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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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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方案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1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的“强化红线意识、狠抓责任落实”的总体要求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省、市、区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提高非煤矿山抗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制度结合起来,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工作任务

1、巩固原有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已取缔的无证矿山“死灰复燃”。

2、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2)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3)不按矿山安全开采规划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3、矿山规范开采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

4、采石场内无牌无照农用车、拖拉机及其它车辆打击取缔情况。

5、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

(二)工作重点

1、《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为禁采区的矿山。

2、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

3、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三、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在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按照原来的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形成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来开展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计划

这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和动员部署阶段(2月22日—2月28日)

要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且根据情况及时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于2014年2月28日前上报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及镇安办。

(二)专项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30日)

本阶段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按照原有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完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形式和手段,切实保证和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好。

1、以安全评价工作为契机,实施非煤矿山动态管理,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严防死灰复燃。

2、全面清查辖区内无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并且把名单登记造册。对这些登记造册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制定好具体的整治措施,并严格按整治措施进行专项治理。

3、镇纪委、效能办及安办将根据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的情况,深入实地对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已经取缔的矿山进行抽查、验收,抽查率不低于20%。

2、对照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得分低于80分的,视为该专项整治不合格(验收和评分标准另发)。

3、按照市、区政府确定的整治重点,并结合我镇的实际,确定一些非煤矿山企业作为整治的重点,加大检查力度,搞好整治。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应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验收工作组,检查验收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做好工作,严防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应付过关。要加强验收以后的复查工作,加大对非法矿山和死灰复燃的已关闭矿山的执法力度,防止出现反弹;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有关人员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整治,并一定要相互积极配合,抽调得力的人员参加,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该关闭的非煤矿山应坚决予以取缔关闭,不得以停代整,以停代关,明停暗开。

2、国土资源所要负责对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严格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严格评价标准。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类别等工作,对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非煤矿山,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并严格追究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的责任。

3、派出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加大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非法购买、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打击力度;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非法转让、销售民爆物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4、国土资源所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区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省、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投产。

5、工商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申办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6、镇环保站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非煤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7、西天尾供电站等电力部门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区政府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组织联合执法队对列入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已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死灰复燃和产生新的非法采矿行为。

(三)加大监督力度,对持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国土资源所应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是否按安全开采规划设计开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镇林业站应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存在破坏森林资源;镇环保站应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派出所要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民爆物品;镇农机站和派出所(交警)要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矿产品运输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镇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发出责令整顿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对于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在期限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坚决予以关闭。

(四)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各村(社区)、各包村(社区)工作队及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会议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及时宣传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搞的好非煤矿山,从而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搞好本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关心健康、人人关注安全和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村(社区)、各包村(社区)工作队和镇各部门、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在这次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或工作失职的有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各村(社区)、各包村(社区)工作队及镇各部门、单位要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非煤矿山安全预警机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

(七)整治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和产生新的非法采矿行为。巩固整治工作成果,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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