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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看病难”问题的持续凸显,医生加班情况的持续加剧,医生“休息权”问题应当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方法:文章通过对医生“休息权”现状的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探讨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结果:提出相应建议和实施对策。结论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权与和谐医患关系密不可分。
[关键词]
医生;休息权;医患和谐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医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我国学者就休息权的研究关注过很多群体,但是医生的“休息权”问题却很少有人提及;加之一直持续的“看病难”问题,医务人员加班加点仍然不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医生的合法合理“休息权”一直被弱化[1]。
1医生“休息权”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多起“医生自杀”,“医生过劳死”等事件在全国各地发生,医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休息权”是个体发展的需求,也是医生群体应有的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大多数疾病爆发的随机性、现今医疗服务需求猛增与医务人员供给不足、医院工作时间多采用倒班轮休制等因素都使医务人员的加班加点成为常态;医疗行业存在其本身的特殊性,紧急抢救、院内会诊都要求医生在下班时间也无条件地再投入到工作中去,长期超负荷工作,严重透支自己的身体健康;另外,医患矛盾的持续加剧,侵犯医生权利案件的增多,也给医生的工作压力再添“一根稻草”。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当中,普通群众包括立法者普遍认为患者是弱势的一方,因而注意力大都在维护患者的权利上,忽视了医生的权益的维护。医生群体的身体上和心理上都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医务人员不是工作的机器,长时间超负荷高压力工作不仅身体健康会有影响而且心灵方面也会遭受创伤[2],医生“休息权”的保护既可以减轻医生的压力,使医生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又可以改善医患关系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医生“休息权”的现状
2.1医生长期超负荷工作在我国,几乎所有医生都曾连续工作24小时,甚至有持续工作50小时的情况。而在加拿大,医生的最长连续工作时间在15小时左右。以住院医师为例,年轻的住院医师需要早到1小时提前查房,晚上常会加班,4到7天需要值一个大夜班(一般情况,小夜班零点前,大夜班零点后),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也需要轮流值班。如果遇到病人太多的情况,补休的医生也会随时被召回医院帮忙[3]。中国医师协会的《2014中国医生执业状况调查》显示,90.97%的医生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53%的医生每周需要工作6天,而29%的医生则需7天连续工作,84.71%的医生最近一年都没有带薪休过假[4]。大型综合医院的加班问题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状,医生的“休息权”的维护一直未得到关注。
2.2医生维权困难医生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息息相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执行者,医生的地位举足轻重,医院管理上应当注重“以人为本”,在具体工作当中时刻关注医生的切身感受。福建曾有一名医生将其所属医院告上法庭,诉其法定节假日未经同意安排加班,且没有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最后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为由驳回,双方庭外调解[5]。医生与医院之间,尤其是大型综合医院,地位相差悬殊。医生普遍希望通过到大型医院这个大平台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因此较好的医生大都集中在大型综合医院,大医院医务劳动力实际需求人数一直是“供大于求”,每年优秀的医学院毕业生也都设法涌进大医院,就业压力较大,使得医生在医院面前很难平等,维护自己的法定“休息权”也就难上加难。
2.3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的《劳动法》主要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整,而在公立医院,在编医生与医院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严格地说尚不属《劳动法》调整之列[6]。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中关于医师执业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规定并不明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4条中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内容也并不详细。没有完备明确的法律保障,医务人员的“休息权”无法得到保证[7]。立法机关应就医务人员“休息权”问题修订执业医师法,保证医务人员的休息权切实得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层应增强顶层设计,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从体制机制上完善让医务人员享有合法休息权益保障。
3医生“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
3.1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我国是医疗资源相对较为缺乏的国家之一,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优秀医生的数量不足。医疗改革的目的就是增加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供给。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医务人员相对紧张的格局,医生编制严重不足,导致了医护人员加班加点,持续高压、高强度工作。综合医院人满为患的“看病难”现状,医院通过安排医务人员加班加点,加强工作强度来接待更多的病患。但医务人员辛勤付出,并没有得到群众的了解、社会的尊重。医院实行的是主治医生负责制,如果医生负责的患者,在三更半夜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处理,或需要马上手术的,医生必须随叫随到[8]。此外,医生不仅需要治病救人,不少大型综合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同时也承担着教学、科研的任务,需要不懈地进行学习,医学水平发展的迅速,医生需要终身学习[9]。
3.2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关系不对等
3.2.1医生和医院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医院工作人员分为正式编制内和编制外,编制外即常说的合同工,合同工与医院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正式编制内医生和公立医院的关系是类似于公务员管理体系的人事关系[10]。在我国,医生和公立医院的“人事关系”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工作及补休制度”对医院和医生之间是没有强制的约束力的。
3.2.2医生和患者的法律关系维护医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条文,零零散散地分布在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医生在维权时,往往是一种无法可依的艰难状态。传统观念上医生具有较高的地位,但司法现实中很难去平等地对待医生和患者,法院往往拘泥于传统观念倾向认为患方是弱者,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大都采取侵权行为模式进行审判。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诉求于法律进行维权,一些钻法律空子、利用社会舆论、炒作热点的“职业医闹”出现,对医生进行敲诈勒索[11]。有相当比例的医生迫于医院管理实际的压力,在面对医患纠纷的时候选择私下协商、和解、赔偿、息事宁人。
3.3社会大众的观念误区
3.3.1社会过分强调医生的“救死扶伤”的天职中国古代中医出身于农民,所以中国的百姓很难将医生和科学家联系在一起,在传统认知里,医生是“悬壶济世”,不求回报的。医生的奉献精神早已深深地刻在人们的心中,每当出现紧急情况,医生每每都会挺身而出,非典、地震、国际救援,医务人员全都战斗在最危险的第一线。公众普遍认为医生“救死扶伤”是份内之事,几乎听不到医生也需要保护的呼声。
3.3.2公众基本医学常识的缺乏中国自古以来医生都是“治病救人”,“妙手回春”的形象,所有老百姓心中没有意识到医生也需要保护和休息。古语有云“不为良相,当为良医”,医生的形象和地位总有不同程度的神化,而“神”是不需要休息的。在绝大多数“外行人”心中,医生应当是和扁鹊、华佗一样,随时等待召唤,随时出现解决困难,解痛救人,药到病除,一次性治好病症,没有任何并发症。公众因为对基本医学常识的缺乏,而对医生治疗疾病时的期望值过高,当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不明显或者产生并发症时,在医患局势紧张、媒体夸大的情况下,患者就更加普遍地认为是医生没有尽全力治疗,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3.3.3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疗纠纷一旦发生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这就使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医生是医患关系中的强者,也使大众媒体在面对医患问题时更倾向于站在“弱者”的角度思考。医生编制严重不足,居民医疗需求的增加,使得每个医务人员的工作量过大,“看病难”问题得不到缓解,公众相对普遍认为“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是医务人员导致的,认为是医生收红包、拿回扣,看病依赖昂贵的医疗设备检查结果等等行为都加重了患者看病的医疗费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原本就比较紧张的医患关系。
4意见和建议
4.1政府层面:观念引导与法律保障
4.1.1加强宣传引导,改变社会观念医患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具有较大关注度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的善良受到一些媒体的引导,致使不少人对医生产生误解,医生在奉献和为人民服务之时同时承受着巨大社会压力。医生过劳死,医生晕倒手术台的事件频发,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医生为公众付出、奉献,却没有赢得应有的尊重和应有的体谅。卫生相关部门应当宣传表彰医生中的优秀个人,感人事迹,为医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逐步地引导公众认识到医生群体的无私和伟大,改变原有的医生万能的观念。
4.1.2健全医生保护法律体系,并认真贯彻执行当前,我国并没有完备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许多医疗问题仍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标准进行判定,应当建立完整的医事法律体系,对医患关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8]。《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医生行业并没有普遍约束力,福建医生诉案正是因为“不适用”而不被受理。医疗行业专门法亟待确立,约束医院管理,规范患者行为,保护医生群体,确立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医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医疗卫生服务的行为规范;通过医疗风险补偿制度,详细确定赔偿项目和赔付的标准;非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事故医生如何维权;对破坏正常诊疗秩序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医生的日常诊疗管理制度等,避免专业性太强,调整的内容太宽泛,缺乏实际操作性等现象[10]。保证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和医疗秩序的正常维持,根据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平等医生和患者双方的地位,和谐医患关系,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4.2医院层面:积极改革与文化建设
4.2.1改变薪酬制度,及时支付报酬医院的正常运行主要靠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和药品差价,医疗机构自负盈亏,趋附于获取更多盈利,公立医院应当具备的公益性和服务性一直都被忽视。应当设法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和福利,改善医生的工作条件,提高医生工作积极性,广纳“医”声,增加对医生实际情况和内心世界的关心和爱护,加强沟通理解,在交流中发现矛盾,并采取有效手段缓解这些矛盾,为医生群体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医生满意度建设,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4.2.3加强文化建设,树立医院良好形象医院管理层应当营造一个和谐的医院氛围,通过加强医院的安全管理、医院就诊秩序结构的调整、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管理、医院信息制度的建设,为患者提供一个较有秩序、较为合理的就诊流程、提高患者满意度。与此同时,医院也应当加强自我宣传,通过网络、报刊、电视传媒、医疗机构内部刊物等宣传先进事迹和优秀医生,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帮助医务人员赢得更多社会尊重,提高患者的信任度,和谐医患关系。
4.3医生层面:医学服务与人文服务医生的工作关系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这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医生应当有一种“基层服务”意识,配合国家医疗改革政策,在自身不断学习的同时,到基层为社区居民服务,不是一味地往大医院扎堆。此外。当前医患关系紧张,语言沟通、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占绝大多数,医生不仅需要精湛的医术,而且需要一颗“父母心”,确立起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服务亲切,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
4.4社会层面:客观报道与促进和谐社会媒体应当基于客观角度对医生做出真实的报道,不应盲目追求新闻炒作,危害公共信任机制。社会媒体的报道不要带有过于浓厚的主观情绪,误导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媒体也不要对个案事件过度地报道和评论,激发社会不和谐因素。应当在医生和患者之间扮演好一个桥梁沟通的作用,帮助医患双方实现和谐共处;宣传基本医学知识,避免患者因为认知角度上的差异而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应就影响医患关系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探讨并能够传播积极策略,真正促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5结语
医生休息权的保障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分不开的。在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保证医务人员合理合法的“休息权”,医生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医患双方应当地位同等、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必要的沟通。保障医生休息权,关心医生的身体健康、心灵健康,社会卫生事业才能进一步发展。医生与国民健康息息相关,是一个崇高伟大的职业,社会也应当尊重医生,体谅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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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慧敏 田侃 臧运森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