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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组织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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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组织工作方案

为了拓宽我县融资渠道,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有效利用域内信贷资源,搞活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有关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依据“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和银监办在政策和业务上指导监测、有关部门参与、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试点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正定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人行行、银监办主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地税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发改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工业促进局局长为成员,负责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志任常务副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小额贷款组织的宣传及政策指导、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行。

小额贷款组织性质和设立原则

(一)性质

小额贷款组织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原则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业务监管和政策指导,确保规范运营;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只贷不存”,以企业自有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和融资活动。

发起人条件

(一)发起人一般为自然人、企业法人(担保公司除外)或社团法人。小额贷款组织股东不得超过5个;

(二)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企业法人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市政府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

(四)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

(五)发起人自愿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场准入

1.具有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缴足。缴足后存入银行,实行封闭运行。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司章程;

3.一般具有从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及其他设施;

6.经营范围限定为“以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

7.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退出

小额贷款组织因经营不善,连续3年出现亏损,经该机构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五、资金来源、贷款范围及贷款对象

(一)资金来源。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各种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

(二)贷款范围。仅限于我县范围内发放贷款,不得向县外发放贷款。

(三)贷款对象。以发放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不得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和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组织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和“只贷不存”的原则,规范开展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

(二)单笔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超过者须提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实行市场化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五)不得向小额贷款组织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等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监管,每月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和权利制衡机制;

(九)小额贷款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审核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应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情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供身分证复印件;

5.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6.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7.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期为3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报县领导小组审批: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报告;

2.市政府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3.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5.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6.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材料;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局、县银监办、县人行报送相关资料。

(五)县人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六)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营业后,需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层、公司地址等事项时,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季度应对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情况、股本金变动情况,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揽储揽存或变相揽储揽存问题,会计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各类报表、报告是否准确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其限期整改,规定时限内仍不达标的,暂停其营业资格。检查情况报县领导小组。

本实施方案由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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