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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别的刑事辩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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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别的刑事辩解

作者:郭英单位: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

鉴定的时效和期限是否有问题

法律有诉讼时效和期限,法医学鉴定也有鉴定的合理期限。案例:200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许某用钢管将受害人张某头部打伤,2008年9月29日张某因伤申请司法鉴定,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即委托鉴定。张某2008年9月30日住院治疗。2008年11月3日某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针对鉴定结果许某不服。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要当庭质证鉴定人,鉴定人到庭后,辩护人提出了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本案例中受害人张某被打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第二天即9月29日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鉴定,9月30日张某住院,2008年11月3日出具鉴定报告,此鉴定报告的接受鉴定委托时间、鉴定时效有问题。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医疗终结原则,也就是在外伤或疾病经医疗处置后已稳定,并且有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才能够接受委托给予鉴定。

当然医疗处置稳定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来说是1月到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涉及肢体关节功能或视听、觉等功能障碍一般应在治疗终结3月后进行鉴定,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鉴定应当在损伤半年后进行,对于外伤性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神经性损伤宜在受伤1年后委托鉴定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一般30个工作日内)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报告有无其他瑕疵

刑事辩护中律师还应在以下方面对鉴定进行质证:鉴定报告有无错别字,记录是否有误,检验对象的名字是否错误,男的是否写成女的,年龄、时间是否打错等,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是否签字、盖章。

公安部门的法医及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资格、资格范围、年检(可通过网络、公告等查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鉴定结论是否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有无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也要进行质证。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要全面和客观。鉴定报告中依据的材料有病历材料、手术记录、辅助检查资料、实验室报告、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病历摘抄不完全和检验不完整是经常发生的。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案,鉴定人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时没有受害人张某的病历材料,只是在出具鉴定结论时才补充病历材料;病例记载专科检查受伤部位是头顶部,后来在法医鉴定结论中,伤口部位从头顶部变成枕顶部,并且创口变成疤痕,长度由5cm变成6cm。法医学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不客观,做出的鉴定一定有瑕疵。

受害人死亡的,必须进行全面尸检。在交通事故中,死者尸体常不作尸体解剖、不作病理和毒物检验,但是,若死者未作全面的尸检和解剖,辩护人完全可提出意见,说死者系原发性疾病加重而死亡,也可以合理怀疑是医疗过错造成的死亡,为交通肇事者进行辩护。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死亡,若死者没有全面进行尸体检验,则辩护人完全可以合理怀疑是其他人伤害致使死亡、其他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

引用条款是否恰当,律师也可以对此质证。法医学鉴定的标准有很多,包括轻重伤标准、工伤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还有各省自制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时必须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去适用标准。律师辩护时可以从网上查询相关标准和条款,作比对,如果不符,要进行质询。

律师要质证法医学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理由是否充分。要参考被鉴定人的治疗病史,看伤情检验、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者之间的联系充分与否。法医学鉴定不能将刑事案卷材料所述内容作为前提,直接推断出结论。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信要求越来越严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特别是法医学鉴定结论,其受到的质疑会越来越多,律师必须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有全面的了解,明确案件处理必须是依据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律师除了对当事人负责,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样才能显示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