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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及其人才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现就培育和发展区体育社会组织制定如下方案:
一、发展意义
发展社会组织、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社会服务发展的趋势,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和省、市、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构建“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服务体育事业发展,有组织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的重要保证;是运用社会力量弥补公共体育服务力量不足、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居民体质、丰富居民群众的体育生活,有利于推动基层稳定、促进民生和谐,有利于区体育现代化的率先实现。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党工委《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科学发展为前提,以培育服务为手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培养组织骨干,推进体育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和自主服务,逐步健全全区体育社会组织覆盖,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
三、发展目标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结合区的体育工作实际,以登记或备案的形式,积极成立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社会组织,培养健身领军人才。到2015年,在区一级建有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2个以上的单项体育协会,全区体育健身人才总数达到35名以上;每个街道都建有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区级协会分会,有2个以上的单项体育协会或区级协会分会,有2名以上体育健身人才;鼓励各系统、各行业积极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每个社区(村)都建有2个以上体育社会组织,基本形成组织健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体育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发展方向
(一)健身休闲类。休闲健身类的体育组织是区体育基层活动的主力,要逐步规范和发展。在现有拳操队、骑游队、健身舞队和广场舞队的基础上,梳理一批拳操、健身舞蹈、腰鼓、秧歌、柔力球、骑游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在街道成立协会,针对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拳操、健身舞等项目,还可以成立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争取到2015年,健身休闲类体育社会组织区级达到5家以上,各街道均有2家以上,社区均有备案制组织覆盖。
(二)竞技竞赛类。结合市、区及基层体育竞赛的特点,在现有社区乒乓球、篮球、羽毛球、门球等健身人群的基础上,成立一批街道单项体育协会,适时成立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针对乒乓球、羽毛球、马拉松、门球等项目,成立区级协会。争取到2015年,竞技竞赛类体育社会组织区级达到3家以上,各街道均有1家以上,50%的社区有备案制组织覆盖。
(三)志愿服务类。整合辖区体育教师、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人才资源,成立区、街道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适时成立社区体育讲师团,推广健身技能,对居民开展健身指导。成立街道、社区等基层体育公益志愿服务组织,推广健身宣传、竞赛服务、民意收集等。争取到2015年,志愿服务类体育社会组织区级达到1家以上,在各街道形成分会覆盖。
(四)人群服务类。要针对各类人群的不同特点,成立一批区、街道老年人体育协会、残疾人体育协会、职工体育协会和社区青少年体育健身俱乐部,为特定人群提供更为专业和周到的体育服务。争取到2015年,人群服务类体育组织区级达到2家以上,在各街道均形成分会覆盖。
五、发展措施
(一)创新注册登记。对体育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管理。对已备案2年以上且运作较规范的体育社会组织,凡具备20个以上成员、2000元开办资金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等基本条件,提交了《筹备申请书》、《章程》、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的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成员名册等必要文件,在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下,直接报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对于尚未达到登记条件,但活动正常开展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体育组织,可先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纳入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区民政局正式申请注册登记。
(二)加大培育扶持。
1.优化服务政策。利用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公益创投、A级体育组织评选和体育部门先进体育健身俱乐部评比等政策条件,鼓励、指导一批社会组织参加项目申报和先进评比,进一步扩大影响、赢得关注和支持,尝试从区级体育经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培训交流、表彰奖励等,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引导。
2.加大政府购买。逐步建立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长效机制,一些区、街道、社区的体育健身活动、体育竞赛和体育培训可委托或部分委托体育社会组织承办或协办,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合同管理、评估考核”的新型公共体育服务提供模式。
3.加大人才培养。结合微公益创投和区“社区社会组织领袖计划”等,加大对体育社会组织骨干和人才的培养,组织体育人才参加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培训,适时组织体育人才开展对外交流,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体育社会组织人才规划管理、资金募集、团队建设、活动组织的能力。尝试并逐步推进体育社会组织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机制,推广“专职社工+专业社会组织”、“专职社工+义工志愿者”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稳定性和发展能力。
六、阶段安排
(一)筹备发动阶段(2014年1月~3月):制定区体育社会组织及人才发展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对体育社会组织及人才发展工作进行部署。各街道制定相应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计划,对辖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作出安排。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4月~12月):区一级建立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成立马拉松长跑协会、门球协会两个单项体育协会;街道成立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区级分会,建立2个单项体育协会或区级分会;每个社区建立1个注册或备案体育社会组织。
(三)基本健全阶段(2015年1月~12月):全区的体育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区、街道体育社会组织均进行注册登记,每个社区成立2个注册或备案体育社会组织,覆盖全区的体育社会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是体育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及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备案登记的街道及社区、行政村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教育和体育局对体育社会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完善内部治理。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以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为目标,切实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建立奖惩机制。每年组织辖区体育社会组织先进评比,对年度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及项目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运转不灵的社会组织进行通报,对于“零会员”、“空架子”的体育社会组织,将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