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范文

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医学在法治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如何顺应法治要求,改革我国法医学人才培养制度,提升法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学界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1我国法医学人才培养历史与现状

建国后我国法医工作者的培养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1~1956年间法医高级师资人才及司法系统法医工作者的培养,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必修课培养了法医高级师资人才和全国各地公、检、法系统培养法医300多名。第二阶段是1983年原国家教委联合公、检、法、司、卫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的初步意见》,确立了我国首创的法医学本科教育模式并延续至今,学制一般为5年[1-2]。1999年高教改革后,法医学专业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形成了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的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

据粗略估算,1985到2008年间全国共培养法医约15000人[3]。设立法医专业的院校日益增加,目前仅西南地区开设法医学本科专业的大学除早期的四川大学、昆明医科大学外,川北医学院、遵义医学院、贵州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相继招收法医本科学生。我国现行的法医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深受医学生培养模式的影响,没有充分关注其与临床医学教育的不同特点。从国家层面来看,设立法医学专业的要求较低,缺乏统一的法医学专业培养标准,缺少统一的教学大纲,各个学校开设的课程和讲授内容差别较大。教学条件参差不齐,部分院校虽然招收了法医学专业学生,但缺少相应的专业实验室、解剖室等,使得在学期间不能系统的进行法医学专业教育。从师资队伍来看,从事法医学教育的高校教师一般缺乏在公安检察机关法医职位上工作的经历和机会,多数仅能在附设的鉴定机构从事法医检案工作,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要求差距较大,而僵化的人事制度和“单位人”观念又影响了实务部门法医从事法医学人才培养的积极性,造成了教学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

2困境与挑战

2.1法治社会对法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我国当前法医学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不少法医是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的转岗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医专业教育,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历史形成的“短而快”的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外法医的精英教育模式的差异又决定了法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差距。作为“科学法官”,法医工作责任重大,知识面涉及广,难度较高,实践性较强,法医的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4]。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能只重专业而忽视人文素养的教育,其不仅要具备精深的法医学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法学、逻辑学、社会学知识,了解过错和因果关系、疾病和损伤参与度,掌握法医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切实为依法治国服好务。

2.2法医业务对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新挑战我国法医学本科教育学制为五年,专业基础课程主要为医学类课程,几乎涵盖了临床医学专业的全部内容,专业课程主要有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法学、刑事科学技术等。实践学习分为临床实习与临案实习两部分,时间一般为一年。如此庞杂的学习内容决定了法医学本科教学“全而浅”的特点。研究生教育对科研要求较高,实践技能要求因培养学校和导师而有所差异。多数法医学研究生毕业前难以确定具体工作岗位,因此法医研究生教育也存在难以与工作岗位对接的问题。从专业的广度、深度和岗位契合度来讲,国内法医培养模式尚差强人意。随着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法医鉴定的合法性、中立性与科学性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认可,法医业务量和工作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如各类伤害案件、酒驾入刑、性犯罪、医疗损害鉴定、职业病鉴定、环境污染致害、赔偿医学等,这就要求法医不仅要具备精深的法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学习一切与鉴定有关的科学知识。如从事医疗纠纷鉴定的法医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医学专业知识甚至有临床工作经验。为了保证法医的工作质量,就需要建立符合岗位要求的继续教育制度,提供系统持续的教育培训平台。

2.3公务员考试制度对法医学教育提出新考验公安机关是招收公职法医的主要用人单位,其招录条件要求较之普通公务员更高,公安机关的法医在工作中也要履行警察职责,因此要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医还要同时具备警察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知识。这些因为公务员考试制度带来的变化对现行法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考验。

2.4法医毕业生就业多元化对法医学教育提出新问题公职法医职位增长缓慢,人员更替周期长,而各地法医院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很多法医学生不得不另谋出路,转向社会鉴定机构、保险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就业,就业呈现多元化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可以视为就业形势严峻情况下的法医学生自我调整就业的替代选择,另一方面也可看做是法治社会对法医学人才的新需求和法医学生就业的新方向。是继续按照传统模式教学还是顺应学生需要进行改革,对所有法医院校都是新考验。

3应对与改革

3.1调整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法医不仅是技术工作者,也是社会工作者。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能只重专业技术而忽视职业道德与人文素质的培养。应当调整课程设置,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整合现有医学专业课程,缩短基础知识教学时间,增加法律、公安侦查等课程,延长临床实习和临案实习时间。改革现有法医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利用综合实战性强的案例教学和PBL教学法。适当增加有关公务员考试方面的就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

3.2支持法医院校设置鉴定机构提供实践教育平台凡开设法医学专业的院校必须设立法医学鉴定机构,发挥高校人才优势,服务法治社会建设,并以此作为基本实践教学平台,接受法医学学生实习,完成法医学实践教学任务。

3.3整合高校与地方法医学教学资源通过实践导师制、特聘教师制,在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鉴定机构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医承担教学任务。建立校地合作机制,地方公安检察机关聘请高校法医教师到地方法医岗位任职或定期工作。充分利用当地案源条件进行实例教学,提高教师法医业务水平。通过资源共享,改善法医学实践教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3.4促进医师与法医师教育融合互通法医学是一门医、法交融的交叉学科,法医学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法医大多需经临床医学学习并取得医师资格,而后进入法医学研究生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此后还要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取得相应成绩,达到法医学会认定标准才可以获得法医鉴定人资格[5]。2006年卫生部取消法医专业执业医师报考资格前,法医毕业生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法医师和医师职业是融合互通的。法医学与医学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定法医学要汲取医学尤其是临床医学的养分才能成长壮大,这使得法医师与医师职业之间的融合互通成为必要。如果国家能建立合适的激励机制吸引有法医学教育背景的执业医师再次回归到法医岗位,我国法医学水平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3.5建立多方联动的在职法医继续教育制度目前的法医继续教育,一般由工作单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多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讲座和会议,或者是派出到大学法医学院和鉴定机构学习,教育形式单一[6]。建议建立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法医学会具体组织,高等法医院校、公安局和检察院系统、社会鉴定机构多向交融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与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之间建立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取得法医从业资格的在岗法医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实现法医、鉴定人、临床医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新入职法医岗位的本科生继续教育可以借鉴临床医学生“5+3”培养模式,定向增设法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用于培养新入职法医毕业生,以实践能力培养为主。获得硕士学位者职务评聘优先,远期可考虑与法医从业资格挂钩。

3.6改革法医招录制度、避免教育资源浪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家招录的公职法医仅限于公安和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队伍之中,入职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此举没有考虑法医工作的高度专业性,用衡量普通公务员岗位的考察标准衡量法医职位显然是一种巨大的人才浪费和资源浪费。建议在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专业职位公务员招录制度,增加专业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并调整考试科目的计分权重比例,真正体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用人理念,杜绝教育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3.7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法医职业的特殊性和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医鉴定的期望,要求职业法医应属高素养的社会精英。教育主管部门应做好招生指导、控制招生规模,合理布局,避免出现多数毕业生无对口岗位的情况。教育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对法医学专业给予额外扶持,如增加奖助学金数额、入职法医岗者返还学费等,以保持法医学专业学生的稳定性,鼓励其从事法医职业。对于进入法医岗位的毕业生,应如前所述加强毕业后继续教育,以培养法医精英为目标。另一方面,因公务员考试制度等诸多因素,并非所有毕业生都能够进入公职法医岗位,因此应更加注重素质教育,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以应对法医毕业生就业多元化带来的社会适应性问题。

4结语

依法治国视野下的法医学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应当正视法治社会对法医学人才的更高要求和期待,努力改变不适合培养高素质法医学人才的现有体制,整合行业和教育资源,促进师资流动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改变教育模式。在保持和提升现有以本科教育为基石的法医学本科教育质量的基础上,保持本科教育的适度规模,借鉴临床医学生“5+3”培养模式,构建在职法医能力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对在职法医走精英化培养之路,才能提高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的高素质法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1]侯一平.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的特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9(6):11-12.

[2]秦启生.我国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9(6):13-15.

[3]幸宇,糜薇,徐昉,等.我国法医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及对策[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2):278-280.

[4]徐朝阳,赵国胜.从毕业生质量初探法医学专业本科教学改革的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2000(5):25-26.

[5]刘兆.中日法医鉴定体制及法医学教育之比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88-90.

[6]拜荣静.中外法医学教育比较研究[J].高等理科教育,2006(6):65-68.

作者:曾恩泉 郑绍军 邓振华 陈红 单位:川北医学院法医学系 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