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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疗前后医患角色的动态变化
诊疗前后医患双方的心理需求和行为表现是不同的,作为医院疗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要把握诊治前后医患关系的特点,并未雨绸缪。在诊治前期就做好诊治后的准备,改变自己的意识和思维观念,对避免医患矛盾、处理好医患纠纷大有裨益。
1.1诊治前医患关系,医方处于主导地位患者要治病保命,是从属、被支配的角色。这时医方缺陷往往是会被患者及患者家属所容忍的;诊治后医患关系,患者“上升”为主导地位,患方要对医方的诊治从疗效、费用、态度等多方面进行是否满意的评价,医方变为从属、被评价的地位。诊治前的医患关系,医方如果单靠发挥自己主导地位的优势,对患者任由医学思维和个人意志统治,而没有顾及到患者及家属的感受,就会为治疗后医患关系的恶化埋下隐患。同样,诊治后患方依照自己的理解、认知、感觉来对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极强的医学疗效、服务态度、诊疗费用进行评定。在这个过程中,患方往往只是以自己的认知标准对医方予以评价,而不是顾及到医学的特色、不可预知性和意外、诊疗费用产生的社会因素以及服务态度标准的个体性等问题。实际上,医患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患角色的不对等,导致误解是在所难免的,如果相互之间又缺少了基本的信任,矛盾激化就会成为一种必然,再看看患方对医方评价的“三维模式”(疗效、费用、态度),作为医方,治疗疗效和诊疗费用都不是医方所能单方面掌控的,唯一需要医方能主动作为改善的就只剩下服务态度这一维度了。
1.2患方的医疗消费既是一种特殊消费,又是一种“被动消费”现实中,医患之间是一种服务与付出的关系,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一般的消费关系。在医疗损害产生的纠纷诉讼中,法律范围内还是被认定具有消费特征。如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按照民事案件来进行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并应用《消费者权益法》来对医疗损害案件进行审定,从而出现了诊疗服务过程中要求医方不能简单的遵照消费关系来进行,被服务一方却可以以消费者的心态,本着适用、经济、可靠、安全的消费心理需求,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现象。“被动消费”的本质是什么?消费的一方,如果是主动消费,消费过程中心情是愉悦的,比如购买服装,可以使身体感觉漂亮和舒适;购买食品,可以满足自己美食和生存欲望;购买汽车和家电,可以提高自己的生活档次等。而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付出并不是主动的、自愿的付出,而是消极被动的付出,患者甚至由此面临倾家荡产的可怕后果或有着刻骨铭心的痛苦体验,是被逼无奈的消费过程。在我们大众文化的潜意识中,得病是倒霉的事的心理状态还是很有市场的。因此这种消费给人带来的不是愉悦,而是情感上的巨大伤害,患者常常表现出无助、无奈、偏执、易激惹的心理状态,而且病程越长、病情越重,这种心理状态越严重。
2医患角色与医疗安全
所有针对医患关系的分析、医疗消费的特殊性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医疗安全,这是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1尽量扩大患者的参与空间患者参与诊治过程的目的主要是配合、监督和反馈。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不违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其他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应启发患者从首诊开始积极参与医疗安全,参与空间和内容可涉及就诊和治疗全过程。患者平时应该注意保留完整的就诊记录,尤其是影像学报告等资料。同一种疾病就诊不同的医院时,应向接诊医生提供不同医院的检查结果、医生诊断及特殊处理意见。患者入院时,应提供真实详细的检查资料,在就诊过程中,应增加与医生的沟通,了解医生对病情的分析和诊断,还要了解疾病好转或恶化的相关表现及症状,并充分利用医生查房时间与医生进行沟通,主动向医生反映自身症状的变化,大致了解疾病疗程的时间长短,合理调整对病程的心理预期;患者出院时应了解复诊的时限,出院后留意身体状况的变化,保存好就诊或住院的各种资料,住院病人可以复印住院期间的医嘱单,按照医嘱配合治疗。
2.2医疗机构应积极构建患者安全文化建立“医-患(包括患者亲属)”心理沟通平台和“医-社(社会、社区、特殊群体)”文化沟通平台,完善院内外助医、答疑、随访等制度;美化院容院貌,改善服务态度,为患者提供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主动实行政务公开,尤其对重大安全事件要及时通报;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患者、家属和公众的医疗安全教育宣传活动;采取得力措施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得到尊重和落实;开展患者安全调查活动,确定患者安全重点目标,制定预防对策;建立与培训患者安全管理专职、兼职人员队伍,制定患者安全管理规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积极配合患者安全事件的调查,并在全院范围内分享患者安全事件根本原因的分析结果与改进措施。
作者:刘世宝单位:济南军区烟台疗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