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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正面临着信任危机,这或许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信任的表现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的日益恶化,医疗专业人员遭到严重的伤害,有些甚至被打死(lancet,2010)。根据2008年(ZhangandSleeboom-Faulkner,2011)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60%的医生亲身经历或看到他们的同事遭受病人或病人家属实施的暴力侵害。因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和医疗纠纷,导致病人暴力侵害医务人员,许多大陆医院开始部署大量安保人员来维持日常的工作秩序(lancet,2010)。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医务人员遭到的暴力侵害更为普遍和严重(lancet,2010),迅速增加的冲突甚至暴力事件反映出大陆医患之间不信任的严重程度。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早期台湾医患关系有如父子,医师对病人有绝对的权威,病人须遵从医师的“医嘱”(林国惶,1998)。长久以来,医师在台湾社会一直充当着重要角色并占有特殊地位。他们不仅拥有高度的专业自主权和病人的尊重和服从;同事也是社会精英与意见领袖(陈君恺,1991;蔡笃坚,1996)。医师在台湾社会中获得的偶像似的崇拜,不是其他同样高收入职业所能比拟的(陈君恺,1991;saiandChiu,1991;张笠云,1998)。随着社会变迁、医疗专精化、健保实施、消费意识抬头等等因素,台湾的医师角色一直在变化,医患关系也随之逐渐转变。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医疗纠纷增多。根据卫生署的统计,从1987到1999年,委托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案件从123件增加到276件,纠纷起因包括医疗措施不当、手术相关、延误治疗、用药不当等(林恒庆等,2003)。医患关系恶化的实际状况,恐怕比这些数字还要严重。因为除了愈来愈多诉诸司法解决的纠纷案件外,很多医疗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就和解或调解(杨秀仪,2002)。
二、科层制社会的医患关系
马克斯•韦伯在研究现代社会的发展时,指出大的理性组织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约翰.麦休尼斯,2009)。这种组织出现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科层制度(或称管理体制、理性官僚),现代社会通过科层制度的不断完善达到对社会、人的控制和管理,如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官僚机构的设置。庞大的现代都市依靠无处不在的科层制度得以运转。为了使社会能够顺利运作,政府设置了庞大而又复杂的管理机构对社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是细致和程序化的,繁杂和琐碎的,同时也是冰冷的。科层制度的出现深刻地影响了两岸医患关系的转变。我国医学发展的优良传统之一是基于儒家伦理的医道精神。唐代孙思邈所作《大医精诚》被誉为“东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将仁学引入医学伦理,讲究精湛医术与良好医德并重。明代龚信《明医箴》甚至把医生对于病人起死回生的救助所表现出的德行,比拟成如同天地孕育万物的恩情。其子龚廷贤继承父志,所著《万病回春》论“医家十要”“、病家十要”、“医家病家通病”等,论述了医生、病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以“仁学”为指导,直承儒家仁学传统。追溯历史,医生和患者最初只在私人服务领域中打交道,医疗只是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事务。在18世纪的欧洲,医疗服务以及医学研究和教育开始由专业性的社团、行会和学会来规范,政府也开始以不同的形式和程度介入其中,进行干预。医学逐渐走上了社会建制化道路。人们认识到,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不仅与诊疗科技手段的进步有关,更重要的是,它还与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因素密切相关。西医的全面进入为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科层组织。这种围绕着西方生物医学体系而建立的科层制,一方面使得医疗体系制度化和规范化,极大地提升了整个社会的医疗水平,有益于维护人群健康。但另一方面又使得“人”变成复杂的医疗体系中运转的一颗“螺丝钉”。治疗过程的发展也成了一个不断去人格化的过程,为了特定的任务,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多的是以专业的形式展开,而非从“人”的角度展开。医患关系之间传统的“仁爱”观(人文模式)逐步过渡到契约模式与合同模式,这些模式的切换以及不同的科层制管理为两岸医患关系带来了不同的后果。
三、科层制下医疗纠纷调解
科层制社会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制度与法律来维护某种社会建构,在医患关系中,两岸在维护现代医疗体系和解决医患纠纷方面的制度和法律都有很多不同,其结果也导致两岸医患关系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在大陆,由于医疗资源配置的“二八分离模式”和以药养医的模式使得大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在维护和调解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1)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仅能对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2)《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由于医院方和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都是隶属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实际上患者申诉的途径和效果都极为有限。在取证困难、投诉无门的情况下,病人的不满情绪无处发泄,往往易采取暴力等过激行为。在台湾,全面健保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使得本地区全体国民的就医就诊有了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大大加重了医院和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使得接诊次数剧增,医患之间的沟通也越来越少。台湾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医疗纠纷并规范医疗行为。
其中包括(:1)医疗法;(2)医师法;(3)卫生署1987年公布的“医疗争议调处作业要点”;(4)1995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医师法;(5)依据中华民国刑法276与284条之规定,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6)民法相应条款。以上法律法规明显比大陆更为完备,尤其对于患者来说,有了较多的申诉途径,既有利于医疗纠纷的正常调解,也有利于保护在医患关系中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的权益。但是这种针对医疗事故和责任实施的“科层制管理”所造成的另外三个后果是:第一,医师们在进行诊疗的时候,多采用防御性治疗。洪千鹏(2001)和谢启瑞(1994)的研究都发现,医疗纠纷风险确实会改变医师的执业行为,增加检验项目或治疗程序是有医疗纠纷经验的医师最常采用的方式。这种执业行为的改变,将直接增加病人的医疗支出,或间接加重医疗保险体系的财务负担;第二,医师的责任越来越大,很多医学院的学生都不愿意选择风险较大的科目作为自己的主修专业,造成所谓的“五大皆空”(内、外、儿、妇、急诊五大科目无人愿意从业);第三,恶意诉讼增多,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一位从医逾40年的老中医说:“现在很多医院门口都有专门讼棍,看有病人稍有不满出来,就凑上去问需要不需要他们打官司来告医师或者医院。”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比较两岸医疗体系中的医疗纠纷调解及其导致的医患关系之不同,不难发现:第一,在科层制管理上,大陆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足以保障医患之间合理的互动和有效的调解医疗纠纷,从而导致医患之间暴力相向,政府推出的“警员进医院”举措反而会进一步加重医患之间的对立情绪;第二,台湾则主要是由于过于严苛的科层制管理而导致医患关系从“医者父母心”的“伦理型”模式转变为受各种法律法规约束的“契约型”模式。致使医患之间应有的人文关怀被相互猜忌和防备所取代。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第一,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
信任是维系人际关系的根本,也是人类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医患信任对提供高质量的卫生保健和推进卫生系统改革进程至关重要。信任可以构筑起医患之间诚挚沟通的氛围,以便于医生全面地和具有文化敏感性地了解病人的病情,并在医患之间建立起亲密的个人关系;同时,信任也是病人完全理解并遵从医嘱的前提。医患之间的信任是彼此影响且互为因果的,并对健康和福利至关重要。正因如此,从有记载的早期医疗史开始,信任或信赖就直接或间接地被当作医疗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显然,仅仅通过科层制的社会管理手段只可以维持医患之间的一定秩序,但却不足以构成双方互信的基础。多数的医生和病人都认为,改善医患沟通是避免医疗过失诉讼最有效的方法(Shapiro,etal.,1989)。
第二,增加人文关怀的润滑剂。
适度的科层制管理可以较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规范双方的理性行为,然而,在这一部“理性官僚”的“管理机器”中加入人文关怀的润滑剂则是保障这部机器平稳运转的必要程序。这些润滑剂包括:(1)借住职业的医务社工来沟通医患双方。用专业的沟通替代医患之间的不良沟通;(2)增加医院的人文宗教关怀。很多台湾医院给病人提供音乐治疗,许多基督教医院都设有院牧部,通过心理调节和行为规范可以治疗心灵的疾患,能对疾病的康复起到显著的功效;(3)安宁照顾。帮助、尊重病患、减轻痛苦、照顾他们,让病患能拥有生命的尊严,安然逝去。家属也能勇敢地渡过哀伤,重新展开自己的人生。
第三,增加医师培训中的人文医学教育。
现在对于年轻医师的培养,一般只注重专业技术训练,而忽视对医学中人文精神的教育。于是,大量医师只追求专业技术的提升,而忽视了沟通能力、同情心、医学伦理等人文精神的修炼。若要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掌握精湛纯熟的医学技术与人文医学的知识理念都是不可或缺的能力。
作者:程瑜韩丽单位:耶鲁大学华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