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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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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方案

萩芦溪(外度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是我区重要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了改善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提高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的环境事件防控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改善萩芦溪流域生态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农业厅)

三、整治目标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在2014年10月20日前关闭或搬迁;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须关闭或搬迁;流域内的其他污染源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必须关闭或搬迁。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饮用水源地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区新县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大主席陈天章担任,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纪检、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土地、公安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站站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五、整治计划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9月—2014年10月)

各相关村、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村还要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

(二)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镇抽调人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对允许治理的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关闭取缔或搬迁的污染源,要及时报送镇政府下达关闭或搬迁决定;对拒不执行关闭或搬迁的,依法启动强制执法程序,做好依法整治的有关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于每个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和建章立制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月)

各村、镇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2月30日前向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考核督查

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各村、相关部门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镇政府将适时组织镇纪委、综治办等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