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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书侯绪东朱运良钟明霞陈鑫单位:郑州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郑州市公安局刑科所
案例1———验刃辨冤。据《折狱龟鉴》记载:北宋名臣余良肱初为荆南司理参军时,在一起凶杀案中验尸时发现尸身伤口与已捕嫌疑人供述不符,“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疑之,终获真凶。此案的关键在于刀刃长过尺而伤口短于寸,可辅助学习机械性损伤的形态与致伤物推断等内容。
案例2———提举辨明,或曰验伤明罪。《棠阴比事补编》记载:“宋提举杨公,为越录事参军”,某日一贼被失主击中而获之,后又被保长捆打,亡。保长当受死罪。公阅状云:‘左肋下致命一痕,长寸二分,中有白路,必背后追击,是其死非因保长制缚也’。保长乃免死。致
命伤痕长寸二分,中有白路,且杖首有裂,死因应为擒获过程中的圆形棍状物打击而非擒后的捆缚。本案例可用于“竹打中空”等现象的教学。案例3———李公验榉。据《棠阴比事》:“尚书李南公知长沙县日,有斗者,甲强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以指捏之曰:乙真甲伪。讯之果然。”这是因为南方的榉柳之叶汁涂于肌肤之上,有如殴伤,然而真伤不仅有青赤痕,还有肿胀、发硬等表现。此案亦见于《折狱龟鉴》,是有关诈伤与造作伤教学的经典案例。
案例4———张举猪灰。《棠阴比事》记载:“吴张举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之亲疑之,诣官告妻,妻拒而不承。举遂取猪二口,一杀一活,积薪烧之,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无灰,妻果伏罪”。该案例适合于烧死部分的讲授。
案例5———颅骨洗沙。《洗冤集录》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例:深池中发现一具髑髅骨,无皮无肉,难以确定死因。一官员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由于本案例反映了说明了溺死检验的关键:口鼻、呼吸道中有无泥沙等物,故适用于溺死的教学。
案例6———宗元守辜。《棠阴比事》记载:“待制马宗元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而马宗元从时间上推算出时死亡发生在保辜期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其父马麟免死。关于“保辜”,是古代因无法对一些伤害行为预知后果而专门设立一个观察时限,即按受害人在观察期满时的健康状况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刑。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的,加害人就是杀人罪;相反,受害人是在时限以外的死亡的,加害人就是伤害罪。本案例适合应用于临床法医学中对鉴定时机的学习。
案例7———王臻问伤。据《折狱龟鉴》载:王臻谏议知福州时,有人先自服野葛(又名断肠草)而后与仇家打斗,很快就死掉了,其家属遂要求仇家偿命。然而王臻发现死者之伤不足以致命,终于获知死者自服野葛的事实。野葛又名钩吻、胡蔓草等,常绿灌木,夏季开花,其毒多著于生叶中,不得药解,半日辄死。本案例对于讲解法医毒理学中有毒动植物中毒时极有效果。
案例8———银叉验毒。《洗冤集录》记载:凡检验毒死尸,可以银针或铜钗探入死人喉,再用醋洗银针,黑色现而不褪者,视为中毒而死。银叉变黑,醋洗不褪,其原理在于银和硫的反应。古代民间可获得的毒物主要是剧毒的砒霜,即三氧化二砷;虽然从化学上来讲,砷和银不会发生化学反应,但是由于古代的砒霜生产技术落后,致使砒霜里混有少量的硫和硫化物,故可导致硫与银相接触而产生黑色的硫化银,所以银针可以鉴定砒霜中毒。本案例适合于法医毒理学部分的教学。
案例9———滴血认亲。《洗冤集录》提到:子女的血可滴入父或母的骸骨中。有亲生关系则血可沁入骨内,否则不入。其原理大约在于,子女与父母血型一致的机会较大,由于相同血型的血液具有相同的凝集原,可以混在一起而不发生凝集反应,此时血液滴在因白骨化而发酥的骨骼表面,就像水滴到沙子上面一样能够渗入骨中;而当血液与骨骼血型不合时,则容易触发凝集反应,导致血液停留在骨骼表面而难以继续浸入。本法可用于法医物证学部分的教学。
案例10———蝇集发髻。《折狱龟鉴》载:“韩滉在润州,宴于万岁楼,忽闻哭声,惧而不哀”。乃妇丧夫也,韩滉疑而捕之。初未见损伤,久则发现尸体头部有青蝇聚集。检其发髻之中,见脑有大钉,查明该妇系与人私通而钉杀其夫。虽然伤口隐匿,没于发髻丛中,肉眼难察,但是苍蝇却凭灵敏的嗅觉集于伤处,叮噬血腥。这一案例甚为经典,可用于法医昆虫学部分的教学。
教学方法
1开场介绍法在一堂课的开始即介绍一个古代经典案例,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能迅速切入主题。例如在讲述《烧死》这一部分的内容时,首先以2~3min介绍《张举猪灰》,它犹如一个情节曲折而又充满哲理的故事,然后再开始正式内容的教学,则很容易说明烧死的法医学要点,同学们普遍反映良好。
2节点引入法课中在讲到某一知识点时,恰如其分的引出上述古代案例,通过案例反映出所学知识点的重要性。例如在讲到机械性损伤时,引出《验刃辨冤》,说明机械性损伤的形态与致伤物推断方面的内容。在讲述法医临床学中有关鉴定时机的内容时,引出古代保辜的概念以及《宗元守辜》的案例等,均可使加深同学们对所学内容的识记和理解。
3设立悬念法。在讲述某一章节的内容之初,一次性列出某些案例的名称,让学生在探求真相的心理驱动下更加努力地投入到学习之中。如在讲述法医毒理学部分的伊始,即点出《王臻问伤》、《银叉验毒》等案例的名称而不给出具体内容,可使同学们带着探寻的心理去学习而更加关注后面的内容。
结果
通过对连续2a、每年对一个教学大班、21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共210人进行问卷调查,获得如下评价结果(见表1)。将表1中的“是”与“一般”两项视为“满意”,将“不是”视为“不满意”,由表1可获得如下满意程度表。对表2进行卡方检验,发现满意组与不满意组有明显差别(P<0.05);因其中满意组约占学生总数的99.5%,表明学生满意程度很高。
讨论
国内的《教育大辞典》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某些学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鲜明的特点。其实施过程为选编典型案例、科学设计教学方法、讨论归纳与总结等步骤。本文从古籍经典中发掘出的经典案例,均具有客观真实、生动典型等特点,富有现代法医学原理,流传千年而不朽。因而,可以应用于法医学教学中并取得良好效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案例中有些方法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如颅骨洗沙、滴血认亲等,与当今的硅藻检验等技术无法相提并论,但是在封建社会科学技术极端落后的情况下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注意,有不少中国古代著名案例与法医技术无关,靠的是诈伪之术之类的智慧破案,如《彦超虚盗》、《道让诈囚》、《柳设榜牒》、《杨津获绢》、《裴命急吐》等,甚至有些论点并无根据,流于吹毛求疵,有些可以说是诡辩,并不全适合在法医学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