但Genencor公司宣称他们是开创了一项新技术,使博果尔湖生物酶能工业化生产…。以上只是“生物剽窃”的个别案例,研究表明,在西方围家常用的近120个源自植物的药品中,约77%的药品利用了土著和地方社区相关传统医药的知识。
2人权概述
人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备受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无需经过承认的权利,世界上的每个人都享有这种权利,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只要凭借人类的身份,就享有这种权利。到了现代,发展权逐渐成为人权的重要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的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1966年联大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同时突出地确认了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主权等人权内容。此时,人权的内涵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含义,内涵逐渐充实。1984年联大通过《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宣布全球人民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1986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和人权组成的不可分割性。至此,发展权逐步进入现阶段人权的核心内涵。追溯人权内涵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发展权是国际社会不断分化与相互妥协中出现的新型人权,目前对发展权的理解尚未统一,不同的分析角度与分析方法得出不同的发展权的结论。关于人权的分析,主要有内涵分析法、代际分析法、主体论分析法以及结构分析论等。不同的解释方式以及所处背景环境的差异,可以导致对发展权出现不同的理解,这就要求应以审视的眼光来看待对发展权的不同诠释。在对发展权的认识上,我们应当本着历史与发展相结合、特殊与普遍相联系的观点来进行。第一,发展权是全面的人权。发展权产生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反抗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的扩张,特别是摆脱对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依附的过程。但发展不单单是指经济上的发展,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虽然在发展权的实践过程中,不同的阶段侧重点不同,但并不是表明发展权只是人权中某一方面的发展,而是指每一权利主体多层次的全面的人权的发展。第二,发展权是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结合。人权是普遍存在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但人权的实现总是和具体历史阶段相结合,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由此来看,发展权是社会关系发展差距悬殊的产物,是主权、人的个体作为权利主体追求生存机会、发展机会的必然产物。由此看来,发展权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要求主体主动地行使权力,是行动与受益的统一。第三,发展权的集体性质。利益和自由是权利的基本表现,而利益则是权利的存在方式。传统人权将个人主体列为受益者,而发展权却超出这一范围,引入了集体或者说团体的概念,将国家、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自由涵盖其中。集体性并不是忽视个体的发展,相反,集体的发展的最后总目的是回馈于集体内的每个个体。从这个意义卜讲,发展权是一个复数概念。
3传统医药知识发展权分析
现在,传统医药知识成为剽窃对象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现有的制度安排,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意味着权利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则意味着剽窃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性应该说只是暂时的或者名义上的,因为它与人权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例如,自1995年TRIPS协议的生效,关于这一条约与人权冲突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联合国人权促进保护小组委员会在2000年8月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议,该决议认为,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履行没有充分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整体性,包括人人享有获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利益的权利、享有卫生保健的权利、享有食物的权利和自我决策的权利,所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方与另一方的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一决议还提醒各国政府,在进行国家和地方立法时,保护知识产权应当符合国际人权义务。
3.1作用与权利争取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直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维护人民健康的责任,而健康权是构成生存权利的必需条件,是具有优位价值的基本人权。我国是传统医药大国,传统医药的作用已经无需赘述。传统医药在其他国家也担负着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作用。在印度,传统医药被列人印度全民医疗保障的重要内容。现在,印度的阿育吠陀医学(Ayurveda)和希腊.阿拉伯医学、自然疗法、顺势疗法和瑜伽已经被很好地集成于国家医疗体系之中。印度政府一直在寻求传统医药和顺势疗法在国家卫生计划、家庭福利计划和基础医疗中的积极应用。韩国是亚洲发达国家,在传统医药各个领域,无论在医药管理、法规、市场规范,还是学术研究方面都比较出色。1980年韩国政府颁布法令,将韩国传统医药统称为“韩医”。韩国政府承认韩国传统医药的合法性,并将之列入了医疗保险。据统计,目前韩国共有近万名韩医在国内执业,约占当地医生总数20%左右。韩国有《韩国药典》(KPA)及《天然药物标准》对传统药物进行管理。目前,韩国共有56个成方制剂、68个单方制剂作为药品纳人健康保险,有力推动了韩国制药业的发展,传统药在韩国市场从1989年的4.8亿美元,上升到1992年的10亿美元,目前基本维持在15—20亿美元之间旧1。传统医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人们卫生保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当它需要上升为法律,争取自己权利的时候却受到了重重阻挠。泰国也是传统医药使用广泛的国家,为了促进本国传统医药发展,保护国民健康,泰国制定了《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但该法在立法时受到了美国的阻挠。1997年4月,美国国务院警告泰国政府,称泰国政府正在起草的《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其中关于传统医药注册的管理制度,将可能构成对TRIPS协议的侵害,对此美国或将采取措施。31。对于泰国来说,传统医药在保证国民健康、发展医药经济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泰国议会在立法时强调,在泰国各种团体对传统医药的实践和努力下,泰国人民正在努力保留并依赖着这些传统,政府也在力求制定政策和法律,以促进和鼓励这些世代相传的传统医药的应用。当前,获取生物资源的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凭借技术、经济以及政治优势,不断加大生物资源获取力度,而生物资源丰富的国家逐渐成为这些发达国家生命产业的“原料”提供者。泰国政府十分清醒地认识到了传统医药在维护国民健康以及摆脱单纯作为西方国家“生命产业”的“原料”基地上的作用。所以,从人权的角度来分析现行的制度安排,我们就会发现现行制度对于传统医药权利保护的缺乏,反之,也可以体会出传统医药权利要求的正当性。
3.2传统医药与发展权从现代医药科技发展来看,传统医药为此提供了大量的有价值的信息,成为新药开发的基础。传统医药中关于药用动物、植物的知识,对现代医药提供了直接的指导,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了新药发明的源泉和起点。例如,美国科学家与秘鲁进行的新药研发活动中,利用秘鲁土著居民的传统医药知识,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就发现了抗疟原虫的物种并提取出混合物。若没有土著人的知识引导,研究者估计至少要用十年时间才能取得这样的研究结果。据统计。全球常用的119种以植物成分为主的生物化学药品中,约74%来源于传统植物药物方面的知识。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获取了可观的利润,但贡献出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及其土著部族却毫无所获。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显然是违背人权的。另外,传统知识对于其使用者来讲,已构成了其生活的一部分,具有相应的文化内涵。发展“不仅仅包括经济变量,还包括能够提高生活质量的非经济因素,如环境、生物、社会、文化政治、科学、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H1。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传统部族而言,传统知识就是他们的文化,至少也是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知识的续存与发展从而也构成了其持有者自身发展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些尚不发达的地区的“现代科技”较为落后,但传统知识就是他们所持有的主要“科技”,并构成其社会生活的重要技术基础。因而,强调传统知识相关权利就构成了发展中国家和传统部族的发展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发展中国家和传统部族来讲,传统知识权利合法化就有着特殊的意义。就我国实际情况来讲,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以我国西南部地区为例,云、贵、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与自然和疾病的斗争中,形成了各自丰富的传统医药知识,如侗族医药、水族医药、布依族医药、忆佬族医药、土家族医药、彝族医药、藏医药等,这些传统知识都是现代科技可以借鉴的宝贵财富。而且,这些地区的独特地理条件与湿润温暖的气候,非常适宜中草药生长和中药材种植,为中国中药材主要产地之一,素有“川广云贵,道地药材”之称。虽然有如此丰富的发展资源,但在将资源转化为效益的道路上,仍是举步维艰,当地人民的发展权缺乏进一步的落实与保障,如何将这些地区的传统医药知识与所具有的自然资源优势保护好、利用好,并将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优势从而促进当地人民的全面发展,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结论
鉴于传统医药知识的巨大价值,如果能在法律上加以权利的确认,不论是对于传统知识持有者还是使用者,都是有所裨益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及其拥有传统医药知识资源的地区来讲,可以将权利转化为利益,从传统医药知识中获得利益,得以改善经济环境,最终获得维护发展权的直接动力;对于使用者来讲,虽然需要增加使用传统知识的使用成本,但却可以不再背负“生物剽窃”的道德责任,可以得到传统知识拥有者的协助配合,研究工作的不确定性的风险大大降低。我们承认传统知识所有者的人权,就要保证其发展权的实现,对于其合理的权利要求,作为确认机制的法律就要对此加以认可,最终实现共同发展的人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