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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权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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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患者权利

1对象和方法

1.1调查对象自2005年1至7月作者选取7家市级医院进行调查,其中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3家,二级甲等医院2家(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各1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家。

1.2方法利用暑、寒假社会实践的机会分别对3家三级乙等医院和2家二级甲等医院进行调查;同时以患者及患者陪同人员的身份对另外2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了调查。

2结果

7家医院中侵犯患者隐私的现象普遍存在。

2.1检测报告单随时公开在影像科、检验科把为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使患者的诊查结果毫无保密性。

2.2隐私被“旁听”、“观摩”在门诊各科室,大诊室较为多见,患者在开放的大环境中公开自己的隐私;在B超室、心电图室排队按次序,不分男女,或仅在一布帘之隔的地方做检查,如有人擅自掀开帘子催促,患者隐私就被“观摩”;在注射室,一护士让患者在众目睽睽之下,暴露出一侧臀部,然后对学生说:应该注射在那里,一点儿也不避嫌。在病房男女同室普遍存在。在急诊室,那就更加开放,在抢救患者的同时已经顾不得其它。

2.3床头卡将患者的病情暴露无遗在住院部,所有患者的床头卡一张不漏。护理部在常规检查中发现床头卡上填写有错误、字迹潦草、床头卡丢失或患者私自收好,都要扣责任护士奖金。因此床头卡详细的标明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入院日期、饮食情况及一些传染病或隐私性较强的疾病,故患者及癌症患者的家属认为,这样做侵犯了不愿公开病情患者的隐私权。

2.4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随意拍摄病变部位。

3讨论

3.1何谓隐私、隐私权(1)隐私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1]。还包括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刺探两个方面。患者可拒绝透露内心与身体中存在不愿让别人知晓的秘密[2]。医疗领域隐私其核心是患者的疾病或健康状况,包括:身体隐私和医疗信息隐私。身体隐私指患者不愿为人知的身体上暗处或瑕疵。但出于追求医疗结果、保证健康的目的,基于对医生的信赖及医患间的合作关系,是患者必须提供的。医疗信息隐私是关于患者身体特征、健康情况以及这些情况所蕴含的信息。包括医学检查结果、患者身体表征、疾病诊断、与健康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等。(2)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个人生活安宁权;②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③个人通讯秘密权;④个人隐私利用权。近年来,隐私权的积极职能也有所发展,具体包括隐私知悉权和修改权[3]。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和法律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是人类在跨越基本的生存权之后所必然要求的权利,这是人类尊重自身的必然结果[5]。3.2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现状我国目前虽然尚无针对隐私权的单独立法,但是隐私权和相关的其他人格权作为保护对象出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等其它的部门法中。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依法承担为患者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的法定义务[6]。《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中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可见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具体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我国法学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已获认可。

3.3患者隐私不容亵渎,行医呼唤人文关怀(1)对于医护人员随意泄露患者的疾病信息如检测报告单、床头卡;检查、治疗时未做好的保护措施;在尚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拍摄其病变照片,当作个人研究或论文的资料等,应视为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2)大多数患者希望在住院期间有自己的独立空间,以保护个人隐私[7]。对此医院不能漠视,医院应努力改善诊疗环境,竭尽全力采取有利于患者的医疗措施,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3)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其隐私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正当合理的),要预先征得患者的同意[8]。尊重、保护患者的隐私,真正体现对患者的人性尊重、人文关怀,和患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推进依法行医、依法治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是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需要,应当全面承诺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3.

2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王志荣.信息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62.

4凌苏霞.浅论隐私权的立法问题.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5(4):63.

5赵勇,罗岳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2):6.

6易志斌.民事侵权常见案例解析.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131.

7赫虹,鲁连桂.住院病人对病室设置挂帘式遮挡的心理调查.实用护理杂志,2000,16(3):43.

8王雯.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探讨.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4):33.

摘要:在医疗工作中,一些医院关注疾病远胜过关注病人,只注意技术性,淡化了服务性,缺乏维护患者权利的有效措施,致使医患矛盾和纠纷不断。医院人性化服务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尊重患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同意、隐私保密等,它的防伪标志就是“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是否得到保护,作者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