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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弊端的医疗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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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弊端的医疗论文

一、当前医疗监管存在的主要弊端

1.基层医疗监管方式不合理,监管授权不当根据新医改的制度设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关键供给者。但在实践中,普遍实施了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薪酬支付相捆绑的监管方式,即财政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数量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额及给付比例。其结果是,基层卫生院推委病人现象日益严重,患者逆向流动形成新的“看病难、看病贵”,与新医改预期的城乡分级诊疗目标背道而驰。

2.监管力量单一,社会力量参与监管严重不足当前,医疗监管既是政府部门的单方监管,也是一种封闭式监管,其监管能力、监管效果和监管公信力都受到挑战。同时,社会组织参与监管少,除了患者个体投诉和医患冲突严重时部分新闻媒体介入之外,医院协会、医师协会、商业保险公司、消费者协会、病友俱乐部等社会组织极少参与医疗监管。

3.监管绩效的分析、评价严重滞后,绩效披露明显不到位对医疗监管绩效的分析、评价工作明显滞后于新医改实践。尽管卫生、发改委、物价、人社、编办、财政等多部门共同监管医疗行业,但是还没有一个部门成立有负责监管绩效分析、评价的专门机构,也尚未实施过医疗监管绩效的分析、评价工作。另外,医疗服务监管绩效的零星数据披露也明显不到位。

二、医疗监管弊端的成因

1.医疗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合理我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医疗监管的上位法《医疗卫生法》,只有一部专门法律(《执业医师法》)、四部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更多医疗行为主要靠部门规章规范,未能以法律形式明确公立医院的市场地位、明确界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监管者的权限,更未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因而导致监管机构管办职能不分,深陷于与医院的共同利益之中,丧失公信力。同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按病种付费标准、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不完善,进一步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并存,诱致医疗行为扭曲。

2.医疗监管机构职能分散、权责界定不清、能力不足医疗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分散,事权条块分割,多头监管,存在部门“监管职能利益化”和“监管权力资本化”倾向,严重制约了医疗监管效能,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医疗监管机构权责界定不清晰。

3.医疗监管的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严重缺乏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监管的空间极为有限:现有体制对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放度不够,医疗第三方评价体系也未建立,患者就医选择权未真正落实,患者缺乏监督评价医院医生的有效渠道。而且,医疗体制缺乏专业化、网络化的社会力量监督体系或平台,患者个别投诉、新闻媒体介入等传统社会监督方式收效甚微。

4.医疗监管的绩效评价机制和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医疗服务监管绩效的分析、评价和披露需要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披露平台,包括专门的分析评估人才,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机制,可靠的医疗微观数据,良好的绩效评价制度、规则,以及绩效披露的设施条件等。但是在当前监管体制下,具备坚实的医学、经济学(特别是管制经济学)复合知识的专门分析人才极为匮乏,绩效评价的基本指标体系和相关制度、规则也尚未建立,医院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加之监管部门的思想认识不足,这些都妨碍了医疗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的有效建立。

三、加强医疗监管的建议

1.推进《医疗卫生法》立法,构建以市场为核心、监管为辅助的医疗体制加快《医疗卫生法》立法,推行公立医院公司化改造,明确公立医院的市场地位。立法明确市场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卫生部门的监管者权限,建立基于法律的“市场+监管”体制,落实管办分开,割断监管机构与医疗供给者间的利益关联,重树公信力。推进按病种付费标准、医疗质量评价标准等建设,优化监管政策结构———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放松准入监管,逐步取消医药价格监管,取消药占比、抗生比、基药比等数量监管,纠正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并存的状况,从源头上消除医疗行为扭曲的体制诱因。

2.归并、集中医疗监管职能,加强医疗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建设明确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法定授权的医疗监管者地位,将分散于发改、物价、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归并、集中行使。调整我国现存卫生行政部门的层级结构,将中央、省、市、县(区)四级监管架构,调整为中央、省、市三级架构,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水平。压缩监管部门的普通行政人员编制,增加专业监管人员编制,同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通过培训、设备采购等方式改善监管技术手段,提高医疗监管的思想认识水平,提升医疗监管能力,切实纠正并防止基层医疗监管授权不当等错误再次发生。

3.拓宽医疗监管的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建立开放多元的医疗监管体系制定《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办法》,建立医疗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管参与权。在医疗监管立法、监管政策制定实施、患者投诉、医疗纠纷诉讼、患者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公众参与监管的制度机制,拓宽参与渠道。推进公益组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医疗公益组织在医疗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其在医疗知识宣教、机构评价、风险评估、监管建议、监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媒体对医疗监管问题或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发挥其深度监督作用,使媒体成为监管问题的发现者、揭露者和解决方案的推动者。

4.构建科学有效的医疗监管绩效评价机制,及时披露监管绩效信息医疗卫生部门应聘用专门的分析评估人才,在制定监管政策前进行监管影响评估,向人大、政协、上级政府机构提交相应报告。应定期对监管政策做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并相应报告,以有效避免法规政策形式主义,利于修正完善监管政策。明确相应部门(如“人大”)和中立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定期对监管机构运行效率和监管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交相应报告。建立医疗监管绩效披露的网络平台,及时将事前监管影响评估、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和监管机构绩效评估等报告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作者:陈刚单位:浙江财经大学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