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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现状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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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现状研究

摘要:我国学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研究较少,且还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来总结现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存在研究内容重复较多、理论较薄弱、研究视角和方法单一等问题。本文整理和分析其现状,期能有助于明晰研究方向,及我国医疗纠纷的有效防控与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研究现状

在医患纠纷频发、医患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各地在完善协商、行政调解及诉讼等既有法定解决方式的同时,不断寻找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就这样进入了决策者的视野。一些地方尝试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进而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肯定,并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作《条例》)中,把“人民调解”与“协商、行政调解及诉讼”等既有方式并列,从而从立法上确认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由此各地掀起一股推进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浪潮,我国学界对此普遍关注。

一、研究成果概述

人民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国内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较早,起步于上世纪60年代,但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并对此展开理论研究,则始于本世纪初。从数量上看,与涉医疗纠纷其他方面的研究论文量相比,专门关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论文数量不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笔者在CNKI上搜索到篇名中含有“医疗(患)纠纷”关键词的文献10123篇,含有“医疗(患)纠纷+调解”关键词的文献668篇,而含有“医疗(患)纠纷+人民调解”关键词的文献仅有236篇(其中期刊论文191篇,占比80.93%;硕士学位论文32篇,占比13.56%;新闻报道11篇,占比4.67%;学术辑刊论文1篇,占比0.42%;国内会议论文1篇,占比0.42%),详见下表。从硕博士论文来看,在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学位论文皆为硕士论文:最早见于2010年,该年有2篇,分别是复旦大学蔡怿冰的《浙江温岭运用人民调解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案例研究》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刘晓庆的《我国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之后各年相关硕士论文均在个位数水平,如2011年0篇,2012年2篇,2013年5篇,2014年7篇,2015年2篇,2016年3篇,2017年5篇,2018年5篇,2019年1篇。相较医疗纠纷其他方面的研究,专门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的专著更少,据笔者统计,截至目前,仅有以下三部:一是由冯正骏、霍增辉、刘方等主编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务》。该书对临床医学经验、科室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经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验以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验进行了总结,覆盖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见问题。二是由种衍军主编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该书在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专章介绍了调解技巧、责任认定,同时针对涉及医院各科室所选取的、获得医患双方均满意的典型调解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三是由雷红力、商忠强、孙波等主编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该书除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背景等基础知识外,还介绍了医疗纠纷调解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制度、调解程序、调解格式文本、调解方法,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具体解析。

二、研究内容概述

学者们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的关注虽多,但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问题及其对策

随着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探索,学者开始对这一现象单纯性、浅表性地进行经验归纳、总结,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对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炼并提出相应对策。其一,对某区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取得成效进行调查、总结和推广。如王浩天等采用调查统计的方法对承德市2014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1]徐静等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机构、队伍、法制的建设及取得成效四个方面总结了河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施现状;[2]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方面取得成功的原因总结为三个方面,即依托政府建平台、依托医保保赔偿、依托各方建机制。[3]汤立伊从政府支持、调解规范性建设和专业性建设等三大方面对上海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归纳。[4]甚至有更微观的,即从某县级医院运用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5]其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比如,汤立伊在肯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上海模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人才短缺、经费不足及专业性不强是制约该“模式”发展的主要因素;[6]李悦晖、姜柏生对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尚未有力地将矛盾转移,患方所针对的仍是医院,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差距,导致患方获赔不合理,加之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调解委员会的中立问题等尚未厘清或解决,导致该机制运行不畅;[7]徐青松等从上海市的情况入手,指出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所共同存在的问题,包括中立性受质疑、机构设置缺乏法律支撑、调解协议书效力存在争议、保险理赔推进困难、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等;[8]李守全等认为从整体而言,上海市除未形成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政策外,还在多方合作、经费保障、人才储备、赔付标准等方面存在欠缺;[9]杨传文除了强调经费问题、各部门配合问题及监督问题外,还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社会知晓率较低问题。[10]其三,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比如,郑孟云提出增设调解全职岗位以解决调解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提出在政府向医调委投入更多专项财政资金的同时,增设公益基金以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场所等保障问题,提出通过追踪制度、监督制度等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等;[11]李悦晖、姜柏生从完善法律、建设制度、投入资金和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对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12]杨传文针对自己总结的问题,分别从如何保障医调委经费、如何实现医调委的专业化、中立性、如何加强对调解的监督及如何加大宣传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13]王海燕则在协同治理理念下,提出多主体间的衔接机制、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社会分担机制的建立等完善建议。[14]李欣遥从加强宣传、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保险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引入法律援助、完善调诉对接机制等方面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建议。[15]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设计

随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一些学者对该制度某一环节或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了思考、细化和设计,以解决由现行制度框架式立法带来的实际操作困难问题。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应运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如雷红力总结并推荐了在医调中经常运用的12种调解手段;[16]晏英建议在医调中引入促进式调解,并将其作为调解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评价式调解共同发挥作用;[17]张入文、解放基于对甘肃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研结果,总结出在调解中应抓好公正性、专业性、规范性等“三性”的主要经验。[18]其二,探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如何有效衔接。如王梅红等学者从强化监督、加强调解协议的实质审查、建立激励机制和多部门联动机制等方面,阐述了在诉前、诉中及审查阶段如何实现医调与诉讼的有效衔接;[19]王玄览则从制度保障、衔接前提入手,提出了程序、效力和证据等方面的具体衔接建议。[20]其三,提出调解应遵循的理念。如崔玉明认为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应遵循一系列的理念,其分别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宏观方面和医患自治、调解专业化等微观方面提出了七大调解理念。[21]其四,强调调解员应具备的素质。如雷红力等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医学素质等五大基本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观察判断能力等五大业务能力。[22]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与功能

在对现状进行描述的同时,部分文献开始涉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优势和功能等偏理论性问题。学者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等原有法定解决机制比较,普遍认为前者有其突出优势。笔者对31篇详细阐述医调制度优势的文献进行分析后发现,在对医调优势的描述上,“中立性”“公正性”“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等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如丁凤楚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中立性、公正性、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23]邓娅等认为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在于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节约成本、提供良好沟通平台和补充硬性法之不足等;[24]颜明根等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有专业性、中立性、程序简化性和冲突柔化性等;[25]徐晓波、张少明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专业、无偿、公正、便捷、和谐等优势。[26]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功能,李守全将之单纯归为预防和化解功能;[27]林晓欣则认为,其功能包括预防功能、和谐调解和引导教育等功能;[28]靳凤娣认为,作为替代行政调解的新型调解组织,医调委需满足三个基本的功能需求,即满足患方的权利诉求、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9]

(四)对国(境)外医疗纠纷ADR的介绍与借鉴

国外没有“人民调解”这一概念,与此概念相类似的是包括“调解”在内的ADR。ADR,直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纠纷的解决,现在已引申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引入ADR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同并实践。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学者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介绍,而其中又以美国为主。如李昌超简要但较全面地介绍了美国医疗纠纷ADR的各种类型,包括传统的如调解和仲裁等形式及其创建的如监察员制度、诉前审查庭等方式;[30]蒲川、峗怡在简要介绍了美国医疗纠纷ADR发展背景的基础上,肯定了ADR不同形式在美国医疗纠纷中发挥的作用,并进而从中得到一定启示,即我国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ADR制度时,可从建立强制医保、设立专业的调解机构及建立强制ADR机制等方面入手。[31]除美国外,学者们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医疗纠纷ADR的情况介绍就显得略为单薄,专门性介绍某国家或地区的文献平均仅有1~2篇,在同一篇文章中同时介绍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文献也不多见。

(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必须在法律确认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研究应该重视相关立法。目前,学界较少人关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立法,经笔者检索,仅查到3篇论文,分别是李幸祥执笔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法律问题研究》,周贝贝、顾加栋所著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与创新》以及刘默滢等所著的《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制化评析》。第一篇主要是对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1月的政府规章《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第二篇在介绍地方立法的相关改革举措及目标的基础上,对这些举措的借鉴价值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三篇则具体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涉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条款,在肯定该法律规定的同时指出其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之处。[32]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立法现状等基础性研究工作尚未开展,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体系构架、立法缺失与不足、法律实施状况等方面也缺乏相关研究。

三、结语与讨论

通过对国内近十年有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相关文献分析,得出如下国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研究的特征:其一,近十年以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研究进展不断加快,研究成果不断增加。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虽然相对医疗纠纷这一议题而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研究成果不算多,但仅就医疗纠纷某项具体解决方式而言,这一议题的成果则较为丰富,尤其在医疗纠纷频发且不断升级,而原有法定解决方式又“失效”的严峻形势下,既契合医疗纠纷ADR发展趋势、又因符合和谐理念而被政府推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更是为我国学者关注,并不断思考其完善之策。从研究的作用来看,这些研究起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验总结和制度推广的积极作用。其二,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研究前冷中热后趋变冷,且高水平论文数量较少。2011年以前,这一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引起学界的广泛重视,每年仅有零星几篇文献出版;2011年以后,随着《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以及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学界研究热情高涨,发表了大量相关学术论文,同时不断有硕士(但无博士)围绕此问题撰写学位论文;但吊诡的是,2017年以后,相关研究逐年递减(2017年18篇,2018年16篇,2019年13篇),确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地位的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未掀起新的研究热潮。同时,虽然专门研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的期刊论文数量不少(有119篇),但被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仅有17篇,占文献总量的14%左右;被CSSCI收录的文献仅有2篇,占文献总量的1.7%不到。其三,国外没有“人民调解”这一概念,与此概念类似的是包括“调解”在内的ADR。故而,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研究所涉及内容与国外存在差异,所关注的重点也不尽相同。国内学者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研究更注重实证研究或经验总结,这样的研究虽在理论框架构建方面显得单薄,但也避免了仅依靠西方舶来理论研究解决中国本土问题的不足,也为本课题总结本土经验、发现本土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本土理论奠定了可借鉴与可依据的坚实基础。其四,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国内研究初期在针对现象的描述的情况下,附加定性的分析,到后期在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ADR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时也慢慢倾向于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从已有研究来看,在实证分析方面,往往仅限于对某市或某地区的调研,无横向比较数据;在定量分析方面,方法和手段过于简单,没有使用专业的统计工具,也没有能够建立科学的模型;在理论研究方面,侧重于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的研究,研究范围深度和广度都有待提高。总的来看,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现有研究存在多实证总结、少理论提炼,多制度设计、少法条阐释,多地方经验总结、少推广验证等问题,需要学者们在下一步的研究中予以重视并解决。

作者: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