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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最主要的流动人口,其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农民工为城乡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自身则日益“边缘化”,身份无法得到认同。笔者通过了解近年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状况,以医疗保障为切入点,发现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到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一、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
农民工指的是从农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职业,但仍然是有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具有“农村人”和“城市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呈现出明显的三大特征:首先,农民工的数量大,且增长很快。据估计这一群体目前有9000万人,并且还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其次,农民工的身份特殊地位尴尬。他们离开土地和居住地,背井离乡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不同于传统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两者之间的隔阂日益加深。但是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他们又有别于传统的城市劳动者。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他们被排斥在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等面向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之外。再次,绝大多数农民工流动性强,未来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从事低技能和体力型的劳动,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都很不稳定,处于频繁的流动之中,他们的未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农民工群体的构成成分比较复杂,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其内部发生了分化,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着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人实际上已经是市民,除了没有城市户籍外,他们与城镇居民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种职业身份的改变使他们不可能再回到农村去做农民,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将他们融入城市。他们的医疗保障也应当纳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类是农闲时候外出打工,农忙时节回家种地的农民工,也可以称为季节工。他们本质上还是农民,只是农闲时外出打工,需要的是现金,进入城市打工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在农村的生活。他们所需要的医疗保障与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是完全不一样的。第三类是占农民工大多数的流动打工者,即无相对稳定的住所也无稳定的职业,经常处于流动之中,从一个城市向另一个城市流动,从一个工作岗位向另一个工作岗位流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会向第一类转变,另一部分则会回到农村成为第二类农民工,也就是季节工。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健康状况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却忽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导致工伤事故不断,农民工的健康状况持续下降。据统计,全国3000万的建筑工人,农民工约占80%。而山东建设厅的一份资料显示,建筑施工伤亡的事故中90%是农民工。我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2500万以上,其中80%以上的一线职工是农民工。由于用人单位往往不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获得各项针对职业危害的补贴,这些职业危害有的在短期内还看不出对身体的伤害,但是就长期而言危害是极大的。缺乏相应的危害补贴和基本的医疗保障,日后给农民工带来的损失和伤害也是难以估算的。
同时,农民工缺乏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农民工几乎包揽了城市里所有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几乎得不到任何的医疗保障。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他们遭到疾病的侵扰时,不能及时就医,病情被拖延。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
我国城市各大医院的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平常即使是感冒之类的普通小病到了医院也要花费几十元,更不必说一些大病,如此高额支出对于收入普遍较低的农民工来说根本无法承受。因此,为了节约开支,许多人平常生病只能靠自己挺过去,如果得了重大的病,农民工多年打工的储蓄还不够支付医疗费,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民工中还时有发生。
三、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对策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认同,基本利益得不到维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我们国家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目前的重中之重是要维护农民工的健康,为农民工提供适合他们自身特点的医疗保障。
首先,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已经将农民权益保护列入立法规划,但更重要的是要消除现行法制在其执行过程中的歧视现象。如《劳动法》就并非只是城市劳动法,而是全国劳动法,法律中并未分出城市职工和农民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只是用于城市劳动者而不能起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这种歧视现象应当遭到强烈制止,同时要确立对执法过程中的歧视现象的制裁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农民工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发生劳资纠纷时才不至于处于被动局面。另一方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第二,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前文中已经提到,第一类农民工有稳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除了没有城市户籍他们与城市人无异。针对这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搞临时的医疗保险是不理性的,他们是城市产业工人的一部分,成本最低的办法是通过户籍制度将他们纳入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障范畴,享有同城镇企业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
季节性的农民工只有农闲时才外出打工,平时大部分时间呆在农村,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将他们纳入正在筹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推广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这一部分人在农村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这样既可以使他们通过外出打工增加收入又可以得到医疗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
对于流动性的农民工,制定相应的政策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暂时缓解这一问题。第一种途径是通过政府引导建立过渡性的互助的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农民工缴费、财政拨款和社会募捐等方式形成一笔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第二种途径是发展社会化的医疗救助事业,比如慈善事业,特殊情况下可以给农民工一些补偿,另外各个城市都在发展面向市民的医疗救助,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对农民工开一个口子。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必将融入城市产业工人,成为城市居民。因此,在设计农民工医疗保障时,应当注意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接轨。
第三,农民工医疗资金的筹集应当由用人单位、政府和农民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首先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责任。农民工在企业干的都是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直接的贡献,企业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该为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次,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权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作为国家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每每提到国家支持多为政策支持,当然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更缺乏的是资金。在当前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日渐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将关注的重点适当向农村、农民和农民工转移,给予他们更高的优先权。
最后,农民工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负担。农民工应当转变观念,培养保险意识,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金,负担不宜过重。目前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不宜太高,能够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即可,筹集到的资金更多的是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金额较小的门诊费用仍由农民工自己承担。这样一方面缴费较少,容易被农民工接纳,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农民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