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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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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探讨

当前是社会转型和医疗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医疗纠纷的不断增长及其处置中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体现了当下医生与患者之间超乎寻常的紧张关系。医疗纠纷中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采用“医闹”等非法途径维权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扰乱医院管理秩序,影响患者就医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本文通过总结浙江省目前开展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的特点,分析现有调解模式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提出实际的想法,以期能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做法和特点

1.1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情况。

1.1.1浙江省政府于2010年3月1日颁布的《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各市、县(市)都需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模式”化解医疗纠纷。医调会的人员配备、管理,由政府规定。医调会的人员组建由医学、法学、心理等专家组成,工作内容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技术咨询[1]。

1.1.2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属于免费的,医调会的工作经费及人员的报酬由地方政府财政予以解决。其工作职责主要有: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向社会大众宣传相关法律、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汇报当地的医疗纠纷和调解效果情况;通过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剖析,为医疗机构提出规避医疗纠纷发生的建议;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关医疗纠纷的咨询服务等[2]。医调会在接到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由。对于当事人不同意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功的,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1.1.3调解结果更趋合理化,规定指出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协商处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先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鉴定,明确双方的责任。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落实、执行[3]。

1.2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特点。

1.2.1中立性:医调会的出现,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相互沟通的平台,采用“背靠背”的分开调解方式,避免医患双方的面对面触后情绪对立,同时把“院内纠纷”引向“院外调解”,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逐渐成为医患双方僵持关系中的平衡力量[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拥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医调会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经费政府财政提供,中立的立场,能够获得患方和医方的信任,提高了医患双方的信任度。

1.2.2程序简单、周期短:医调会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注重医患双方的现实需求,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速受理、快速调解、快速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5]。医疗纠纷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将医患矛盾引离现场,让当事人的情绪得以平复,避免纠纷升级恶化的可能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从纠纷冲突中得以解脱,回到正常的医疗工作中,恢复和谐的医疗环境。

1.2.3节约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医调会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根据医疗纠纷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程序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既减轻了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压力和法院的诉讼压力,又节约了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

2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以来存在的问题

2.1赔偿要求高,调解难度大。随着法律法制的不断完善,患者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往往会主动采取各种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部分患者对医学的期望值过高,存在维权过度现象[6]。同时,将医疗行为理解为商品买卖行为,认识不到医学治疗工作是高技术、高风险科学,对某些正规抢救措施可能发生的不良结果和正常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意外不能客观认识,对医疗纠纷的赔偿数额要求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逐步加大。

2.2没有专用法律,规定标准不同。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时间较短,没有明确法律可以参照执行。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可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执行,对于非医疗事故的纠纷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没有相关法律可依。目前医疗纠纷调解参照执行的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今的需要。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制定与现今医疗纠纷相匹配的条例;拓宽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让纠纷处理有法可依,让纠纷和患者在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时候有地方调解,

2.3调解人员紧缺,专业无法对接。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由于医学的专业性,调解往往需要具备的医学、法学知识和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这就使得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目前,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7名调解员,力量比较薄弱。特别是医疗行业存在特殊性,而调解员大多是法律专业毕业,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所以调解压力大。由于人员紧缺,对于非正常工作日的突发性医疗纠纷,不能及时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2.4责任不够明确,多数模糊调解。按常理,医疗纠纷应该在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平息事态的发展,避免发生患方出现过激行为,都是采用模糊调解,劝医院方给予一定的赔偿,而不是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鉴定,分清责任[7]。医院方有时虽然知道自己并没有过错,但因为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纠纷,只好花钱“买”平安。这一结果,导致许多患者得出“只要到医院闹,就可以得到赔偿”的结论,使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院的负担越来越重。

3优化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和策略

3.1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做好风险预警措施。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引起的。因此,首先要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网络,根据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监控。其次,要强化制度落实,重点加大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核心制度的落实,建立纠纷、投诉反馈整改机制。再次,要通过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对在职医护人员进行持续的医疗业务规范化培训,熟练掌握操作要求,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此外,要培养医护人员的沟通技巧,加强语言艺术修养,提高沟通能力,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对每起医疗纠纷都要组织鉴定,弄清责任,对责任人作出必要的处理,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的医疗纠纷发生[8]。

3.2配好纠纷调解人员,优化完善理赔依据。由医调会专业性比较强,建议成立一个医疗专家顾问团队,对复杂、疑难医疗问题进行论证。在人民调解员的选调上,要选择富有爱心和责任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强的综合人才,而且选入之后要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和考核,并保证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人员的基本稳定。结合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建议政府加大经费、人力投入,非工作日设专人值班调解。同时,考虑到《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多方不一致的情况,建议明确一个参照法律标准[9]。另外,呼吁尽早出台新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3.3加强多部门联动,提高司法调解力度。医疗纠纷的调解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加强部门的联动,通过部门间的密切配合,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经费投入,预留一定比例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医调会专心调解医患纠纷。网络媒体在进行纠纷报道的时候,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报道,多宣传正能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调会进行科学指导,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对医调会的调解员进行培训,让医调会在调解纠纷时做到依法、规范调解[10]。公安、司法部门加大对职业医闹事件打击,在保护患者的正当利益的同,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打击调解中的各种非法行为。

3.4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政府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矛盾争端。对相关医疗法律条例的宣传教育,不仅医务人员要学,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也进行系统宣传,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条例内容。医院内部也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使医务人员知法守法,依法行医。同时,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监督,才能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办事原则,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医疗无法进行的行为列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

3.5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调解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11]。涉及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处理,可吸纳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参与调解,同时启动调解和理赔,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另外,保险理赔机构应该第一时间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如纠纷产生的原因、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及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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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兰迎春,王敏,谢新清,等.第三方调处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创新之举——以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为例[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3):36-37.

[3]黎晶,陈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J].现代医药卫生,2010,26(21):33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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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郑雪倩,高树宽,王将军,等.我国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2,16(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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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将军,曹艳林,郑雪倩,等.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探讨[J].中国医院,2012,1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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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晓堰,王海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公信力之再探讨[J].医学与法学,2013,5(5):34-36.

[12]高桂林,陈凤雯.浅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基本原则[J].医学与法学,2014,6(3):10-12.

作者:张小同 余小锋 单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