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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现就组织开展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镇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效能监督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下列资金打入镇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款收支过渡户的问题:
1.招商引资借款;
2.房屋征收补偿款;
3.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4.各类惠农补助资金;
5.民政低保、五保定期补助资金;
6.土地占补平衡资金;
7.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集体资金。
四、工作方式及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3年5月中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共分为五个阶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1.组织召开全镇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体外循环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各村,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3日至5月31日)
1.全镇所有公务员、事业人员、借用人员、临岗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全体村干部(包括大学生村官、村后备干部)均属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排查对象。
自查过程中,凡下列情况均必须如实申报:①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②将农户“一折通”代为保管的情况;③将代为保管的农户“一折通”中相关补助款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④将代为保管的农户“一折通”相关补助款进行重新分配的情况等。
2.各部门各村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纠正:①对个人往来账目进行清理,剩余资金以及产生的孽息全部上缴财政、集体资金账户,超出规定还款期限的个人借款要迅速结清;②对借用公款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款收支过渡账户的,要按照原资金渠道及时归还;③对由镇村干部代为保管的“一折通”,要全部上缴镇财政所统一处理;④对代为保管的农户“一折通”相关补助款进行重新分配的,除将“一折通”上缴镇财政所外,还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3.各部门各村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连同自查报告于5月31日前上报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验收,接受重点检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村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1.各单位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并做好迎查准备。
2.成立重点检查小组,由镇纪委、组织部门、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审计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业人员作为成员。
3.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所属村抽查比例不少于30%。
(四)分类处理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
1.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2.召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对相关问题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处理。
3.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问题的整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建章立制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财政、农业服务中心、民政、纪委等部门共同制定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进一步规范使用的相关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抓出实效。
2.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开展自我排查,确保排查对象、排查范围全覆盖,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迅速落实整改到位。同时,各单位要在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重点检查前,组织力量对本单位自查情况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抽调专门人员到农经站集中办公,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3.强化监督检查。镇财政所、审计所、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对各单位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实施全面监管;镇农业服务中心、民政、计生、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严格审核把关,跟踪资金使用去向,确保涉农补助发放的准确性、真实性;审计部门要强化对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跟踪检查;镇纪委要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明纪律要求。对在自查阶段主动纠正并如实申报、个人未从中谋取利益的问题不予追究责任;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性质的问题主动纠正并如实申报的从轻从宽处理;存在贪污、挪用、侵占等性质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进行处理;对长期借用公款不还、利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款收支过渡账户,且未按照原资金渠道及时归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在自查阶段不主动申报、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将从重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