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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伤医事件频发,与医患关系相关的话题在法律界和医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通过对多起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以及各个参与主体表现出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社会舆论在医患纠纷发生前后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提出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权威;进行医疗、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医疗素养、法制观念;强调媒体的职业自律;加强医疗服务机构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等措施,改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舆论;医患关系;媒体自律;舆论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医疗活动逐渐增多,医患交流日益密切。而医患关系的健康和谐与否,在医疗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谐的医患关系不但能让医务工作者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免去后顾之忧,同时也能让患者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但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纠纷冲突时有发生。在这其中不难发现,社会舆论一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本文通过对已有资料的整理发掘和对类似事件的分析思考,得出结论:利用法律法规对社会舆论各参与主体进行适当约束,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减少舆论负面影响,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社会舆论与医患关系的概念
1.1社会舆论的概念
社会舆论是通过各种合法媒体发出的民众言论,具有表达主体和媒介多样、受众复杂不特定等特点[2]。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当今医疗大环境中,社会舆论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医务工作者作为社会舆论的表达主体之一,通过各种合法媒体,让公众对医务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宽容,同时,在监督规范医疗环境、医务工作上更是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当社会舆论超越其正常的范围,就会变成一种舆论暴力,让很多医务工作者感到无所适从,甚至由于社会舆论而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产生怀疑[3]。
1.2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狭义上讲就是“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的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从广义上来说,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4]。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概念已经从最初的医生和病员的关系扩展到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如护理人员、医技人员、行政后勤和管理人员;患者相关的社会关系,甚至是健康的社会群众等。而医患关系是否和谐,就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接受者能否得到优质、真实的医疗服务。其中会影响到医患关系的因素则更为复杂,如年龄、户籍、是否参保、文化程度、经济水平、就诊类型等[5]。如何在医疗活动进行时对这些具备不同社会因素的群体进行有效的管理约束,就成为了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2舆论的价值
随着时代的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舆论参与到医疗服务中的趋势日益明显。由于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具有时效性强、廉价等优势,使其与传统信息交流方式相比,更便于公众接受信息和参与讨论。当互联网成为社会舆论表达的重要平台,使很多舆论背后的群体情绪可以打破传统信息传播方式所受的各种限制,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6]。而且它自由且廉价,只需要借助一台智能设备,几乎不再需要其他成本,即可参与其中。对于医疗行业来说,新的信息互动和舆论表达方式,使医疗服务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了解,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医务工作者的理解和包容[7];同时对很多行业中一些确有乱象及不法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8]。
3社会舆论与医患关系冲突产生的原因
3.1法律权威的缺失
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日益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普法教育的滞后、基层执法力度不足等,这就导致了部分公众对法律不了解、不相信、缺乏敬畏,在医患纠纷产生后,就会选择非正规途径以寻求解决办法,医闹就是其中最极端的表达方式[9]。而舆论在这种时候就可形成强大压力,从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态度、执法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殊不知,这种处理结果的摇摆变化,也进一步削弱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我国在医患纠纷问题上的法律规定仍不完善,并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一些规定,如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说明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之后卫生部又于2012年5月初再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在重点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这些规定,无疑体现了政府对于医疗纠纷这一社会问题的重视。但在其实际操作中,因其内容笼统、对纠纷严重程度认定的不明确等原因,几乎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很多核心问题并未真正涉及,如什么是严厉打击,怎样做到严厉打击;何种程度的医患纠纷可以定性为侵害医务工作者、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不同情况如何对其行为的恶劣程度进行客观评价等。
3.2医疗及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不到位
我国目前的医疗、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不到位[10],使医疗及法律成为医学、法律领域的相关人员(包括医学和法学相关专业的学生、教师、从业人员等)“独家享有”的知识。在我国,对于大部分医疗、法律知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几乎无法接触到,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后,又因专业原因,能学习到相关知识的机会愈发有限,同时社会又疏于宣传,这就直接导致如今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对于医学及法律的相关基本知识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在我国的医疗纠纷发生时,参与到社会舆论中的大部分主体,事实上是不懂医疗和相关法律的,甚至是没有基本医疗和法律常识的。有时甚至患者及家属本身在医务工作者对其进行情况说明时也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这样既影响了医疗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患者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当医患纠纷发生时,通常很难达到理想中的解决效果[11]。
3.3部分媒体缺乏自律
媒体在参与医疗纠纷的有关报道时往往兼有多重身份,他们既是舆论发出主体,也充当着医患双方的沟通桥梁,同时他们也是盈利机构。为了盈利,扩大自己的媒体影响力,一些缺乏自律的媒体工作者,在事件报道时往往会夸大其词,以此来引起大家的关注。据调查显示,在89例医疗纠纷报道中,倾向于指责医院、偏向患者的有62起(69%)[12]。由于其受众为广大普通群众,很容易受到这种带有主观臆想的报道的引导而被煽动。此时就会给相关医务工作者带来巨大的社会和心理压力,进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3.4媒体缺乏专业知识
有时候媒体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使部分公共媒体很难对医疗事件进行客观真实的还原报道。医疗报道本身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当新闻主体不具备相关医疗知识时,同时又受到利益驱动,为提高关注度,很可能进行伪专业化报道,从而误导受众。如标题的夸张化、乱用医疗术语,甚至主观臆断,歪曲事实。如2010年深圳市凤凰医院,一产妇因分娩后痔疮出血,助产士遂对其进行了结扎止血,可到了部分不良媒体工作者的笔下,就变成了因家属未给红包导致产妇肛门被缝[13]。在这种严重歪曲事实的报道中,体现出了部分媒体工作者的无知和哗众心理。而正是这一极其荒谬的报道,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严重损害了我国医疗形象。
4建议
随着我国对民主权利重视程度的不断深入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舆论的影响范围已经涉及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手机网民增至4.2亿,微博用户达3.09亿[14]。这使得普通公众参与到舆论中不再是什么难事,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对这些来自于不同领域、不同知识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舆论参与者进行有序管理愈发困难,同时,也加大了媒体为赢得关注度而从众、哗众的可能性。基于这一现状,为构建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从约束社会舆论各参与主体的角度,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4.1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根本,树立法律权威
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法办事,让不论是医生还是患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法可依。同时,努力提高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个人修养,这不仅体现在相关工作人员本身的业务能力,也包括了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一个医疗、法律环境中,当相关工作人员自身修养与职业素养不断提高时,才更能促进社会公众对医疗服务和法律的信心,并最终树立法律的权威形象,让医患双方在法律的保护下平等交流沟通,共同寻找最佳解决途径,减少非法维权的情况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4.2加强医疗、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医疗素养、法制观念
在一次医患纠纷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大部分的舆论参与主体对于其中涉及的相关医学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只能依据自己的生活常识和道德标准进行判断,而这种判断方式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这就需要广大的医疗、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在进行业务活动时,也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同时也希望广大媒体工作者在报道案件时,不但要对事件事实本身进行准确报道,对于一些相关知识也应进行一定宣传。公民对医疗和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掌握,可以增进医患双方的相互理解,维护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日常的就医和选择医疗服务时,公众也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有关权益。
4.3加强媒体的职业自律
除了普通公众,部分媒体工作者的医疗、法律修养也同样让人堪忧。他们大部分对于医疗纠纷的一些特殊之处知之甚少,甚至为了博得公众关注,常常对于案件本身的事实闪烁其词,放大个人观点以及社会情绪,影响公众了解客观事实。因此,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医疗知识、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同时制定相关规定,在制度上对新闻媒体进行约束,如将舆论和媒体的关注和争议焦点集中在事件相关事实本身,而不能将舆论引导到对于医疗活动或者医务工作者的主观评价上,杜绝企图以舆论去歪曲事实,煽动公众情绪的现象发生。
4.4加强医疗服务机构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
双方之间合理有效的沟通交流有助于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在不影响正常医疗活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主动向媒体及社会大众公开事件细节及进展情况,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医疗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避免不必要的谣言和猜忌损害到医疗机构和医疗群体的公共形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15],只有在双方的共同合作下,才能让我国医疗环境健康持续发展。总而言之,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专业性较强,在特殊情况下难以让公众全面了解的专业活动。就专业性而言,医务工作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地位会让普通民众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过多地放大主观情绪,对于事实的认识产生偏差;当涉及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况时,民众的好奇心难以得到满足,社会舆论就成为了他们的宣泄途径。基于以上医疗活动的固有特点,广大医疗从业人员更应该充分认识到,有些因专业问题而产生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对社会舆论的各参与主体进行适当约束,将这种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正视这些冲突,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医疗环境,更好地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
作者:王韵桥 蒋筱 罗利 赵星皓 夏猛 单位:广西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