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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医患关系患者权利的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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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医患关系患者权利的保障

一些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收费不合理、不透明、不规范的情况,医疗环境差,管理混乱,患者挂号、取药、候诊时拥挤不堪,对患者及家属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另一方面,有的医务人员思想观念陈旧,存在恩赐心理、权威心理,对患者态度冷淡,漠不关心;还有人只注重医疗质量而不讲究服务艺术,不注意沟通技巧,把患者当作单纯的治疗客体,缺乏人文关怀,无意间对患者造成伤害。在医患关系失和与医疗侵权现象频发的诸多情形中,被侵犯的患者权利有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而成为法律权利,例如,《执业医师法》规定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被尊重的权利、隐私受保护的权利、危急病人得到急救的权利、知情权和对试验性临床医疗行为同意的权利等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认了患者或其家属对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同意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认了医疗事故中病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救济手段的强制性以及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这些权利逐渐获得较好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还有许多患者权利———获得优质服务权、避免过度医疗权、在医院期间人身与财产安全权、获得帮助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对于患者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没有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保护或者法律规定不够周延细致,属于道德权利范畴,在实践中常常遭受侵害,已经成为医患纠纷发生的导火索和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患者道德权利保护比法律权利保护更加重要和迫切。

1患者的道德权利

患者的道德权利很重要,但却常常被忽视。社会哲学家乔尔•范伯格指出:“不是所有的权利都来自这种明确的法律和规定的规章,在许多情况下,我们虽然知道没有赋予此种权利的法律或规章,我们却肯定,某人对某种事物拥有权利。”在我国,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道德权利的存在及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其内涵被阐释为:“道德主体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人格、尊严和某种资格、利益或主张”,“道德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人而应当平等享有的,并应由道德来伸张和保障的地位、自由和要求”,“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由道德赋予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干涉的享有和要求某种利益的资格或名分,是道德主体在道德生活中具有的人格、尊严和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权力和利益”。据此,患者的道德权利可以定义为: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由道德原则和规则所认可并维系的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是一种应然性权利。在医疗实践中,患者道德权利指在医疗过程中依据道德准则应该享有而尚未受到法律或医疗工作制度明确保护的各项权利总称。当法律确认患者享有某种权利且规定了该权利的适用范围时,超出范围之外的此种权利仍不能被视为法律权利,例如,目前医事法律规定患者或其家属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知情权,对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临床试验的同意权,而对于其他方面,如医院、医务人员相关信息(医院上下班时间安排等工作制度、医生的诊疗水平、医德医风等)的知情权,对于某些日常检查、用药及收费等方面的知情与同意权,则仍属于道德权利范畴。

长期以来,患者的道德权利被当作“软权利”而遭受忽视,与其自身特点有很大关系。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存在以下不同:首先,法律权利内容及保护规定非常清晰,而道德权利具有弱确定性。法律权利以法律形式专门予以确认,权利的内容与边界、权利的保护、侵权的防范与处罚、权利的救济及寻求救济的机构都明确而具体。相反,道德权利的调整标准或准则比较模糊,虽然也具有规范性,但这种规范性很弱,它甚至不是文本,而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生活经验之中。道德标准的可争议性和多样性使得人们在讨论道德权利时难以有据可依。在医疗实践中,没有也不可能对患者各项道德权利明确做出规定,其内容、边界、保护方法等方面往往不够清晰,很多时候存在争议,难以得到医务人员重视与认同。其次,法律权利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道德权利救济手段具有非强制性。与法律权利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保障相比,患者道德权利的实现或救济只能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侵害人内心的自省等途径与方法,缺乏强大威慑力,侵害人一般不会受到任何实际意义上的惩罚,某些医务人员因此熟视无睹。再次,法律权利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道德权利很多时候显得“微不足道”,容易被“忽略不计”。对于患者来说,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如享有优质服务权(获得医务人员热情、微笑、耐心、细致的高质量服务等),对医院、医务人员相关信息知情权,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权,对医务人员监督、建议、批评等权利,相对于平等医疗权、危急病人获得急救权等法律权利而言,重要性似乎相形见绌,常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最后,道德权利范围比法律权利宽泛。道德调整对象与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因而道德权利活动的空间远比法律权利广阔———有些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许多权利也没必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作为道德权利形式存在,某些道德权利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遭受侵犯。但是,患者的道德权利保护极其重要,对于患者权利保障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首先,这是由患者道德权利范围的宽泛性决定的。通过法律保障的患者权利毕竟有限,那么,当患者某些资格、利益、要求尚未或者不便于通过规章制度形式确认与保障,或者通过该形式无法得到准确表达时,诉诸道德权利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患者道德权利是对制度性权利的补充或超越。其次,患者道德权利是制度性权利的体现和促进。就一般意义而言,道德与各种规章制度(包括法律)的价值目标相一致,凡是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常常也为道德所倡导;凡是规章制度做出否定性评价甚至处罚的,一般也为道德所谴责。因而,患者道德权利与制度性权利在思想上一致,在内容上接近,维护患者道德权利就是保障和促进制度性权利。最后,医疗实践表明,患者道德权利容易遭到忽视,已成为医疗侵权与医患纠纷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资料显示,80%~90%的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与患者进行良好沟通所引起的,其实质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获得优质服务权等道德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充分说明患者道德权利保护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现实重要性。

2保护患者的道德权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2.1转化患者道德权利为制度性权利,提升权利的权威与效力患者的制度性

权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指法律权利,后者包括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患者权利。法律权利比道德权利容易实现和得到保障,当一种道德权利不加以法律保护就会致使权利主体遭受严重伤害,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紊乱时,就应该转化为法律权利。2007年在北京某医院,一名急需手术的孕妇,因丈夫坚决拒绝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建议,未能获得救治而死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的规定,医院在履行相关义务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道义上,担负着救死扶伤神圣职责的医务人员面对一条鲜活生命的陨落而袖手旁观令人难以接受,患者权利无疑受到了严重侵害。

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目前,仍有许多患者道德权利亟需上升为法律保护。例如,据媒体报道,我国剖宫产率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上限的3倍,每年人均输液高达8瓶,主要原因之一是医院的过度医疗,而目前法律尚未明令禁止,患者权利因此遭受戕害。此外,在法律暂时未对患者某些权利进行保护或者不适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还应积极制定和完善工作规章———急诊首诊负责制,危重患者报告制度,死亡、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病房巡视制度等,通过这些“准法律”形式增强对患者权利的保护。

2.2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及人文执业能力

道德权利制度化只是强化患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对患者至关重要的许多权利(医务人员生活方式上的良性引导、言语上的委婉、动作上的轻柔、心理上的安慰与暗示等)单纯依靠制度规定却无法得到体现与保障,从医生的义务里排除出去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辩护,如果过多地强调患者权利法律化还会导致医务人员道德义务与责任感降低。对此,提升医务人员素质及人文执业能力是弥补制度性规定不足、促进患者道德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首先,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强化医务人员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大力培养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品质;加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提高人文医学执业技能等。特别是医德教育与人文医学执业技能教育长期被忽视,是导致医疗侵权与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患者是否满意并不在于医务人员医术水平有多高,而是看他们对患者是否抱着深切的同情,是否怀有耐心,是否尽了最大努力。此外,还应通过建立健全考核与评价机制、患者反馈机制、监督与奖惩机制,进行激励与督促,提升医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2.3积极探索患者道德权利保护的新路径

在加强患者道德权利保护方面,不少医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值得借鉴与参考,例如,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成立集出院回访、预约诊疗、健康咨询于一体的“客户服务部”,拉近与患者的距离,大大改善了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上海曙光医院高度尊重患者道德权利,开展医学伦理查房,于细微之处见精神,如对住院患者称呼先生(女士)而不直呼床号,为患者保护隐私床头卡不再记录病情,为保护患者隐私各诊室在病床间设立隔断等,深受社会公众的好评。各医疗机构需要积极探索实现与保障患者权利的新路径、新模式,使患者道德权利受到更好的呵护。

长期以来,对患者权利的漠视是导致医患关系失和的根本性原因,随着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社会,法律权利越来越得到卓有成效的保护,而对道德权利的保护任重而道远。唯有道德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权利的意义与价值才完整,患者权利才真正得以实现,医患关系才会真正达到和谐与美好。

作者:王晓波张新华单位:滨州医学院医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