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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别制度的近况与前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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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别制度的近况与前景

作者:陈军俞健梅王润杨汝鹏何瑞李桢尹建华金涛王旭马卫民普卫东单位: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昆明医学院第一临床学院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区分局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

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组织。根据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解决》规定,这类组织从事法医学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②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③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室;④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必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这类司法鉴定机构多数成立在设有法医学专业的全国各地的高等医学院校内。

中国现行法医学体制的利与弊

1司法系统内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利与弊我国司法系统内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顺应我国建设和发展法治社会的需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这类鉴定体制对我国司法工作开展的有利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有利于对刑事犯罪进行快速有力的打击。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刑事犯罪相对比较突出。公、检、法系统对刑事案件流水式的处理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对犯罪分子的快速制裁,保证了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第二,有利于司法工作的保密。司法工作的开展涉及到众多的保密内容,法医作为司法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他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案件侦查信息的保密。

我国司法系统内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对我国开展司法工作的不利影响,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态度。刘家毅认为,我国公、检、法系统内的法医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自侦自鉴”、“自检自鉴”的现象,不符合现代法治科学诉讼的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同时,他还认为公、检、法系统内的法医鉴定人员在对某些特殊案件进行鉴定时,会受到行政干预,缺乏独立性,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李金光则认为,法院内存在法医鉴定机构违反了事物发展的逻辑,它的存在使法医鉴定结论不能接受严格的诉讼程序的检验,因为法院内的法医对法医鉴定结论的审查会对法官采信鉴定结论形成一定的暗示影响。笔者不完全赞同后者的观点,因为法院内的法医是技术法官,不是鉴定人。他们除了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外,最重要的工作是向法官解释说明案件涉及到的法医学问题,以使法官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信息,最终做出公正严明的司法判断。

2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利与弊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是我国司法发展与进步的产物。这类司法鉴定体制对我国司法工作的有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这类司法鉴定机构在解决涉及公、检、法系统内部发生的人身伤亡案件时,对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次,随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涉及人身伤亡的民事纠纷(如医疗纠纷)不断增多,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在处理涉及人身伤亡的民事纠纷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我国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在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及学科的发展与进步,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员的培养也有重要的作用。

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我国司法工作开展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这类法医鉴定机构数目太多,在同一个地区往往就有数家,而由于各自的法医人员技能、专业水平和技术设备的差异,往往导致同一案件最终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形成“一案多果”的现象,从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严重的干扰。第二,司法鉴定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招揽生意,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往往同医务人员、公安部门等通过“介绍客源”开展“鉴定合作”,这样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极易出现“关系案”乃至假案,最终造成严重的司法不公。第三,当这类鉴定机构遇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时,为了避免“惹祸上身”会出现鉴定推诿的现象。第四,这类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如果当事人无法支付鉴定费时鉴定工作将无法开展,被鉴定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未来的改革方向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标志着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为将来进一步深化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在《决定》的指导下,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今后的改革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

第一,统一管理,使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鉴定人和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对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他们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了领导它和管理它的部门,保证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性。同时,也将改变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鱼龙混杂的局面,使法医司法鉴定队伍得到进一步规范,也使法医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化。

第二,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将更加独立,并呈现中立化。随着全球化大趋势的影响及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国外的司法鉴定体制,尤其是欧美的司法鉴定体制将对我国司法鉴定的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美国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不隶属于公、检、法系统,而是由统一、独立的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局负责管理。德国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则全部由高等医学院校的法医研究所承担,由司法部负责管理并指定从事法医学检验的独立机构。这些国家的司法鉴定工作均呈现中立化,这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模式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精神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涉及人身伤亡的民事纠纷需要法医直接参与处理,而公、检、法系统的法医根据规定又不得接受社会委托完成司法鉴定业务,这必将促进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与壮大。

第四,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将对法医学鉴定人员提出更加严厉的要求。由于法庭科学证据在司法审判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及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的影响,法医鉴定工作对法医鉴定人员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品德素质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以及相应的考核措施出现。

小结与展望

我国当前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整体来说这样的体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应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的需求,它对维护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社会长治久安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当前,我国同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密切,“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也将使我国的司法鉴定改革从中汲取国外的先进司法理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的盲区,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也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

我们相信,在我国众多法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努力下,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制度将得到不断完善,改革与进步的步伐不会停歇,也必将为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做出更积极的努力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