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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表检验尸斑暗紫色,位于尸体腰背部未受压处,双眼睑结合膜苍白。后枕部6cm×5cm、额部右侧5cm×2.5cm、右眼外眦部3.5cm×2cm、左颧部1.5cm×1.5cm、鼻梁部1.5cm×0.5cm皮肤擦划伤,鼻尖及鼻翼左侧见散在皮肤擦伤,上唇粘膜1.8cm×2.5cm淤血。左手背2cm×1cm、0.5cm×0.5cm两处皮肤擦伤;左膝外侧2cm×2cm、右腘窝6cm×4cm皮下淤血。十指指甲青紫。余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
解剖检验面部皮内出血。右侧枕部11cm×10cm类圆形皮下出血,右侧颅骨人字缝分离延伸至枕骨线性骨折。右侧硬膜下血肿,量50mL以上;右侧额叶颞叶挫伤出血。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明显出血,气管内见白色泡沫状液体,舌骨未见骨折。
双肺气肿,肺粘膜表面散在出血点;心包完整,心包腔内见血性液体;心脏未见损伤出血。腹腔内未见积血,腹腔脏器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胃内容物为糊状。
双膝关节后侧片状皮下出血。余无异常。死亡原因根据死者颅骨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颞叶挫伤出血;结合现场大量呕吐物等分析,死者应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致伤方式及致伤工具①根据死者右侧颅骨人字缝分离延长至右侧枕骨线性骨折,脑挫伤较重,符合颅骨整体变形的特点,应为遭受前后方向巨大作用力,可能系右枕部着地一次形成。②死者裤子两腿膝关节后侧均出现撕裂,并左侧裤缝撕裂,且尸体两膝关节后侧均有条状皮下淤血,应为5cm宽棍棒类物体形成。③面部损伤为擦划伤,位于凸起部位,具有一定方向,应为粗糙大平面物体形成。损伤时间根据现场呕吐量、分布及消化程度,结合头部损伤的临床学特点分析,损伤应在饭后回工地时发生,即11月27日下午6时30分左右。
综合以上分析,死者应符合双膝关节处被宽约5cm宽物体打击并牵拉,致身体后仰枕部着地,摔跌造成颅脑损伤,最终导致死亡[3]。经调查证实,死者在事发当晚吃完饭回工地走在公路人行道上时,被一辆速度较快的电瓶车(横行保险杠4cm)迎面撞击仰卧摔倒,因自感伤势不重未加追究,自行走回车上休息,途中和起床小便时发生呕吐,后在驾驶室继续呕吐,最终颅脑损伤逐渐加重昏迷直至死亡。
作者:陈方园 马克兢 狄寒冰 张杰 常先扬 单位: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