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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工作布署,现结合我区实际,将全区水利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选聘及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区水务局组建成立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不少于12名水利人员的专门工作机构。其承担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区水利普查工作的方案拟定、机构组建与运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负责乡镇、街道及区属有关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区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各明确1名同志为水利普查员,负责提供并协助审核水利普查所需的社会经济、财务、基础地理信息等资料。
各乡镇、街道设置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的普查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工作。每个乡镇配备3名水利普查指导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水利普查员;每个街道配备1名水利普查指导员和2名水利普查员。普查人员不足时,可临时调剂适当数量的调查人员协助普查员开展工作。
二、选聘工作
一要精选普查人员。普查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熟悉本地情况、工作积极、能吃苦耐劳的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可优先从各乡镇原水务站工作人员或参加过全国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人口普查的社会人员中挑选。区直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普查工作指导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普查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5周岁以下。
本次普查工作至2012年底前结束,各乡镇、街道明确的水利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选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调整。各级机构必须加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政治思想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并在生活和工作中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予以关心和帮助,确保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严把选聘程序。2010年12月20日前,区水务局要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和区级普查人员落实工作,组建后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迅速开展水利普查工作。
2011年1月30日前,区相关部门将拟选的水利普查人员和各乡镇、街道普查工作组成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18日前,各乡镇、街道将拟选的水利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相关部门水利普查人员和各乡镇、街道普查工作组成人员由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确认。各乡镇、街道推荐的水利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培训合格后报市水利普查机构审核,由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聘用并颁发工作证件。普查指导员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之前完成。
三、职责要求
各乡镇、街道普查指导员在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所负责普查区的宣传、清查、普查表审核、交接等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制定调查方案,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方案和普查数据采集方案;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各乡镇、街道普查员负责普查对象清查、入户登记、普查表填报、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认真学习有关普查内容的规定和要求,了解普查区基本情况,整理好普查对象清查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甄别调查对象,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逐一填写清查表,不得漏查漏报,确保清查内容全面完整。做好台帐建设工作。根据确定的普查对象,发放台账表,并向相关人员讲解填报方法。定期检查台帐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台帐表的年度数据进行复核。
普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水利普查知识,掌握水利普查工作技能;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水利普查;执行水利普查任务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尽职尽责,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圆满完成水利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