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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
1.1临床术前诊断和手术方法急/慢性结石性胆囊炎21例(其中化脓性胆囊炎4例),合并轻度胆管扩张4例,合并肝内外胆管结石5例,合并化脓性胆管炎4例,合并轻度胰腺炎1例,合并急性黄疸性肝炎1例。除3例于术前死亡外,其余33例均施行了手术治疗,首次手术术式为开腹手术26例(胆囊切除术9例,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T管引流术14例,剖腹探查+胆囊切除术+阑尾切除术1例,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胆总管十二指肠侧侧吻合术1例,胆囊切除术+肝门胆管成形术+Y胆肠吻合术1例);腹腔镜胆囊切除术7例,其中3例术中转开腹手术,3例在术后再次剖腹探查。33例施行了手术治疗的医疗纠纷中,26例经历一次手术(死亡25例),7例因术后出现并发症再次剖腹探查(死亡5例)。
1.2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除4例活体医疗纠纷外,32例为死亡案例,死亡时间与死亡原因见表2。
1.3医疗纠纷情况法医学鉴定的启动:医院和家属共同委托鉴定要求12例,法院8例,家属7例,卫生局3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2例,律师事务所2例,街道办事处1例,公安局1例。涉及鉴定的项目:死因鉴定32例(其中鉴定中心尸体解剖29例,当地公安机关尸体解剖后病理组织会诊3例);医疗过错鉴定10例(其中3例先死因鉴定,后又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一定程度医疗过错5例,主要为术前准备不充分、治疗方案改变时未及时告知、手术区域处理不良、术后并发症处理不力、延误抢救时期等。
2讨论
2.1胆囊手术相关医疗纠纷的法医学特点胆囊结石及结石性胆囊炎是普外科常见病,自法国医生Langenbuch于1982年开创开腹胆囊切除术(cholecystectomy,OC)、PhilipeMouret1987年引入腹腔镜胆囊切除术(laparoscopiccholecystecto-my,LC)后[3],随着术式不断改进,二者以其各自优势发展成为成熟、安全、有效的胆囊疾病治疗方式。但部分患者因合并严重并发症,如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道梗阻、急性胰腺炎、中毒性休克等,即使手术治疗仍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死亡(OC死亡率1.9%,LC0.23%[2])或反复多次手术而引发医疗纠纷。和临床研究文献比较,由于纳入本次研究的案例专科性质明显,引发的医疗纠纷具以下法医学特点:(1)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中老年群体,该群体易同时罹患其他系统疾病(如冠心病);(2)术前、术中及术后3d内死亡者最容易诱发医疗纠纷,对围手术期病情的严密检测非常重要;(3)单纯性结石性胆囊炎诱发医疗纠纷的比率反而更高,需重视术前对病情及其它系统功能的评估;(4)大部分医疗纠纷发生在单次手术后,术后及时发现并发症非常重要;(5)手术并发症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高,未表现出与医院级别呈正相关、倒三角的关系[4],医院的综合医疗水平直接影响着胆囊疾病的医疗质量及医疗纠纷发生率。
2.2胆囊手术相关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胆囊手术相关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死因鉴定;二是医疗过失司法鉴定。
2.2.1明确死亡原因对解决医疗纠纷非常重要本组死亡案例均尸体解剖进行死因鉴定,由家属直接启动高达59.38%,足见随着法制文明普及和法律素质提高,患方对死因鉴定高度认同,盖因死因鉴定对解决医疗纠纷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医方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死亡由其他系统疾病、麻醉或手术操作失误引起:此类案件多死亡快速,与手术关系密切,抢救成功率低。随着死因确定,部分案例医方有无医疗过错就已明确,如术后因同时使用两种批号造影剂行T管造影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持续硬膜外麻醉却将麻醉剂误注入蛛网膜下腔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不容置疑,医患双方很快就赔偿达成协议,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部分案例尚需进一步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其它医疗过失,甚至可能启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死亡系胆囊手术并发症所致:因手术并发症产生损害后果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本组资料手术并发症类型和其它研究结果类似[6]。但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常是医方与患方二者因素共同影响而致[6],除与胆囊疾病自身复杂程度、解剖异常、出血体质等有关外,术者手术经验、手术技能、责任感等不足也可能导致手术并发症发生,此类纠纷如不能协商解决,后续常涉及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死因不明:因患方延误尸体解剖时机致尸体腐败,尸检仅能确认胆囊结石,无法确认死因,这种情况对解决医疗纠纷相当不利,由于直接证据灭失,仅能根据病历进行书证审查,推定医疗行为和死因的因果关系,医患双方常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临床工作者更应充分认识到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尤其像胆囊手术、阑尾手术等普通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尽可能规劝家属及早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切忌涂改病历,特别是自身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常规时。该鉴定中心曾受理过一起阑尾炎手术中死亡的案例,病历记载阑尾切除并附有病理检验报告,但第一次尸体解剖发现阑尾犹在,第二次尸体解剖明确死因为肾上腺嗜铬细胞瘤,由于医方病历有伪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2.2分析判断医方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又称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方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从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7]。本组10例医疗过错鉴定案例中,8例由法院委托,2例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但随着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认识提高,有学者主张医疗过错鉴定作为法庭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的环节之一,只有法院才能启动医疗过失鉴定,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8]。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此进行了规范:“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9]”。该规范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启动的鉴定也予以认同,值得业内借鉴,将有利于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分析判断医方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或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必要时应分析其参与程度。笔者着重阐述较易发生和引发争议的胆囊手术相关医疗过失鉴定。是否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应贯穿整个医疗过程,但医疗实践中,术中出现诊疗变化后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常存在不足。例如胆囊切除术后患者因进行性黄疸再次剖腹探查时发现胆管损伤、胆瘘,在并未告知患者家属术中发现、处理措施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甚至无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方行胆肠吻合术,后患者并发胆肠吻合口狭窄,由于存在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最后认定医方存在一定医疗过失。手术并发症发生及其后果的责任认定: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常是鉴定难点和医患双方争议焦点。由于胆囊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常是多因素的结果,其医疗责任认定一定要结合患者胆囊疾病特征、病情严重程度、自身生理和个体体质、医方是否做到术前预见及有效防范、术中是否存在人为操作失误、术后是否及时认知及正确处理并发症、是否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7]来综合认定。如本组两例胆囊疾病均较轻,手术记录显示手术区无严重水肿、充血、粘连、胆瘘等影响手术视野及操作的改变,分别损伤胆管和门静脉侧枝和主干,这些并发症本可在术中通过仔细观察、娴熟而精炼的手术操作技能得以避免,故而认定医方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另一例坏疽性胆囊炎患者,术中见胆囊周围部分大网膜粘连紧密,视野不清,分离胆囊时损伤胆总管,术中及时修补裂口并行T管引流术,术后并发胆管狭窄,但由于该患者本身胆囊炎症严重,术中分离胆囊过程中损伤胆管风险性大,医方在术前、术中、术后恪尽职责,仍可能无法避免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则不宜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
2.2.3分析判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对胆囊手术并发症这种存在多因一果的医疗过失鉴定,还需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对死亡(损伤)的作用力大小进行程度分析。重庆市颁布实施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值得借鉴,该规则将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分为6种情况[10]:(1)有过错、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2)有过错、主要因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3)有过错、共同因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它因素共同造成,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4)有过错、次要因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5)有过错、间接或诱发因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医疗行为仅起诱发或促进作用);(6)有过错、无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作者:谢英易旭夫单位:川北医学院法医系四川大学华西基础与法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