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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国清程春生单位:山西省壶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畜牧兽医中心站
兽药残留的危害
1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及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畜产品质量安全。
2影响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长期滥用药物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兽药残留给相关产业带来明显影响,造成产业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降,市场竞争力下降。
3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液等进入环境,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进入环境中的兽药会被动物和植物蓄积,然后进入食物链,危害人类的健康。
应对措施
1健全完善兽药法律、法规和标准
为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检测技术标准,用法律、法规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从生产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更好地解决兽药残留问题。3.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科技下乡、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途径进行宣传,使养殖场(户)、兽药生产和经营单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广大消费者了解和掌握科学使用兽药的重要性,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使消费者增强识假辩假能力,抵制不良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全民对畜产品安全问题的认识,降低药残危害。
3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
当前,我国兽药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兽药不仅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而且还涉及饲料、化工原料的生产、流通、经营等领域和环节。同时,管理兽药质量安全的部门很多,除畜牧部门外,还涉及农业、质监、卫生、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为此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联合执法,要不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进行检查;对养殖场(户)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用药情况,检测动物体内药物残留;对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进行监控,屠宰前一定要检查用药记录,决不准许屠宰休药期内的动物。同时对其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的抽查检验,发现有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应按规定严肃处理;要积极推进兽药良好经营规范(GSP认证)工作。
4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完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加强兽药残留检测,必须建立完善的检测网络,逐级建立兽药残留检测机构,配备相应的兽药快速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机构人员的素质,准确无误地掌握兽药和畜产品的产量及质量状况,为执法部门、消费者和行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认真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监控力度,强化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严把检验检疫关,严防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进入市场,对超标者给予销毁和处罚,促使畜禽产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使兽药残留超标产品无销路、无市场,迫使广大养殖场户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从而控制兽药残留。
5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兽药原料与成品,按照规定选用兽药,正确使用兽药。建立健全兽药使用档案,随时记录用药情况。引导养殖场(户)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质量标准》、《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允许作饲料添加剂的药物品种及使用规定》、《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等有关法规使用兽药,坚决做到不使用违禁药品(物质),严格遵守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休药期规定;少使用或不使用促生长药物添加剂,有效控制兽药等有害有毒物质的残留。
6开发、研制、推广使用无残留兽药
为了解决药物残留问题,除了正确使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外,要重视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来替代残留量大、易产生抗药性的兽药。
7完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完善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畜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生产者必须建立防疫、养殖档案,详细记载动物存栏、出栏、兽药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免疫、消毒、治疗、休药期、屠宰、检疫、监测、销售等原始数据,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溯、伪劣产品可召回的信息网络,对出现问题的畜禽及产品,将按有关信息进行追溯,并追究有关责任。实践证明,在畜牧业中广泛推广信息可追溯制度对于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8大力推进规模健康养殖
大力推广畜禽产品无公害生产与规模健康养殖技术。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要积极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畜产品示范基地、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对养殖场的选址、建设要合理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大力实施规模健康养殖项目,大力提倡“生态发酵床”养猪新模式。
9净化养殖生态环境,全程控制兽药残留
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液等进入环境,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进入环境中的兽药残留,可产生转移、转化或在动植物中蓄积。环境中的药物又会污染饲料、饮水,进而通过食物链进入动物体内,引起动物性食品的兽药残留和二次污染。因此,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等法规,定期开展生产基地环境监测,净化养殖环境,不重复使用污染药物的废水、废弃物和动物内脏等有害物质,从源头上控制兽药残留。
总之,兽药残留监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和监测检疫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民众的支持,只有采取有效综合措施,提高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诚信守法、自律意识,生产无公害、无残留、无污染的畜禽产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物残留及对人体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