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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行为与法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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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行为与法探析

1定义

1·1护理行为的定义: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服务也由单纯对“生物”的人进行护理,转变为对“生物、心理、社会”的整体的人提供全身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据此笔者认为护理行为定义为:护士为护理对象提供护理服务的一切活动,包括心理的、生理的、社会的活动。

1·2法的定义:法是广义的法律。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2护理行为与法的关系

2·1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的保护。护士执业时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病人的自由。如果护士借助治疗需要的名义,非法拘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或剥夺病人的自由,改变病人的生活方式(治疗必须的除外)。这些护理行为侵犯病人的自由权。《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局翻印,1998·1·)。

2·2护理行为与《刑法》:护士执业时,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护理措施的实施。促进病人的康复,遵守法的规范。护士在执业时,不执行值班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贻误病人的救治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导致病人死亡等;输血时查对不清,引起溶血反应,给病人加重痛苦。护士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约束时造成病人肢瘫,肢体受损,吸痰时造成病人窒息,洗胃时一次灌注量过大引起胃破裂等。这些护理行为,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局翻印,1998·20)。所谓的不负责任,指的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2·3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与护理行为密切相关,护士执业时,尊重病人生命健康权力,维护病人的健康。这是法规范的行为。护士执业时,错误地使用医疗器械,造成病人身体受损。护士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刺激病人,造成病人心理和行为障碍。这些护理行为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4护理行为与《护士管理办法》:护士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医密,执行护理工作规章制度,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工作,遵守《护士管理办法》的规范。

2·4·1病人的隐私权受法的保护:护士执业时违反保守医密原则,违法窥察病人的隐私,利用护理职权非法搜身,擅自公开病人健康状况资料,泄露病人隐私。违反了《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局翻印,1998·172)。另外,护士未经执业注册,从事护理工作,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2·4·2护士的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护士在执业时,护士的人身权力和执业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阻挠护士执业的行为、侵犯护士人身权力的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5护理行为与《消毒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时,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遵守《消毒管理办法》的规范。护士执业时,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未及时收回,彻底销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收回销毁。”对器械、空气和物体表面,未进行严格消毒,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消毒必须达到卫生标准。”对病人的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病人的污物、运送病人的车辆、工具,必须消毒处理。”(《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局翻印,1998·134)。

2·6护理行为与《传染病防治法》:护士参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对传染病人实施临床护理,这是法规范的护理行为。护士执业时,对传染病人隔离不当,使传染病传播或流行。对传染病人污染的水、污物、排泄物未进行消毒处理。这些护理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对传染病人污染的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承担法律责任。”(《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局翻印,1998·126·)。

总之,护理行为与法密切相关。本文分析护理行为与法的关系目的是:首先希望我们每位护理工作者,学法、懂法、守法、维护法的尊严。特别是新刑法的颁布要求护理工作者有更高的职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对护理工作者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作为护理工作者,我们有良好的愿望:“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减少痛苦。”但是,由于工作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不履行职责,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病人死亡。这些护理行为违反了法的规范,甚至触犯了《刑法》,既损害了新陈代谢的利益,也不能维护护理工作者自身利益,触犯了《刑法》身陷囹圄。这就要求护士在一切护理活动中一定要遵章守则,既保护病人的利益又保护自身利益。其次,希望护理工作者,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树立自强、自尊、自重、自爱的职业形象,提高护理服务水平,促进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