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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甄庆伟孙佳文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截瘫疗养院
两组患者精神疾病诊断分类
研究组前3位为精神分裂症(53%),精神发育迟滞(21%),其它待分类精神病(26%);对照组为精神分裂症(56%),情感障碍(19%),其它功能性精神病(25%)。研究组以慢性阴性症状(t=51.43,P<0.01),行为症状(t=15.56,P<0.01)等重型症状为主,对照组则以短暂阳性(t=36.01,P<0.01),情感症状(t=10.44,P<0.01)等相对较轻症状为主。
两组患者躯体病情况及一般情况
研究组多伴有各种类型躯体及传染性疾病(皮肤软组织破损化脓46例,中重度营养不良例21,传染性疾病例16,骨折例5,结石3例,颅脑外伤2例,其他脏器一般感染性疾病例27,褥疮9例;其中伴2种或2种以上复合性躯体病者32例,全部患者伴躯体病共70例),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平均年龄大,多为外省市户籍,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共21例,其中轻度3例,中度例6,重度9例,极重度3例,中至极重度患者占大多数(18/21,86%);与研究组对比,对照组仅出现糖尿病3例,肝功能异常5例,低血压2例共10例(经专科医师诊断与服用精神科药物有显著相关性),女性多于男性,平均年龄明显低于研究组,仅有9例为外省市户籍人员(其中4例工作单位在本地,3例为在本市打工人员,2例为在校学生,1例为在本地服役士兵。)
讨论
对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已经成为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内外流行病学显示流浪人员中严重精神疾病的患病率明显高于普通人群[7-9],其中包括流浪过程中患病或患病后导致流浪。而对此类特殊患者的救治既不同于普通精神病患者,也不同于非精神病患者的一般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综合性特殊救治制度。
结合本研究及同类调查发现,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与普通精神病患者在各方面均有显著差异,此类患者多为男性;年龄较大;多伴严重急慢性躯体疾病;多为外省市人员,无经济来源及家庭支持;在精神病患病分类上虽然两组占首位的均为精神分裂症(两组患病率比较(V2=0.18,P>0.05),但研究组病情类型主要表现为以慢性阴性症状、行为症状为主的严重类型,而对照组则以短暂阳性、情感症状为主的相对较轻的类型。研究组患病率居第二位的精神发育迟滞明显高于对照组,且主要为中至极重度患者(18/21,86%),占两组第三位其它待分类精神病及其它功能性精神病未见明显差异(V2=0.03,P>0.05)。
据此可以看出,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作为一类特殊人群既要按国家民政系统制定的常规救助制度进救助,又要按卫生系统规定的精神病诊治规定进行系统诊治,因此制定一套针对性综合系统的救治标准非常必要,通过本研究结果可以为此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在常规救助基础上需要迅速改善患者的一般情况,针对各种躯体疾病进行专科诊治。关于精神疾病治疗,要考虑此类患者特殊性:因年龄及躯体疾病问题,合用药物必须小剂量初始量,因经济原因尽量选择用价低效果好的高性价比药物,此外,针对患者的症状类型特点,选择用药时尽量避免单一DA阻滞剂药物,优先考虑5-HT作用机制或5-HT,DA双重作用机制的药物,考虑到依从性问题,必要时使用长效制剂。
这样既可明显改善患者退缩,懒散,行为紊乱等为主的慢性阴性症状,又可避免短效药物致血压,心律,抗胆碱等严重副作用加重本以衰弱的体质而造成的各种意外情况。另一需要特别重视的是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救治,除以上处理外,对此类患者进行特殊生活技能训练,整体管理及干预模式较为重要。
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特殊性。只有不断引进新的理念,探索新的救助机制,才能使新形式下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保障此类人群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需要对此类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特殊综合性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