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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动参与和有效督促全区水环境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在《区水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检查督查工作办法》基础上,制定纪检监察系统进一步推动水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加大督查力量。在区级层面,进一步加大督查频率,每周至少一次,全面了解水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挖掘工作典型。在镇(开发区)层面,在原执行办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督查力度,将大学生村官、农林水利条线干部、国土执法干部、热心于环保工作的党员群众、在辖区内的区纪委兼职督查员等纳入基层督查队伍。同时,镇(开发区)执行办要及时搭建督查反馈平台,对基层督查员反馈的情况,镇(开发区)执行办要及时处理。
(二)建立联系制度。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每两周召开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参与水环境整治工作例会,区执行办、镇(开发区)纪委书记及农林、水利、国土、拆违拆迁办、水整办等相关职能执法部门参加。由各镇(开发区)汇报前阶段参与水环境整治工作情况、提交需区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问题,各职能执法部门汇报交流前阶段本部门参与水环境整治工作情况,交流在日常督查、巡查、问题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和消极不作为的正反典型。
(三)突出督点。将水环境整治100项具体重点任务作为区执行办重点督查对象,以《督查情况通报》的方式不定期通报重点任务的推进进展情况。将区领导参与水环境整治工作纳入“五联”工作内容,实行每月通报。将水整治职能执法部门的日常巡查、问题处理作为督点,对发现的不作为、阳奉阴违的情况及时通报。
(四)加大惩处力度。一是对存在不带头参加整治行动或为违法户推责说情等情形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停职免职、劝退;对存在反对、阻挠整治行动,甚至帮助掩盖污染事实等情形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强化科级领导干部联村职责要求,对督查中发现的水环境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行政村,除对相关村干部进行问责外,对工作不主动积极的联村科级领导干部及镇联村干部也要一并问责。三是对污染形成背后存在的腐败现象,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启动办案程序,坚决予以追究。
(五)营造积极氛围。对各责任单位开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党员干部自查自纠开展情况、重点污染点整治情况等工作推进中的优秀先进事迹进行挖掘、整理,以《督查情况通报》、时报刊登等方式在全区进行通报,形成主动参与、积极作为的良好氛围。
(六)开展自查自纠。“水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活动期间,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中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即对照水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及村监委主任要带头做好自查自纠,同时,积极对本人亲属开展自查排查,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镇(开发区)要按照要求,及时扩充督查力量,及时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纪检干部及村监委主任的自查自纠登记工作,科学安排纪检干部参与整治工作。扩充后的督查员队伍名单及自查自纠登记汇总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区执行办备案。
(二)遵章守纪,服务全局。全区纪检干部要认真按照要求,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力争做区域内水环境整治先进,具体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参与水环境整治工作,不准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带头支持水环境整治工作,不准说、不准做不利于水环境整治的话和事;带头做好亲戚朋友工作,不准为违法户说情、打招呼。
(三)严明纪律,严肃追究。全区纪检干部中凡涉及违反水环境整治有关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各级纪检干部在参与水环境整治过程中要深入一线、亲自督办,对发现的因主观原因导致跟踪督办不力、甚至在督办过程中与违法对象串通一气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