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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教学中的理念
理念是指观点、看法,它是一种价值观和专业信念的体现。护理学院的理念对教师、学生来说尚处于一个比较抽象的阶段,而临床教学则是将理念具体化的一个过程。因为临床教学中,学生接触的是真实的人(服务对象)、具体的环境,学生学习用护理手段去恢复、维持或促进服务对象的健康。而临床教师则是根据自己的思想,使用一定的教学手段帮助学生达到目标[1]。但是,临床教学有理念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容乐观的。在有关临床教学改革的报道中,很少提及设立理念之事。当然,这并不否定部分护理临床教学医院,如实施整体护理的病房有自己的理念,包括对人、环境、健康和护理的价值观。也许人们会认为,临床教学的理念不就是护理学院的理念的具体化吗?如果考虑到在国内大部分临床教师来自于临床这个事实,人们不得不承认护理学院的理念并不能自然地成为临床教学的理念。事实上,很多情况下临床教学并未得到理念的指导。如果在教学计划中没有教育理念,会造成教师们在执行计划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据不完全统计,部分护理临床教学医院有自己的护理理念,但是这种理念并不一定与学校的理念相一致,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1]。这就有可能使学校老师的观点与临床教师的观点相互矛盾,教学行为的不一致甚至是相互抵触。这样,最终势必会影响教育和教学行为的整体利益,影响教学机构向社会输入的人员质量。
2临床教学时间的安排
在我国,绝大多数学院的做法是将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年。这种方式的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方便了学校和实习单位,长期以来人们也基本认同了这种方式。
但是,这种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弊端之一就是学生不能尽快地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践,等到最后一年去实习时,所学的知识已经遗忘了许多,需花大量时间重新温习。弊端之二是学生接触服务对象的时间太晚,在学校的学习中,对服务对象的理解处于很肤浅的水平,也不能带着临床中的问题来学习,对于护理这样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的学习来说是不合理的。因此,对开始实习时间的安排这一问题应重新认识。
事实上,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早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在美国,学生的护理临床实习不是集中在最后一年,而是在讲授临床课的同时进行的。学生在进入临床专业课的学习阶段,每周安排三天授课,二天实习;以后课堂学习的时间逐渐减少,而实习的时间逐渐增加[2]。学生的学习能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联,从而取得最佳效果。在香港,护生的实习也是分阶段进行的。理论学习与临床实习呈阶段性地交替进行。这些做法已经被国内的某些护理学院采纳,是值得借鉴和需进一步研究探索的方法[3]。实际上,对实习时间的调整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首先需要的也是观念上的转变,要将原来“以教师教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学生的学为中心”,即以学生的学习为重[4]。然后,护理学院与实习医院共同协商,制定新型的临床教学计划。
3临床教学方法的选择
目前护理临床教学仍以传统的“师傅带徒弟”方法,这种方法大致分为三个步骤,即学生看,老师做;学生与老师一起做;学生做,老师看。在整个带教过程中,教师讲的较少,没有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不利于培养护士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大多是依赖性强,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较差,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除社会历史原因外,还有观念方面的问题。有时甚至有些教师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只为自己减轻临床护理工作压力,而忽视了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5]。
随着整体护理工作的开展,临床教师应将整体护理思想和护理程序方法融入教学过程中。首先对中专、大专和本科生等不同层次的学生,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培养目标,学生实际水平,与护理学院教师共同制定相应的见习和实习计划,目标要适合本层次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不得过高或过低,也不能千篇一律,否则会影响学生的质量。然后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如对于本科护士,可采取带教制结合经验教学的方法,同时增加一些案例辅导,在学生完成基本实习任务的同时,让学生与带教老师一起组织教学查房或教学小讲课,适当采用理解和形象记忆法,锻炼他们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6];对于大专或中专的护生,可以采用经验教学的方法,让他们更多地参与护理实践[6]。当然无论对于哪个层次的学生,护理教师均应注重护士职业道德教育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
4临床教学中的法律
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尚未普遍开设的情况下,人们很难意识到临床教学与法律之间会存在着联系。临床教学中,带教老师和学生双方都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临床实习中,一些学生导致的差错、事故的发生可能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7]。增强带教老师及实习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临床教学与法律至少存在着两方面的联系。第一,是护生的法律身份的问题,第二是学生的权利问题。下面将分别讨论。
4·1护生的法律身份及责任护生的法律身份有明显的规定,即在带教老师的严格指导下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护生没有单独执行技术性操作的权利。此外,护生对于自己实习中未曾学习过的技能或认为尚不熟悉的技能,如果老师要他去执行,则学生有权拒绝。学生如果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对病人进行护理,出了差错,学生无须负法律责任;学生如果是超越了老师的指导,擅自执行操作出了差错或事故,则学生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7]。无论何种情况下学生出了差错或事故,其带教老师均须负法律责任。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服务对象、实习生及带教老师自身的利,带教老师不仅要具备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而且在初次与学生接触时就应向学生讲明、强调[7]。
4·2实习学生的权利实习生的权利问题是法律方面比较隐蔽的一个问题。学生理所当然地被要求认真学习达到目标,但是学生在学习中应有的权利则是很少被考虑的问题。学生交费进校学习,即与校方达成了协议。尽管这种协议是否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尚无定论。但是在美国,已经有学生因自己的权利没被满足而控告教育机构的案例[7]。因此,对于学生的权利,临床教师不能忽视。学生在临床实习中的权利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知悉对实习的安排。老师应该向学生解释实习单位的政策,实习轮转的程序,临床教学方法及评价方法。其次是有合格教师带教。合格的老师有两个标准:具有在带教领域的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有合适的教学能力。第三是对实习表现的正确反馈。学生在临床实习时,有权利希望老师对他们的实习表现即时反馈给他们。如果学生在实习中出现了问题但老师没给他们及时指出,这对学生来说是不公正的。第四是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临床学习的场所一般是由校方和实习单位共同决的,但应该注意学生有权利得到一个具有充分学习机会的环境。对于实习环境中没有的内容,则不应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评价。第五是有权询问评价结果。临床老师对学生的评价难免带有主观色彩,这种主观性会影响老师对学生的评价结果。最后学生有权被持续评价。每个学生都有权被全面评价其临床实习的表现。学生和老师一样有时会犯错误,但如果这种错误是偶然性的,学生就该得到一个不好的成绩吗?显然不应该。当学生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出现同样的错误而没有明显的改正,学生才可能得到不好的成绩。因此,学生有权被持续全面评价[7]。
5临床带教老师的工作动力
谁来担任临床教学工作,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护理学院、医疗机构都有其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以学院老师的管理为主,而临床的护理人员辅助教学。但相当一部分学院的做法是将权力下放,即临床护理教学的管理及教学的任务主要由临床的专职或兼职教学人员承担,校方只起联络、协助的作用。也就是说,现在国内从事具体临床教学的老师大部分是临床的护理人员,在她们承担繁重的护理工作之余,再备课和组织教学,这就使她们的教学工作具有暂时性和附加性。同时,对于临床教学人员缺少必要的奖励机制等也是一个很大的因素,诸多方面均会影响临床教学质量的优劣。而人类工作的动机和动力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如何提高临床教师的工作动力呢?周丽华、张美娟等[7,8]提出了对带教老师采取选择—受聘—培训—使用—再培养等一体化的方案,加强临床带教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水平,形成合理的层次结构,增强老师的责任感。据介绍,台湾的大专学院实习采用由校方聘任医院里资深的护理人员担任临床指导老师,以“一对一”的方式指导学生实习[4]。香港护校学生的临床实习由接受过教育学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正式资格的老师担任。这样可以增强教师的教学意识和责任感[4]。可见,对带教老师资格的认可是增加其责任感及荣誉感的措施。即护理临床教师既有相应的护士职称,又有教师的相应职称,同时享受教师待遇。
在我国,由于学院众多,且存在着不同层次如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等毕业实习的临床教学,在对带教老师的培训及聘任方法方面会存在着程度、水平的不同,而且可能会因本地综合实力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在全国或是全省、全市范围内达到统一。随着护理继续教育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给带教老师资格的认可提供了更好的方式。可以组织国家级或省、市级继续护理学教育有关师资培训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分期分批对各实习单位推荐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然后,由学院或实习单位在进行教学工作时,聘用持有证书的护理人员任老师。在培训尚未普及之前,持证书者应有优先任职和晋职的机会。待培训了较多数量的人员后,则无证书者不得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