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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咬伤法医学鉴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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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咬伤法医学鉴定论文

咬伤常发生在人体的暴露和凸出部位,如乳房(乳头)、颜面部、肩部、上肢及胸部等。轻微咬伤一般仅在皮肤上留下肤浅的咬痕,稍重的咬伤可形成皮下出血伴有擦伤,更重的咬伤使皮肤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挫裂创,甚至组织器官缺损。咬痕以对称的半弧形几个牙印构成圆形或椭圆形较多见;在手指或其他凸出部位,如乳头、鼻、耳等,咬痕可基本对称地分布在对应的两侧面上,上、下颌牙形成的咬痕不融合,严重者组织或器官部分缺失。

由于人体各部位的形态、皮下组织的厚度、皮肤松驰度以及施咬的一方所处位置、用力程度、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咬痕形态特征各异,某些特征不明显的咬痕极易与其他类型的皮肤损伤相混淆;再者,咬伤致使组织器官缺损,相应咬伤特征表现不典型。二者都会给鉴定损伤是否为咬伤带来困难。案例1,笔者结合伤者损伤特征、调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首先,伤者自述为咬伤所致,嫌疑人自述系地面玉米茬割伤。二人陈述虽存在差异,但互殴中有两人抱在一起的过程,存在咬伤的机会。田地里有玉米茬,客观上也有造成损伤鼻部的可能。其次,从损伤特征分析(1)本例伤者鼻部整体创面及创缘不整齐,符合钝性暴力损伤所致;(2)从图1可见新鲜创口创缘及愈合后瘢痕的创缘、创面均不整齐,损伤左右侧基本对称,上方创缘呈弧形;另从愈合后瘢痕上下缘间距的测量结果也在咬伤范围内,符合咬伤形成的特征;(3)损伤另一个特征是损伤局限于鼻部,未伴有周边面颊部、口唇及前额等软组织损伤,创缘周围亦未伴有明显擦伤,如为地面损伤通常应伴有周边组织器官损伤;(4)如为地面或地面玉米茬损伤,分析应为从上斜向下的暴力,从双方陈述的打架过程及局部损伤特征分析,互殴过程中地面或地面玉米茬不易形成该方向的暴力。因此,对损伤机制、损伤特征及周边组织器官损伤情况的分析结果,均不支持伤者鼻部损伤系玉米茬割伤所致,最终形成鼻部损伤系咬伤可能性大的意见。本例在鉴定过程中还拍摄了嫌疑人的牙齿的照片,其显示牙齿完整、无缺损。

案例2,已经明确是咬伤,鉴定时为伤后6个月,且进行了植皮术。法医学检查时仍可见其前额组织缺损部位整体呈椭圆形、左右两侧损伤基本对称等咬伤的一些典型特征。

在人咬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收集案情资料,重点收集伤害过程,调取伤者、嫌疑人(或咬人者)及无利益冲突证人的询问笔录等,必要时应由伤者和嫌疑人(或咬人者)详细向法医陈述受伤过程。(2)及时留取伤者损伤特征及相关证据。对致伤方式的鉴定,伤后早期、原始和清晰的损伤特征证据至关重要。为避免伤后对致伤方式存在争议,同时鉴于较轻的咬痕很快消失,咬伤鉴定中应在早期常规通过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留取证据,注意多方位拍摄并加贴比例尺。有条件的,还应常规提取咬伤部位唾液斑或其他可以进行DNA检验的物质,以备进行个人识别和同一认定。如果咬痕较浅界限不清时,可先用95%酒精棉球在创口处进行轻轻擦拭,干燥后可显出比较清晰的咬痕。(3)损伤特征检验。需要重点关注损伤整体形态及局部形态是否符合咬伤典型特征,尤其关注损伤是否对称及咬痕整体形态。其次关注周围软组织是否伴有损伤。(4)综合分析。从损伤特征及双方陈述的受伤过程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咬伤,分析损伤特征与损伤过程的符合性。(5)如能确定嫌疑人,应拍摄嫌疑人牙齿照片备查。

作者:郭兆明黄胜才朱晓斌王旭狄胜利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