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临床医学资料存在的缺陷分析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在相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纠纷常会发生肢体上的冲突,造成人体损伤。在民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中,需要对人体损伤进行认定,从而帮助案件的公正解决。法医损伤鉴定是伤害案件损伤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比临床医学资料更具有严谨性,本文从法医损伤鉴定角度对临床医学资料的缺陷进行探讨,以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法医损伤鉴定;医学资料;缺陷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当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和交通事故时,都需要进行损伤鉴定。法医鉴定是解决纠纷案件的一个认定标准,但在实际中,第一时间接触到受害者的都是医院的医生,因此医院的临床资料就成为法医确定受害者损伤程度的重要依据。然而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医院的临床资料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伤情的正确认定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保证损伤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以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
(一)创口的测量值不准确在医院对受害者的创口长度进行估算时,常出现记录的创口长度大于实际测量的长度,使得在判断受害者是否存在外伤时会存在不一样的说辞。受害者往往认为自己的伤势已经足够重,而这时就要与伤者进行详细地沟通以便让伤者接受。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去就医,临床医师需要在检查伤口时详细并准确地记录伤者的创口情况,包括大小、长度、数目、特征等,尽可能详细地记录,以为案件的损害鉴定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诊断缺乏科学性一方面,受害者在受到外伤之后,在跟医生描述病情的时候,会故意夸大实情,隐匿自己的疾病,医生在听完受伤者主诉之后会认定为外伤所导致。另一方面,在经过诊断性治疗之后的复查中对伤者的伤情已经有了明确的诊断,但是在病历上却没有进行改正。
(三)伤者故意隐匿之前的外伤史和病情在被鉴定人受伤之后,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心理平衡,伤者故意对之前的病情或者外伤史有所隐瞒,加上医生在检查时不够彻底全面,临床记录的数值与实际伤情有偏差,使得临床资料不能成为鉴定当事人伤情的准确依据。
(四)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因为有些医院药价过高,即使是在纠纷中造成的损伤较轻,但是在诊治过程中花费的医药费却很高,一些伤者认为住院的时候伤情严重,住院时间越长伤情则越重。当就诊的费用超出伤情程度,那么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双方的争执,不利于案件的调解。
(五)医院的检查记录不准确在伤者入院时,由于某些医生对于专业医学名词的概念不清,在记录的时候使用不准确的名词,而造成检查记录缺乏准确性。比如上颌骨额突和鼻骨相邻,两种骨折在骨质结构和治疗手法上,都比较相似,在临床诊断中容易造成误诊,医师也不会太注意,但是在法医鉴定中,这两种骨折却是差别很大的。因此,如果医生在检查记录中用错了一个医学名词,那么势必会降低法医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临床医学资料存在的缺陷成因
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将科学、技术、方法应用于鉴定实践获得具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需要具备的条件,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基本上是由鉴定标准来衡量的。在实际案件中,一般涉及到伤情程度鉴定的案件,基本上都会存在结论冲突的问题。造成这些冲突的成因主要有三个,分别是:
(一)伤情鉴定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由于鉴定机构的设置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情况是,没有独立的活体损伤程度鉴定机构,各个鉴定机构依附于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省级、市级和县级通常都设置有公检法三家鉴定机构,在部级还有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其中还有部分政法院校、各大医学院,还有法医学研究机构内设的鉴定机构,可见我国的相关鉴定部门是十分复杂的。这些部门之间因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加上缺乏交流沟通,对同一个问题往往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一伤情的判断不一样,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不同机构得到的鉴定结果不同甚至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而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拿出来,这就导致法院在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时莫衷一是。
(二)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缺少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裁决机构在现阶段,我国对于同系统内的下一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的鉴定机构才能够进行复核,这就导致了相同的案件和伤情在同一级不同部门中的鉴定结论不一,且这些结论是并存的。缺少这样一个法院可以有所依据、救济当事人的裁决机构,是造成这些问题的第二个成因。
(三)各个地区对鉴定标准的实践惯例不同、理解也不同比如有些地方将还没有达到轻伤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采用的轻微伤标准没有损伤下限,而有些地方则按照《人体轻微伤鉴定》来进行鉴定,这里采用的鉴定标准则设置了损伤下限。在我国,主要的伤情鉴定主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但是这两个法律制定的不够周详,实施的时间较早,其间医学在不断进步,经济也在不断发展,这就导致其中的很多条款与现实存在一定差异,不适用于现阶段。而且很多先进的医学技术已经应用到了鉴定领域,很多在以前做不了的鉴定现在都能够做到。
三、医学临床资料缺陷的解决方法
针对上述临床医学资料常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到其在法医损伤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不管是临床医生还是法医,都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认识到临床资料的客观性,才能够保证当事人损伤鉴定的真实性。
(一)对鉴定标准进行修订目前,对损伤的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些等级的损伤伤情跨度过大,即使是相同等级的损伤,但实际上伤情具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引起血胸或气胸且并发呼吸困难的胸部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属于重伤,在这一条款中的胸部损伤是否存在肺破裂和是否需要进行开胸手术等情况,这些情况对伤者的健康损害程度都有很大的影响。又比如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属于轻伤,这里的骨折是指单处骨折还是多处骨折,是粉碎性骨折还是横断骨折,这些情况的差别也很大。因此对于现行的鉴定标准,应根据伤者的损伤程度进一步细化损伤分级,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损伤对健康的损害程度更为准确地反映出来,提高法律的公平性。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结合医疗水平、司法实践、科技发展等因素完善现行法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在对法律进行修正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损伤程度的法律标准之间应具备良好的过渡衔接性;二是在归纳损害后果时应具备广泛性。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法医学损伤鉴定以及司法工作实践,要尽快全面地审视现行鉴定标准,作出修订。重点研究损伤程度分级的细化、规范损伤大小的度量方法、各类损伤的医疗终结期限、损伤照相的执行标准、鉴定轻微伤的统一标准以及衡量损伤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等问题,制定出可行性更强的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条款说明,让修订后的鉴定标准更具科学严谨性,并且有利于鉴定人的操作,使鉴定标准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临床医师的培训在临床医师的培训课中加入法医学的内容,在大学本科培养课程中将法医学加入必修课程,或者是在临床医生进入医院后,在实践过程中开设法医学的培训课程。不仅可以使临床医生在工作中增强责任心,还能提升医生的业务水平,同时避免在日后遇到医疗纠纷和事故时发生上述问题。通过法医学的培训,对于受伤入院的患者能够进行正确的诊断,有利于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损伤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临床医生或者从事与医学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鉴定人,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医学问题予以鉴定,这就要求鉴定人要具备一定的法医学专业知识。也正是如此,临床医生需要对相关的鉴定程序有一定的掌握。
(三)通过录像、拍照等掌握受伤人的第一手资料在接到报案时,民警要及时用照相机和摄像机进行录像,要尽可能掌握双方受伤的第一手资料,避免伤者在鉴定时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是采用自伤等手段获得与事实不符的赔偿,也能为法医鉴定提供更多资料。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对伤者进行安抚,让当事人了解纠纷处理的流程,对纠纷进行适时的调解,避免不合理的医疗费用问题。
(四)提高鉴定人的整体素质在进行司法鉴定中,因为对案件的相关真实信息会有所涉及,因此法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下,法医鉴定人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对伤者的就诊材料要认真详细地审阅,仔细核实临床医生的就诊记录,比较前后的检查报告,确认伤者的损伤是否与案件直接关联。要仔细分别擦伤、挫伤、创口、瘢痕,规范测量,遇到临界标准的损伤,依照从旧和从轻的原则。对于疑难损伤,要向医学专家及上级部门寻求帮助。在认定伤者的损伤程度时要严格遵照相关鉴定标准,必须有严格的依据。
(五)对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基层法医应该在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受理之前及时介入,对当事人的受伤经过深入了解,对体表损伤予以印证,在体表擦伤、挫伤等伤口消失之前及时拍照记录下来,将损伤之后的原始资料保存好,以便于医学检查时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对伤情进行明确的诊断,提高受理鉴定的准确性。由于目前国内对损伤鉴定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对损伤进行鉴定时,应广泛征询公安系统、法院、检察院、鉴定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等的意见,对鉴定人员的从业进行规范。
四、结语
目前,针对在发生纠纷时造成的人体损伤,通常是由医院进行诊断,再由法医进行损伤鉴定,由于鉴定标准以及临床鉴定的漏洞,往往出现检查记录和当事人的损伤情况不符,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准确度,同时也给案件的调解和赔偿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临床医学资料的客观性是提高法医鉴定结论公正性的重要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临床医师的培训和规范法医鉴定的程序,以保全医学证据。
作者:庞原 贾发安 单位:太原铁路公安局 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